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秋天,江苏宝山,棉花地白茫茫一片。
天快擦黑了,镇上布店学徒李甲抄近道回家。
十八九岁的年纪,身子骨还没长瓷实,细皮嫩肉的,走起路来步子轻快。
路过一片花田时,两个摘棉花的女人看见了,眼睛一亮。
周凤宝、周蓉宝,亲姐妹。凤宝二十四五,蓉宝二十出头。
这姐妹俩在附近几个村名气不小,但不是什么好名声。
乡里人背后嚼舌头,说她们"天性风骚",常跟闲汉们拉扯不清。
光绪年间,这种女子是要被沉塘的;到了民国,没人沉塘了,但唾沫星子照样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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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知怎么的,姐妹俩盯上了李甲
"小哥哥,这么晚了还赶路呀?"凤宝从田埂上站起来,拍了拍裙上的土,笑着迎上去。
李甲愣了一下,脸先红了。
蓉宝从另一边绕过来,堵住了去路。
一个拽袖子,一个扯衣角,田间地头,推推搡搡。
后来三个人就滚进了棉花丛里,案卷上写得文绉绉四个字:席地交欢。
花丛摇了一阵,忽然不动了。
凤宝最先发现不对,只见李甲不吭声了,身子越来越沉。
她推了一把:"哎!"没反应。蓉宝凑过来探鼻息,脸色刷地白了,人死了。
没刀伤,没淤青,没打斗痕迹,就这么光着身子没气了。
姐妹俩慌了,连衣服都顾不上穿利索,就想跑。
偏巧这时路上来了巡警,看见田边两个女人衣衫不整、神色慌张,又看见了花丛里那个僵卧的年轻男子。手一指:"站住!"
所里先过了一遍堂,所长直挠头:这算什么事?送县里吧。
宝山县署里坐着个姓张的知事。
民国初年,县一级还是"行政司法合一",说白了,县官既是县长又是法官。
张知事桌上摆着两套东西:左手边是《大清律例》的老底子,右手边是北洋政府刚颁的《暂行新刑律》。
他本人呢,旧学底子厚,新法也翻过几页,但真到判案时,脑子里还是习惯性地先冒出祖宗的规矩。
可祖宗的规矩里没有"女人强奸男人"这码事啊。
《大清律例》写得明白:强奸者绞监候——重罪,要掉脑袋的。
但后面还跟了一句:"若强奸,妇女不坐。"就是说,女人强奸了,不治罪。
言下之意:这事只有男人干得出来,女人是受害者。
北洋政府换汤不换药,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五条照抄了这个思路:"对妇女以强暴、胁迫等法,致不能抗拒而奸淫者,为强奸罪。"
被害对象写的是"妇女",犯罪主体默认是男人。
现在倒好:被告是两个女人,死了的是个男的。
你往哪条里塞?
张知事对着案卷发了半天呆,堂下跪着周家姐妹,瑟瑟发抖;堂外围着十里八乡赶来看热闹的百姓,交头接耳。
人嘴两层皮,已经传出好几个版本了。有的说姐妹俩是"妖女采阳补阴",有的说李甲是被"榨干了精血"。
张知事一拍惊堂木,硬着头皮判了。
他认定:周氏姐妹构成"轮奸",虽然"轮奸"这个词原本是形容几个男人对付一个女人的,但眼下这情况……
反正性质恶劣,就算轮奸吧!
至于李甲怎么死的,张知事的判词写:"奸非致人于死地。"
又因为姐妹俩"并非蓄意杀人",属于"贪欢误杀",减等治罪,判有期徒刑若干年。
判完,堂下百姓叫好:该!不要脸的女人就该关起来!
张知事松了口气,把案卷往上一报,以为这事就算结了。
偏巧这时候,有个人路过上海吴淞口。
谁呀?“大名鼎鼎”的曹汝霖。
这个名字后来臭了大街。
五四运动时,学生们举着旗子喊"还我青岛,诛曹汝霖",火烧赵家楼烧的就是他家。
抗战期间他又依附日本人,当了汉奸,一辈子洗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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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1913年,曹汝霖三十七岁,正值壮年,刚从日本中央大学法科毕业回国不久,在上海挂牌做律师。
他懂的是大陆法系那套东西,脑子里装的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些词,宝山县的张知事可能听都没听过。
曹汝霖去吴淞一带游玩,饭桌上听人聊起宝山这桩案子。
筷子一搁,脱口而出:
"贵地岂无人知法律者耶?"意思是你们这儿就没一个懂法的人?
桌上人面面相觑。
曹汝霖冷笑一声,把案子从头到尾问了一遍。
问完,他撂下一句话:这案子判错了,得翻。
消息传到周家亲戚沈某耳朵里,连夜赶来,跪在曹汝霖面前求他上诉。
曹汝霖扶他起来:"我接,不要你钱。"
他不是为了给两个不检点的女人洗白名声,周氏姐妹行为放荡,这是事实;李甲一条命没了,这也是事实。
但曹汝霖心里清楚:该不该罚和该怎么罚是两码事。
你不能因为一个人该罚,就往他身上乱扣罪名。
法律不是橡皮泥,想捏什么形状就捏什么形状。
诉状递上去,措辞很硬,句句打在要害上。
第一刀:两个弱女子,有没有"强迫"一个壮小伙的本事?
