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抚州急诊医生韩杰因漏诊导致患儿死亡,被判医疗事故罪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我曾经担任过上海和浙江的医疗纠纷调解和事故鉴定专家成员曾经参与过不少医疗事故和纠纷调解,这个案例引发我的思考。(注:文章图片由AI生成)
据公开报道,韩杰在凌晨接诊一名2岁呕吐、腹胀患儿。法院认定,其未进行必要的腹股沟体格检查,漏诊嵌顿性腹股沟斜疝。患儿最终因肠梗阻、感染性休克死亡。
一审法院以医疗事故罪判处韩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审维持原判。被羁押一年后,他首次公开发声:“我认可诊疗疏漏,但不承认严重不负责任。”
随后披露的细节让这个案件更加复杂:凌晨就诊时,医院B超检查科室没有值班人员;家属起初不认可拍片检查;韩杰完成了查房和交班;患儿后续病情突变发生在他下班离岗之后。
这不是一个可以简单站队的案件。
一个2岁孩子因漏诊死亡,家属承受的痛苦无法挽回。医生没有完成必要的体格检查,也不能被轻描淡写为“医学总有不确定性”。
但是,医生存在诊疗过失,是否就意味着他应当成为罪犯?这可能是本案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
首先必须承认:这不是一个轻微疏漏。如果公开报道属实,韩杰没有检查腹股沟,确实属于小儿急腹症评估中的明显缺失。这一点,医疗界不应回避。
家属起初拒绝拍片,不能代替医生应当完成的基本查体;医院夜间没有B超,也不能解释为什么没有检查腹股沟。我们不能因为反对医疗差错犯罪化,就把一个明确的专业疏漏说成无关紧要。
但承认存在医疗过失,只是讨论的起点,不是刑事定罪的终点。医疗过失与医疗犯罪,不是一回事!
患者死亡,是后果;漏诊,是错误;没有完成必要查体,可能构成医疗过失。但从医疗过失到刑事犯罪,中间必须有一道清晰而严格的边界。
民事责任解决的是损害赔偿;职业监管解决的是医生是否违反执业规范、是否仍然适合继续执业;刑法处理的,则应当是具有高度社会危害性和明显道德可责性的行为。
例如,医生明知患者面临重大危险却拒绝处理,连续无视危急值和多次警报,擅自离岗,酒后执业,超越能力范围冒险操作,或者事后伪造、删除病历,都可能严重到需要刑法介入。
但是,一次漏诊、一次判断错误、一次遗漏检查,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应自动等于犯罪。真正的刑事边界不在于医生“有没有做错”,而在于:这种错误是否已经严重偏离了一名医生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并达到必须使用刑罚加以谴责的程度。
没有主观恶意,不当然排除刑事责任;但存在诊疗疏漏并造成死亡,也不当然构成犯罪。
本案最关键的,不只是查体,而是完整时间线。如果只保留两个信息——“医生漏诊”和“患儿死亡”——结论似乎非常简单。但刑事责任不能省略中间过程。本案至少需要完整回答以下问题:
- 韩杰接诊时,患儿是否已经存在明确的腹股沟包块或其他典型体征?
患儿当时是否已经出现明显肠梗阻表现?
韩杰建议拍片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向家属充分说明拒绝检查的风险?
家属拒绝检查是否有病历记录?
B超无人值班后,医院是否有急诊召回、外科会诊或转诊机制?
韩杰交班时,是否完整交代了患儿的症状、检查结果、待排除诊断和观察重点?
接班医生是否重新查体和评估?
患儿何时出现病情恶化?恶化后是否得到及时识别和处理?
从韩杰交班到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新的、独立的救治机会?
如果及时发现嵌顿性腹股沟疝,患儿是否有足够大的概率可以获救?
只有把这些问题全部放回时间轴,才能判断初诊疏漏与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不能因为结局严重,就把中间所有环节压缩成一句“漏诊导致死亡”。
交班不是责任清零,也不能让责任无限延伸
韩杰强调,自己已经完成规范交班,患儿病情突变发生在其下班之后。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准确理解。
医生完成交班,并不意味着此前的诊疗责任自动清零。如果初诊医生遗漏了已经存在的关键体征,并且没有把尚未明确的风险交代给接班医生,这项疏漏仍可能影响后续诊疗。
但规范交班也绝不是没有意义的形式动作。
交班的本质,是将患者当时的情况、尚未解决的问题和后续诊疗责任转交给接班团队。交班以后,接班医生和医疗机构有义务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评估、及时检查和调整处理。
如果患者在交班后出现新的症状或明显恶化,后续医务人员不能因为患者曾经由前一位医生接诊,就免除自己的重新评估责任。
因此,本案不能被简单解释为:“医生已经下班,所以后来发生的一切都与他无关。”
但同样不能变成:“只要最早接诊过患者,后续所有变化和死亡后果都由初诊医生负责。”
医学是连续照护。责任也应当按照每一个时间节点上不同人员所掌握的信息、应履行的义务和实际采取的措施进行判断。
患者或家属拒绝检查,不会让医生自动免责。医生仍有责任说明检查的目的、拒绝检查的风险,并根据病情采取留观、重复查体、上级会诊或转诊等替代措施。尤其面对不能准确表达症状的低龄患儿,医生的安全网责任应当更高。
但如果医生已经明确建议检查、充分告知风险并完成记录,而家属仍然拒绝,那么这一选择就应当进入因果关系和责任分配的判断。
法律不能一方面要求医生尊重患者和家属的决定,另一方面又在家属拒绝检查后,把未完成检查的全部后果归于医生。
当然,还必须强调:拍片和B超都不能取代基本体格检查。家属拒绝影像检查,与医生是否完成腹股沟查体,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B超无人值班,暴露的是医院系统问题。如果一家医院接收儿童急腹症患者,却无法在凌晨提供必要的超声检查,就不能只追问值班医生为什么没有确诊,还应当追问:
- 医院是否建立了急诊超声召回制度?
