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蔡蕾
男子去给爷爷奶奶扫墓,发现父亲那一代兄弟姊妹六人,墓碑上唯独缺了父亲和自己的名字,男子将叔伯姑姑5人告上法庭。7月28日,湖北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件人格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这则案例。
爷爷王某与奶奶史某共生育王某甲(长子)、王某乙(次子)等六子女,次子王某乙夫妇育有一子王小乙(孙子),次子王某乙已去世。王某与史某去世后,王某甲等子女在某陵园购买双墓,将二老安葬并立碑,但未将王某乙、王小乙名字刻在墓碑上。
王小乙为爷爷奶奶扫墓时,发现墓碑上没有已故父亲及其名字,认为五名被告侵犯了其人格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名被告将自己与已故父亲的名字篆刻在墓碑上,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善良风俗。依照我国一般民俗和伦理习惯,死者的直系近亲属可在墓碑上署名。墓碑的署名不仅体现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也是生者寄托哀思的载体,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五名被告在为逝者立墓碑时故意遗漏王某乙、王小乙的刻名,侵害了其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原有墓碑上已无加名位置,故应更换墓碑重新制作。按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判决五名被告重做墓碑,所产生的费用由王小乙与五名被告平均承担。驳回王小乙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法官表示,祭奠权是近亲属对已故亲属寄托哀思的权利,属于基于近亲属关系享有的人格权益,既有助于缓解亲属离世带来的精神痛苦,也关系社会对逝者后辈的道德评价。其作为一种非类型化的人格权益,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等。在行使祭奠权时,应当尊重逝者的遗愿,近亲属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做到合法、合理、合情行使祭奠权,以安慰生者、告慰亡灵。墓碑署名被遗漏,不仅是仪式意义上的缺失,更是实质上否定了署名者作为直系亲属的身份认同与情感表达权,因此墓碑署名权也属于祭奠权范畴。
法官介绍,该案中,王小乙作为逝者孙辈子女,基于近亲属身份与血脉延续,依法享有在祖辈墓碑上署名的人格权益。王某甲等人立碑时刻意遗漏亲属姓名的行为,实质侵害了王小乙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依法构成对王小乙人格权益的侵害。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