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三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共5件,均为最高检提出抗诉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且均为刑事再审抗诉案件,其中“辛某故意杀人再审抗诉案”值得关注。
男女朋友因感情问题多次争吵
男方杀害女方后因案件存疑被改判无罪
据介绍,本案中,申诉人张某,男,系被害人张某某弟弟。原审被告人辛某,男,1963年5月出生,原大连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33岁。
被告人辛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男女朋友,张某某因辛某不肯与其结婚、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某多次争吵,矛盾日益激化。2015年3月5日19时许至3月6日凌晨4时许,在张某某大连市某小区9层的住所,辛某与张某某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某掩住张某某口鼻,致张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辛某为掩盖罪行,将张某某尸体抛至楼下。
男女朋友因感情问题多次争吵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2016年1月13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辛某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发回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存在疑点。一是被害人末次进食时间是死亡前4至6小时,但末次进食时间无法确定,据此无法确定准确死亡时间。
二是无证据证实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
三是作案手法及工具未查实,具体受到何外力作用导致窒息死亡无客观证据证明。
四是被告人4时许离开被害人所住小区范围,6时20分至40分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其间约2小时的时间段空白;被害人住处遗留多枚足迹,未做比对;被害人手机去向不明,可能存在财物损失;结合案发时现场房门钥匙配套数量无法查清的情况,无法排除在被告人离开后有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合理怀疑。本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之间存在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辛某杀害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
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某无罪。
凶手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
死者弟弟申诉获最高检受理
2018年2月13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后辛某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申诉人张某不服,以现有证据已经完全能够证明辛某是杀人凶手、不可能是他人作案为由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后认为,原无罪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决定立案复查,围绕申诉和无罪理由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一是赴案发地与原侦查、公诉人员座谈,深入了解当年侦办情况。二是复勘案发现场,重新提取现场遗留拖鞋等有关物证,实地勘查案发小区环境。三是围绕原判无罪理由和案件疑点对辛某开展调查询问,在辛某与被害人认识交往过程、被害人进食时间、辛某进屋是否换拖鞋等多个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证据。四是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现场不明嫌疑足迹重新鉴定。经鉴定,专家倾向认定现场嫌疑足迹为辛某所留。经上述工作,该案疑点均予排除。
最高检抗诉
凶手最终被判死缓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2022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经复查补充完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理由如下:
1. 辛某具有作案动机。复查查明,辛某承认婚姻存续期内已经与被害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因感情问题矛盾十分严重。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相互激烈谩骂,案发前日被害人威胁要到辛某单位闹、公开二人关系,辛某作为单位一把手,声誉受到威胁。
2. 辛某供述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尸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相互印证。辛某到案后虽拒不承认致死被害人,但稳定供述当晚在案发现场与被害人激烈争执、厮打,为阻止被害人喊叫,曾捂压被害人口鼻,这与尸检意见证明被害人颜面、口鼻部存在生前伤,被害人系口鼻部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相印证。
3. 被害人死亡时间能够确定。尸检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为末次进食后约4至6小时。复查查明,辛某5日19时38分打电话让被害人开门进屋后,被害人进食一个多小时,双方开始争执不再进食。被害人楼下邻居姜某证实,当晚听到楼上男女吵架、厮打声音,时断时续到6日3点左右。综合以上证据,可以明确死亡时间在6日3至4时。
4. 在案客观证据能够锁定辛某系在被害人死亡后才离开案发现场。辛某曾多次稳定供述离开被害人家的时间是凌晨3时至4时,重审庭审时,开始辩称凌晨1时至2时即离开被害人家,在小区里转了很长时间,直至凌晨4时至5时离开。案发时系东北冬季凌晨,辛某身患多种疾病,其无故于室外寒冷环境下转两三个小时不合常理。且复查查明,手机信号定位显示辛某于5日19时38分至6日4时46分处于案发小区,辛某4时39分给其妹妹打电话接自己,其离开案发现场的时间是4时39分后,对此有手机通话记录、辛某妹妹驾驶车辆的电子围栏数据时间、辛某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实。因此,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的准确时间可以确定,是在被害人死亡时间即3至4时之后。
5. 综合全案证据,本案能够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一是本案符合熟人作案特征,案发当晚被害人只与辛某有过联系,辛某亦供述当晚只有二人,次日早上民警接报案进入被害人家时,门锁完好,房内无明显翻动痕迹,除被害人手机下落不明,被害人随身首饰、家中4000余元现金及其他财物均未丢失,不存在原审判决认为的“可能存在财物损失”情况,尸检也未见遭性侵迹象,现场遗留足迹是室内拖鞋印记,加之被害人死后被抛尸楼下伪造自杀现场这一情况,可以排除本案是生人偶然入室作案,而是特定时空下的熟人作案。二是案发现场只检出辛某与被害人的基因型,未检出第三人的DNA。三是原判认为现场嫌疑足迹不明,经重新鉴定,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嫌疑足迹为辛某留下,且复查询问时辛某明确表示进门换过拖鞋,还表示如果有拖鞋印,就是自己留下的,因自己当晚曾泼过水。
