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甘肃陇西县47岁男子张某某外出与人喝酒,其父母多次电话寻人,电话多由他人接听。当日23时许,张某某被人送回家中,家属发现其已死亡,尸体冰凉。
家属称,张某某在酒桌上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被打伤,其被同饮者薛某及张某送到家后,被潦草放在炕上,其中一只鞋还落在门外,随后二人迅速离开。因事发地没有监控,家属认为此事存在诸多疑点。
陇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张某与张某某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发生撕打,张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致张某某死亡,张某故意伤害行为和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在案证据,张某某的死亡致命伤应认定符合摔跌形成。
今年7月30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男子外出喝酒后被人送回
家属发现其已死亡 眼被打肿,嘴合不住
张某某的亲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发当天下午,张某某便与薛某、张某等人在外喝酒。“他是去卖药材的,卖完就应该回家,但下午五六点了还没回来,家里人就给他打电话。”该亲属说,当时家中长辈曾与张某某通话,让其早点回家,他说好后便挂了。
因迟迟不见张某某回家,家中长辈再次拨通了其电话。“是薛某接听的,说在村子里喝酒。后来晚上8点多又打了一次电话,张某某就很急促的‘嗯’了声,然后电话就挂断了。”该亲属说,此次电话挂断后,家中另一长辈也曾拨通过张某某电话,但还是薛某接听的,且电话那头的声音很吵,疑似在吵架。
“等到晚上8点40分,我们再次给张某某打电话,还是薛某接的。我们让张某某接,他却说张某某接不了,然后把电话挂了。”据该亲属回忆,当晚家中多名亲属一直在村子里寻找张某某,但无果。直到很晚时张某某才被薛某等人送回家,“他们进来就说,他(张某某)喝醉了睡着了,放在他的炕上了。”
也正是在这时,亲属们才发现,张某某被潦草放在炕上,其中一只鞋还落在了门外。“我们发现院子的台阶上有黑褐色的血水,然后看到张某某的面部是干净的,但眼睛被打得肿成一块,且嘴巴是张开的合不住。”该亲属说,当时他们去摸张某某,发现他整个人是冰凉僵硬的状态,且脖子与胸口均有伤痕,便立即拨打120与110。
家属质疑其死因蹊跷
鉴定显示其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
对于此事,当晚送张某某回家的薛某曾向红星新闻表示,事发当日张某某醉得不省人事,送他回家途中,自己因接打电话停车,张某某就从车上摔了下去,但他当时没有及时发现。对于张某某的具体死因,薛某称警方已经做了调查。
据了解,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在2025年11月6日曾出具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面显示,张某某的家属聘请有关人员对张某某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法医病理诊断;电子显微镜常规组织切片检查鉴定。
鉴定意见为:1.张某某系巨大钝性外力导致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张某某颅脑损伤(致命伤)多考虑因摔跌所致;其颜面部软组织损伤、鼻骨骨折、双侧眶壁骨折及双上肢前臂等损伤(非致命伤)复合斗殴时的徒手伤及抵御伤;3.张某某法医病理诊断其颜面部多处挫伤、鼻骨骨折、眶骨骨折、头皮挫伤、头皮血肿、帽状腱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硬膜破裂、胸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2025年11月11日,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再次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称该局指派有关人员,对张某某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安局此前对张某某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
对此,张某某的家属认为,此事仍有诸多疑点,即他们发现张某某面部有清洗痕迹,致命摔伤的形成原因,无法排除对方故意或其他合理怀疑,“事后,警方有告诉我们,当时张某某在和他们喝酒的时候,曾与张某发生肢体冲突。对方打了张某某,说是推搡了一下。”
当天曾与一同饮者发生撕打
无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致其死亡
据悉,陇西县公安局立案后,嫌疑人张某因涉故意伤害被立案调查。相关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于2026年7月30日由陇西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同村薛某、张某某在张某生家饮酒,结束后被害人张某某去售卖药材。张某及薛某又至杨某某家饮酒,后张某某来到杨某某家中。四人在饮酒聊天过程中,张某与张某某因讨论养鸽子的事情发生争吵,接着二人相互撕扯、殴打,张某某掌掴自己。后二人被杨某某、薛某劝开,为防止继续发生撕打,杨某某提议让张某某先行离开。当日22时50分许,薛某驾驶张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将醉酒的张某某送往家中,途中薛某停车接打电话。约四十多分钟后,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回家途中遇到在路边接电话的薛某,并发现张某某躺在水泥路上,张某和薛某便将张某某抬到电动三轮车上后将其送回家。8月22日0时许,张某某家属发现张某某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合多个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查,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发生撕打,被告人张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致张某某死亡,亦无证据证明除被告人张某外的其他人员与张某某在案发前后有过暴力肢体冲突,张某故意伤害行为和张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结合在案证据,张某某的死亡致命伤应认定符合摔跌形成。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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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仍有驾驶人以身犯险,触犯法律。
