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江安县“1·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发生于今年1月29日14时50分许,宾市江安县仁和镇X024县道,畅达公司驾驶员范某春驾驶川QDH1859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仁和镇X024县道31km+474m下坡弯道处,车辆跨越中心实线,碰撞对向路侧波形梁护栏后冲出道路翻坠至50米崖下,造成3名乘客死亡、驾驶员受伤、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分析,排除驾驶员范某春人为故意嫌疑。
调查报告截图
事发当日,范某春驾驶涉事小型普通客车从江安县底蓬镇搭载2名乘客返回仁和镇,15时4分1名乘客在仁和镇义合村下车,15时14分2名乘客在仁和镇三岔路口上车,15时22分58秒,车辆行至事发下坡连续弯道路段时,驾驶人驾驶操作失误,未正确转向,将应采取的制动措施误操作为连续踩踏油门踏板,致使车辆呈加速状态跨越中心实线碰撞对向护栏后翻坠崖下。
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事故调查核实,事发路段波形梁护栏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同时车内一名乘客未规范系好安全带,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害后果。经调查分析,排除驾驶员范某春人为故意嫌疑。
事发路段
经现场勘验、技术鉴定及事故调查核实,事发路段波形梁护栏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同时,车内一名乘客未规范系好安全带,进一步加重了事故伤害后果。经调查分析,排除驾驶员范某春人为故意嫌疑。
事发现场
调查认定,此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操作失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道路工程建设存在质量隐患、属地及行业部门安全监管履职缺位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涉事畅达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不符合法规和行业标准,车辆主动安全报警管理流于形式,更换新能源车后未对驾驶员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事发车辆
同时,属地党委、政府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研判不足,督促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有关道路运输监管部门和单位对农村客运企业监管不力,对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监管、隐患排查不到位。
此外,涉事驾驶人范某春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报告建议对畅达公司2名管理人员、涉事道路工程3名施工监理相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多家涉事企业相关责任人员及企业负责人予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发现的13名公职人员履职相关问题线索及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以事故为鉴,宜宾市将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整治道路隐患,严把工程质量,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全民安全意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延伸阅读
日前,贵州毕节市赫章县一名23岁男子,自带挖掘机为社区修建产业路时,不幸连人带挖掘机坠下百米山崖身亡。
5月11日,逝者姐姐张女士告诉封面新闻,家属与涉事社区经两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对方一直以‘人道主义安慰’为由沟通,但我们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希望有具备最终决策权的部门出面,推动有效协商并给出明确处理结果。”
张女士及家人前往社区参与协调
两次协商未果,家属认为系因公伤亡
“11日上午我们再次到社区与社区、街道的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约定9点碰面,却一直等到10点多才见到相关负责人。”11日下午,张女士告诉封面新闻,此次协商围绕弟弟张亭(化名)的事故赔偿及责任划分事宜,但持续三个多小时的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
坠崖的挖掘机
以张女士为代表的家属认为,该事故应认定为因工伤亡,“张亭受社区指派,为社区工程施工身亡,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认定为工亡,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赔付。”
坠崖现场
然而,协商过程中,社区、街道一方则并不认可家属的说法,但提出人道主义补偿方案。“事后的第一次协商是说给予3万元安慰费,后来又说给到10万元安慰费,后续责任认定及具体赔偿让我们走法律程序。”张女士透露。
“目前双方还在协商中,应该是暂时还没有达到家属的协商预期。”对于双方的协商进展,金银山街道工作人员表示并不了解具体情况,“有协商结果的话,可能后面会发公告。”
律师释法:非劳动关系,工亡认定概率低
劳动关系能否认定,直接决定赔偿金额与维权走向。该事件中张亭在施工过程中遇难,应给予何种法律关系的认定?封面新闻记者咨询多位专业律师,解读该案工伤、工亡认定的核心难点与维权方向。
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尹明沁认为,该案认定劳动关系、进而认定工亡的概率较低,“按照目前来看,死者自带设备参与施工,双方更符合设备租赁或承揽服务合同关系。”
尹明沁进一步解释说,普通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劳动者仅提供劳动力,接受单位全面管理,“但该案中,挖掘机是张亭自带的设备,社区仅支付每日固定费用,并未对其进行工作管理,这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且挖掘机作业属于特种行业,自带设备施工是行业常态,此类合作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被认定为承揽或租赁关系。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也认为,该案件应属于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之间形成的并非劳动而是劳务关系,故张亭的去世并不属于工亡。
律师们表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双方既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挖掘机师傅与社区或者其他用人单位难以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这起事故并不符合工伤的情形,很难认定为工伤、工亡。
“但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死者亲属所述属实,则社区与挖掘机师傅之间可能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并进行赔偿。”在林小明看来,若社区未提供安全施工条件(如无防护、未警示悬崖风险),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培训,存在现场指挥不当、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则应当承担与其过程相适的责任,按比例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