是否能够进行床旁超声?
是否有儿外科或普外科急会诊机制?
夜间是否有上级医生支持?
当本院检查能力不足时,是否有明确、可执行的转诊流程?
接班后是否建立了重复查体和病情升级机制?
医疗事故很少只有一个原因。一个严重后果往往来自多重防线同时失效:初诊查体遗漏、家属拒绝检查、夜间资源不足、风险交代不充分、交班信息缺失、接班后没有重新评估,或者病情恶化后未能及时响应。
如果最后只处罚初诊医生,却不调查医院配置、夜间流程、接班复评和后续救治,就可能把一个系统性事件压缩成一个人的犯罪。这既不公平,也无法防止下一次悲剧。
如果此案发生在中国香港、美国、日本和澳大利亚。
香港适用普通法上的严重疏忽误杀。控方不仅要证明医生违反注意义务并造成死亡,还要证明当时存在严重而明显的死亡风险,而且医生的行为恶劣到具有刑事性质。普通误诊或一般医疗过失通常不足以定罪。
美国各州标准不同。绝大多数漏诊通过民事赔偿、医院调查和执照监管处理。只有行为构成重大偏离、刑事过失或鲁莽,并且因果关系得到严格证明,才可能进入刑事司法。
澳大利亚对医疗误杀更加克制。医生因医疗过失被判误杀的案件极少。普通漏诊主要由民事、职业监管和验尸官调查制度处理。
日本关于“业务上过失致死伤”的法律入口相对较宽,历史上医疗相关死亡进入刑事调查的情况较多。但日本近年来也在加强医疗事故专业调查,试图把重点从惩罚个人转向查明原因和预防再发。
印度法律允许追究疏忽致死,但最高法院反复强调:普通医疗过失不足以构成犯罪,必须达到重大过失或鲁莽程度,并应在启动刑事程序前取得独立医学专家意见。
这些制度虽然不同,却逐渐形成一个共同原则:不良后果不能代替行为严重性的证明;医疗过失不能自动升级为刑事犯罪。
为什么全国的医生必须关注这个案件?
刑事追责并不一定会让医疗更安全。如果一次遗漏检查、一次漏诊、一次判断偏差,都可能因为患者后来死亡而通向监狱,医生最理性的自我保护方式将是:少接危重患者,少做高风险治疗,增加大量防御性检查,层层请示,不断转诊,并尽量避免独立决策。
年轻医生会更加远离急诊、儿科、产科、麻醉和外科等高风险专业。
发生差错以后,医务人员也可能因为担心承担刑事责任而保持沉默。医院则可能把人员不足、夜班疲劳、设备缺位、交接失败和制度漏洞,全部归咎于最后一个直接接触患者的人。
这样的制度看起来惩罚了医生,最后承担代价的仍然是患者。
但是,反对普通医疗差错犯罪化,也不能变成同行护短。如果一项查体确实属于最基本的诊疗要求,医生没有完成;如果这项遗漏使患者失去关键救治机会,医生就应当面对独立调查、民事赔偿、职业处分和执业能力评估。
医生可以要求刑事司法保持克制,但不能要求医疗过失不被追究。
这起案件真正需要回答的问题
韩杰案中,医生存在专业疏漏,这一点不应回避。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不能只看“漏诊”和“死亡”两个结果。
必须证明:
他的行为不是一般诊疗过失,而是已经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
他的疏漏与患儿死亡之间存在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
家属拒绝检查、夜间检查能力不足、规范交班、接班复评和后续救治等因素,不足以切断或者显著改变这条因果链。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回答,那么对医生判处刑罚,就可能把医疗专业责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
面对一个2岁孩子的死亡,任何讨论都不应忽视家属的伤痛。家属有权知道真相,有权获得公正调查、合理赔偿和真诚回应。
但患者正义,不等于必须找到一个医生入狱。
成熟的医疗责任制度,应当同时做到四件事:对患者有交代,对错误有追究,对系统有整改,对重大失责有惩罚。
刑法应当保留给那些极端、鲁莽、严重偏离基本规范,并具有明显可责性的行为。韩杰案真正值得所有医生关注的,不是“医生下班后还要不要负责”,而是:一个医生存在初诊疏漏,但已经完成交班;此后患者病情恶化并死亡。当家属选择、医院资源和后续诊疗同时介入时,初诊医生的责任应当延伸到哪里?
这条边界必须由完整病历、专业证据、行为严重程度和严格的因果关系共同决定,不能由患者最终是否死亡单独决定。
医生可以犯错,但不能没有责任。医生应当负责,但不能仅仅因为发生了最坏的结果,就被推定有罪。
因为一旦严重后果本身足以证明犯罪,今天被审判的是韩杰,明天每一位仍然愿意接诊危重患者、愿意在不确定中作出判断、愿意承担临床风险的医生,都可能从这个案件中看到自己的未来。
而一个让医生不敢判断、不敢交班、不敢报告,也不敢承担风险的医疗体系,最终不可能真正保护患者。
作者声明:
本文仅作为个人担任医疗鉴定专家的经历的而发表的观点,不能替代专业医生的诊断与治疗建议法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