7月30日,大河报记者获悉两起案件,两名驾驶人因为过度依赖“智驾”,甚至醉驾驶入高速公路,在行驶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最终受到相应的处罚。
司机开启自动驾驶后睡觉引发事故
案例1:醉酒后开启“智驾”上高速发生事故
2025年8月3日,李某与朋友饮酒后,抱着“车有智驾能自己跑”的心态,驾车驶入连霍高速。后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入刑标准。
上车后,李某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便任由车辆自主行驶,自己则在酒精作用下昏昏睡去。很快,车辆在高速行车道内违规停下,直至被后车追尾,李某才猛然惊醒。这起事故造成后方两车连环相撞,李某被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6月11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尽管李某具有自首、全额赔偿事故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因过度依赖智能辅助系统导致车辆违规停车、引发事故,危险性大、主观过错明显,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高速上依赖“智驾”冲入施工区撞到人
2025年7月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郑民高速某施工路段。
他出发后便开启智能巡航辅助驾驶功能,见前方路况顺畅,索性彻底放松了警惕,既不主动控速,也未留意路面提示。事发时前方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等王某视线回到前方,反光锥桶与施工围挡已近在眼前,即便紧急踩死刹车,车辆仍径直冲入施工区域,撞上现场作业人员。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2026年6月24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行刑反向衔接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何轻重有别
同样是过度依赖“智驾”引发事故,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却轻重有别,背后是司法对主观过错与行为危险性的精准考量。
办案检察官介绍,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其本身无主动违法的故意,且案发后积极补救、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而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他寄希望于“智驾”规避责任,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发生,且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但两起事故均源于驾驶员过度迷信车辆智能驾驶辅助功能。当前大量车主混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概念,将行车安全全权托付给车辆系统,忽视驾驶员法定的观察、控车、接管义务。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无论车辆搭载何种等级智能驾驶辅助功能,行驶途中必须双手保持对方向盘的控制、视线持续关注路面情况,时刻保持随时接管车辆的状态;切勿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更不能寄望“智驾”抵消自身违法过错。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自身驾驶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规避道路交通事故与刑事法律双重风险。
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智能驾驶、自动驾驶等技术功能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往往引发热议。
2025年7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王强表示,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这些“智驾”系统都还暂时停留在辅助驾驶阶段,由系统辅助驾驶人去执行一些动态驾驶的任务,车辆还是需要人来操控,驾驶人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在使用的过程中,驾驶人应该清楚认知辅助驾驶的技术边界,一旦我们“脱手脱眼”,可能面临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脱手脱眼’,也就是我们说的双手脱把,两眼不是观察前方,而是低头看手机,甚至是睡觉打盹,不仅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风险,一旦出事,还可能面临着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三重法律风险。”王强说。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从加强车企管理、加强法律配套、加强宣传提示三方面开展工作。
“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强表示,希望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提示,使广大驾驶人清楚认识到现阶段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在购车和使用的时候,都应该全面了解、掌握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特性以及启动和关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