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属出于“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未对逝者进行尸检便将遗体火化。本以为可顺利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却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付……

这是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审理中,沂南县人民法院法官在无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全面调取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准确认定事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依法判决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家属各项损失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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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遭遇交通事故不幸离世 资料图

未尸检火化面临索赔难题

2025年4月1日,刘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导致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同年4月至9月期间,刘某先后经过五次住院治疗。随后,在未有医嘱同意的情况下,家属坚持要求出院,刘某于出院后次日死亡。悲痛中,刘某家属未做尸检便将其遗体火化。

随后,刘某家属向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死因不明”为由拒绝赔偿称刘某未做尸检、无法证实死因与此次事故有关,并称刘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基础疾病,可能是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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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驾驶电动车与范某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相撞 资料图

破解无尸检下因果关系认定难题

在遗体已经火化、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现有证据认定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虽然遗体火化会导致无法再行通过尸检确定死因,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必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还可通过全面审查全部在案医疗资料,结合诊疗经过、伤情变化、基础疾病情况以及医师专业意见,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以缺少尸检报告直接驳回受害方的诉求。”办案法官介绍。按照这一办案思路,法官调取了刘某入院治疗的五次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等,结合各阶段诊疗内容核实伤情发展、治疗过程的合理性。同时,在查明刘某事故发生前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基础上,与主治医生沟通取证,确定各因素与刘某死亡的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

依法判决合理赔偿

经过庭前细致调查与公开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后认为,刘某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前,本身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性疾病,身体条件相较普通人更为脆弱。事故造成刘某遭受外伤,其后虽先后五次入院接受持续诊疗,但在医疗尚未终结、医务人员已充分告知提前出院存在重大生命风险的前提下,刘某家属仍然坚持要求刘某出院,未能继续接受规范救治,刘某在出院次日即不幸死亡,刘某亲属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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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同时,交通事故造成的外伤,直接致使身患多种基础疾病的刘某身体机能、健康状况短时间内急剧恶化,成为诱发死亡结果的重要因素。结合完整的住院病历、诊疗记录、医护人员意见等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

“本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情形,交通事故所致外伤、刘某自身慢性基础疾病、家属主动要求出院中断治疗等多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促成死亡结果。虽然家属在刘某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并将遗体火化,缺失尸检报告这一直接证据,但证据不足不代表可以直接割裂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不能仅凭缺少尸检报告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办案法官说。

综合考量各项因素对死亡结果的影响程度,法院引入损伤参与度规则对各项损失予以折算扣减,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同等责任的划分标准,最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向刘某亲属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受害者自身疾病不具有归责性,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交通事故中伤者经治疗死亡,家属应理性对待尸检程序,及时固定死因、厘清事故与死亡因果关系能够有效避免后续赔偿争议。即便因特殊情况未尸检,保险理赔机构也不能仅以“无尸检报告”为由一概拒赔与死亡有关的赔付项目,在有充分证据证实死亡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结合损伤参与度等因素确定各方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