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医院太不负责!广东东莞,男子因10个月大婴儿咳嗽,便带去医院就诊,不料10余小时后死在自家床上,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却只承担轻微责任,初步沟通时院方人员放话“爱谈不谈,不谈就走”,家属奔走1年多,院方一句“配合处理”就把人打发了。一级甲等是最重事故等级,轻微责任是最轻过错档位,这两个词放一起,看着像黑色幽默,却是医疗纠纷里最容易被媒体和公众误读的组合。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2025年7月12日至22日,黄先生10个月大的儿子因咳嗽。先后三次到东莞市黄江医院就诊,接诊的是同一名医生。
7月22日上午最后一次就诊,医生按常规处理了咳嗽症状,没拍胸片,没往肺炎方向深查。
当天夜里孩子在家里睡觉,次日(7月23日)凌晨3点半左右,家属发现婴儿已无生命体征、身体僵硬,随即报警并联系医院。
黄先生事后质问院方,最先露面的是医务组组长,沟通中拍桌子说:爱谈不谈,不谈就走;后来副院长到场,同意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尸检和医疗过错鉴定。
尸检结论显示:尸体解剖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死因是支气管肺炎合并急性化脓性扁桃体炎引发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自身疾病是基础。
鉴定机构对医方行为的评价是“符合诊疗常规,但存在对患儿病情评估不足、诊查不完善”——第三次就诊时患儿咳嗽10天、发热2天,按儿科临床常规应警惕肺炎、必要时拍胸片,医方没做,未能早期明确诊断和干预。
但鉴定书同时写明:患儿自身病情发展迅猛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医方过失对死亡结果起“轻微原因”作用。
据此给出两级结论:事故等级一级甲等(患者死亡即定此级),责任程度轻微责任。
黄江医院刘院长对媒体回应:事发当日已向家属表达慰问与歉意,个别工作人员言辞不当也已道歉;家属已委托律师起诉,医院依法依规配合处理。
黄先生不认可这套说法,称至今没收到“明确回应”,也没等到对涉事医生和沟通人员的实质性处理。
此事从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一级甲等”和“轻微责任”不是一回事,前者定损害后果,后者定过错参与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一级甲等就是“过失致患者死亡”,只要死亡且医方有过失,统统挂这个名,不区分死的是成人还是婴儿、是手术台还是家里。
责任档位则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分完全、主要、次要、轻微四档——轻微责任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起轻微作用”。
司法实践中,轻微责任一般对应不超过10%的赔偿比例,部分法院在婴儿死亡、过错影响抢救时机的案件中会放到5%—20%。
所以“最高等级事故+轻微作用”在法学逻辑上不自相矛盾:自身疾病是主因,医方漏查是诱因,最高等级是事故等级区分,轻微作用是责任划分。
第二,轻微责任≠无责,更不等于医院可以把道歉和善后赖掉。
民法典第1218条定的是过错责任,只要有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就该按比例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鉴定书本身还建议“医院及当事人向家属道歉”,院方拿“个别工作人员已道歉”顶包整体责任道歉,拿“家属已起诉我们配合”替代主动协商,是把诉讼程序当挡箭牌。
婴儿死亡案里,即便判5%—10%责任,基数含死亡赔偿金(按广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最终数额也远不是“轻微”二字给人的感觉。
第三,家属维权路径要换打法。
行政投诉(卫健局、12345)一年没结果,说明单纯施压不解决定性问题;现在走法院是正确的一步,但起诉时要避开两个坑:
一是别只交企查查式截图,必须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全套鉴定书、三次就诊病历、尸检报告作为核心证据;二是可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同时主张“医院沟通人员辱骂家属”属于服务合同项下的附加过错,虽不影响医疗责任比例,但可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加重情节。
若对“轻微责任”定性不服,可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医学会或另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重新做原因力评估,重点攻“第三次就诊发热+咳嗽10天未拍片”是否真的只值轻微原因,这是本案唯一可能把比例往上抬的突破口。
至于“院方称已道歉”和“家属称无明确回应”的反差,本质上不是法律争议,是危机处置失败:鉴定都出了,医院还停留在“慰问过、个别人口头道过歉、其余交给律师”的官僚节奏里,把最高等级事故当成普通投诉拖。
轻微责任能减少赔偿金额,但减不了医院该有的态度,这一点,法院判笔再冷,也替不了那句该当面说的道歉。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