6. 辛某的供述在多个细节反复变化,有的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显系在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如关于进屋是否换拖鞋、是否在被害人家中用餐等问题,辛某否定的供述与足迹鉴定专家意见、碗筷上有其DNA的鉴定意见等客观性证据矛盾,且辛某供述多次反复,在复查期间又予以供认。此外,关于辛某与被害人的关系是否为他人知悉等情节,辛某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也存在矛盾。
2022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辛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3月1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辛某退回国家赔偿金。根据被害人家属的申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
延伸阅读
一段仅维持43天的甜蜜生活,因一支电子烟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近日,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情侣冲突致死案作出一审宣判,28岁女子刘某与男友张某就吸食电子烟发生矛盾,冲突升级后她持刀捅刺对方致其死亡。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月3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刘某母亲处获悉,目前刘某已提起上诉。
刘某与张某举办结婚仪式(视频截图)
因抽电子烟引发冲突,捅刺男友两刀致死
一审判决书显示,1997年出生的刘某是山东聊城人,是一名小学教师。2024年,刘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恋,2025年10月30日,二人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启同居生活,原本计划在当年圣诞节或元旦领取结婚证。
2025年12月12日傍晚,刘某、张某与友人聚餐,张某喝了不少白酒。饭后两人回家,刘某停放电动车时看到男友正在吸电子烟,当即上前抢,被张某推开,刘某气得独自先回了家。短短几分钟后,张某吸完电子烟回家,在入户门口,刘某上前质问并推了男友两下,两人打起来,之后刘某在客厅给自己和男友的妈妈打电话,挂断电话后再次质问张某,二人又吵起来,刘某走进厨房拿起平底锅,砸中站在客厅的张某头部,后张某抓住刘某衣领将其推到厨房,并将她摁到厨房的操作台上,刘某从操作台的刀架上抓到一把水果刀,张某立即松手并后退,在推搡中刘某捅刺男友左胸部两刀。
看到男友胸口大量出血,刘某瞬间慌了神,立刻拨打119、120,还脱下衣服按压伤口止血。刘某在前往医院途中拨打110报警,到案后供述了用刀捅刺张某的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张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25.8mg/100ml,因左胸两处刀伤导致心脏劈裂,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刘某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建议判处其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害人张某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刘某判处死刑,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8万余元。
法庭上,刘某及其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解,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刘某表示,案发时张某将其按在厨房的墙、操作台上掐着脖子并打脸,认为自己是在人身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持刀自救。辩护人表示,男女力量差距悬殊,张某醉酒后持续暴力殴打、掐颈、掌掴刘某,属于严重行凶行为,刘某持刀反抗是被逼自救,符合特殊防卫条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此,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认为,刘某是矛盾升级的主导者。第一次冲突平息后,刘某持平底锅砸击张某头部,蓄意激化矛盾,伤人主观目的性明确;且刘某归案后刻意隐瞒冲突细节、推诿过错,不应认定为自首,请求法院判处刘某死刑。
一审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
法院经细致审理,完整还原案件全过程:当晚首次肢体冲突结束后,刘某并未冷静止损,而是致电家人后再度质问张某,随即持平底锅砸向张某头部。张某被砸后情绪失控,将刘某推至厨房并按压在操作台,但其发现刘某持刀后立刻松手后退,未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双方后续拉扯过程中,刘某持刀捅刺张某左胸两刀。见张某大量出血,刘某随即慌乱施救、报警求助。
针对核心争议刘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认为不构成。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系生活琐事引发的连续冲突,两次冲突升级间隔极短,应整体评判。双方虽存在身高体重差距,但刘某仅受轻微伤,足以说明张某打斗行为相对克制,且张某终止侵害、后退避让后,刘某仍主动持刀伤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同时,法院认定刘某无杀人主观故意,事后积极施救、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情,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共计56324.99元,驳回其余民事诉讼请求。
图为审理该案的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资料图)
女方家属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截至8月3日发稿前,现代快报记者从刘某母亲处获悉,目前刘某已提起上诉。刘某母亲表示,女儿的伤情虽然属于轻微伤,但其面部、颈部及躯体均存在损伤,“13个部位有29处伤情,仅颈部就有14处皮下出血或擦伤。”
她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案发前小两口感情一直非常好,平时都是手牵手,几乎没有什么矛盾,女儿是为了备孕才劝阻男友吸烟。在她看来,这是一次小矛盾引发的冲突,女儿持刀捅伤男友致死纯属意外,事发后她和丈夫多次上门给男方父母道歉,甚至下跪,“后来他们通过当初的媒人表示,让我们不要再去了,我们再去也不给开门了。”刘某母亲称,女儿从小到大一直很乖巧懂事,也非常单纯,本来是准备备孕,根本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发太快太突然了,但是判决死缓真的太重了……”
女方家属称两人关系一直很好(视频截图)
现代快报记者随后联系了张某的父亲,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是否满意,他并不愿意说太多,对于是否会提起抗诉,他表示“(回去)商量一下再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