曹汝霖写道:"周氏二女,弱质少女,既无强迫求奸之能力,又无致人死地之要素。"
这话翻译过来就是:李甲是个活蹦乱跳的青壮年男人,如果他不愿意,周家姐妹能把他按倒?
花田不是密室,田埂上随时有人路过,他喊一声就能把人招来。
他既然没喊没跑没挣扎,那就是自愿。
既然自愿,那就叫"和奸",不是"强奸"。
第二刀:"和奸"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
曹汝霖写得很明白:"设无强迫行为,是属双方和诱相奸者,当然不负刑事责任。"
民国律法管的是"强迫",不管"自愿"。你情我愿的苟且之事,道德上可以骂,法律上管不着。
李甲自己要跟人家搞,搞出命来,怨谁?
第三刀,也是最狠的一刀:法律上没有"女人强奸男人"这个罪名。
曹汝霖的原话是:"律诸刑诉,妇女无强奸男子之名案。"
后来被民间传成了"女人怎能犯强奸罪",听着像狡辩,但放到当时的法律条文里,这就是事实。
《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强奸罪的受害者必须是"妇女"。
你把这条拿去套周家姐妹?套不上。
她们既不是"对妇女"施暴,也不是"男子"犯罪。
条文连主体客体都对不上,你怎么定罪?
曹汝霖最后撂了一句:"若女方无强迫行为,则是双方和诱相奸,当然无罪。"
这话听着刺耳——"当然无罪"?那李甲白死了?
曹汝霖不是这个意思。他的意思是:李甲死于"贪欢",属于意外,不是犯罪。
周氏姐妹有过失,但过失不等于犯罪。
法律上没有"过失强奸罪"这一条,也没有"女人强奸男人罪"这一条。
你想罚她们,可以!但你得先立一条新法。
用旧法去套新情况,这叫"比附",是明清时代的做法,民国已经废了。
案子从宝山县打到江苏高等审判厅。
高等厅一看案卷,也犯了难:这咋判?判有罪吧,找不着条文;判无罪吧,舆论能炸锅!
人都死了,两个女的拍拍屁股回家?老百姓能答应?
高等厅犹豫了半天,最后决定往北京捅,请示京师大理院(相当于最高法院)和总检察厅(最高检)。
京城里一帮大法官对着案卷发了几天呆。说实话,他们也拿不准。
民国刚成立,法律体系百废待兴,《暂行新刑律》是从清末《钦定大清刑律》抄过来的,本身就新旧杂糅。
遇到这种"法无明文"的案子,法官们心里也在打架:一边是人命关天,一边是"不能法外定罪"。
最后还是大理院拍了板。复电下来,就一句话:
"法律无明文,不为罪。"
周凤宝、周蓉宝,当庭释放。
张知事的脸色可想而知。围观的百姓炸了锅"这两个妖女就这样放了?天理何在!"
可法律就是法律。曹汝霖赢了。
两个女人从公堂走出来,低着头,衣裳还算齐整,但身后跟了一路唾沫星子。
她们回了乡,日子好不好过,没人再记。
李甲的坟头大概添过几抔土,后来也渐渐没人去了。
曹汝霖后来成了历史罪人,这没得洗。
五四那年他烧了家,抗战时他当了汉奸,前半生的这点"法律之光"遮不住后半生的黑暗。
但就1913年这桩案子而言,他确实做了一件对的事,不是对周氏姐妹,是对法律。
因为"法无明文不为罪"这七个字,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今天的我们听惯了这句话,觉得理所当然。
但在1913年,中国刚结束了两千年的帝制,老百姓脑子里的"法"还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那套朴素道理。
出了事就得有人负责,没人负责就是官老爷不作为。
至于"条文没写就不能罚",谁管?人死了呀!
可曹汝霖管了,他拿一条冷冰冰的法律红线,把"人情"和"法理"切开了。
从那以后,中国法官再遇到"法律没写"的案子,不能拍脑门判了。
你得在条文里找到依据。找不到?那就不能判。
哪怕所有人都在喊"该杀",但只要条文里没有,你就得放手。
这就是法治跟人治的区别。
花田里的李甲再也不能开口。
但如果他能说话,也许会说:我死是我命苦,但你们不能因为同情我,就随便抓两个人来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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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旧案过去一百多年了,今天翻出来,依然像一记耳光,抽在所有"觉得应该罚就罚"的冲动之上。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时甚至显得冷漠、不近人情。
但正是这种冷漠,保护了每一个"法无明文"的人,哪怕这个人道德上有瑕疵,哪怕他被千夫所指。
曹汝霖当年写的辩诉状里,最后一段话是这么说的:
"法律者,全国人民所共守,非一人一时之感情所得左右也。"
法律是给所有人守的,不是给某一时某一人的情绪服务的。
这话一百多年前说得响,今天听,照样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