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从未生产过机器狗的公司,拿到一项专利证书仅仅5天后,就向一家正在冲刺IPO的科创企业发起了侵权诉讼。这不是商业竞争的常规动作,而是一起被司法机关最终定性为“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的恶意诉讼案。
央视《法治在线》栏目近日披露了露某美公司诉宇树科技专利侵权案的完整细节。最高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明确指出,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诉讼虽具有权利基础,但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
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让本案的反常之处一目了然:2025年6月25日,主营业务仅为日用百货的露某美公司从案外人处受让获得一项名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5天后的7月1日,该公司便对宇树科技提起了第一起诉讼,指控其Go2机器狗侵犯专利权。
在法庭上进行技术比对时,双方围绕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展开了辩论。露某美公司主张,宇树科技A2机器狗产品上的金属外壳、足端传感器和激光雷达,分别对应其专利中“可变色仿生毛皮”“液位传感器”及“气体传感器”等核心技术特征。然而法院审理查明,宇树科技的产品并不包含这些技术特征,侵权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让法庭高度警惕的,不只是技术比对上的结论,还有露某美公司在诉讼策略上的模式化操作。在第一起针对Go2机器狗的诉讼中,该公司一审时将诉请赔偿金额设定为500元,但同时附带了“以法院审计宇某科技的利润为准”的条件,要求按侵权获利的3至5倍进行惩罚性赔偿,潜在索赔额由此飙升至7000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在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支撑的情况下,索赔金额越高,原告需预交的诉讼费就越高。将诉请金额刻意设定在极低水平,同时保留高额索赔的审计主张,这种操作客观上降低了提起诉讼的门槛,但诉讼目的并非单纯为了制止侵权和维护合法权益。
一审败诉后,露某美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程序中,其诉讼行为再次出现反复。在一审已认定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一度请求法院先行判决宇树公司赔偿8000万元,但在二审询问结束后仅一天,又以书面方式将赔偿请求重新确定为500元。2026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Go2机器狗不侵权,维持一审判决。
就在Go2机器人案一审尚未出结果期间,露某美公司于2025年9月初又针对宇树科技的A2机器狗提起了第二起诉讼。这一次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500元,同样声明是暂计数额,最终赔偿以侵权获利审计为准。面对这种情况,宇树科技提起了反诉,请求法院认定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因应诉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综合评判。审理查明,露某美公司选择在宇树科技IPO上市辅导期间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客观上对宇树科技的上市进程施加了不利影响。这表明其并非出于真实的维权目的,而是具有诉讼维权以外的不正当目的。
回顾全案,露某美公司的行为呈现出一套高度模式化的操作路径。在事实层面,明知被诉产品不具备专利核心特征,仍执意推进诉讼程序。在策略层面,通过象征性索赔配合巨额利润审计要求,以极低诉讼成本向对方施加压力。在时机选择上,精准锁定企业IPO关键节点,企图将诉讼程序转化为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筹码。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宇树科技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8万元。法院在判决中将该行为定性为“系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明确指出对于企图通过囤积专利、恶意诉讼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资本市场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规制,切实保障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从专利受让到发起诉讼的闪电速度,从500元到8000万元的索赔金额摇摆,再到IPO关键节点的精准卡位,每一个环节都指向同一个结论:这不是一场关于技术侵权的争议,而是一起被司法机关明确认定、以专利为工具实施恶意诉讼的司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