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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河南驻马店市“7·30”案件工作专班发布通报: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7·30”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夏某钢,于案发前在西平县柏城街道侯园社区租房放置杂物,2026年7月30日因琐事与租房处邻居侯某立发生争执,后持刀将其刺伤致死。

夏某钢逃窜躲藏过程中,伤害多名无辜群众。

2026年8月8日16时许,驻马店市“7·30”专案组在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将犯罪嫌疑人夏某钢抓获。

目前,相关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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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人员讲述抓捕刑案嫌犯经过:

推测其靠吃玉米维持生存

同日,参与搜寻的搜救队队员告诉记者,几名队员自发搜寻3天,嫌犯从案发地一路向北移动,有村民发现其吃过的玉米棒,推测其近日靠吃玉米棒维持生存。

其介绍,因嫌犯藏身玉米地,玉米地有2米多高,无人机和热成像难以识别,故一直未抓到他。今早有人发现田地中有异动,经无人机侦察确认后 ,警方实施摸排抓捕。

其回忆,嫌犯被抓时状态良好,但全程不怎么说话。当地村民告诉九派新闻,今天很多警察在玉米地摸排搜查,下午将其抓获,其被抓时状态还可以。附近村庄一村干部透露,昨晚接到通知称嫌犯已到辖区,今早发现行踪,各村党员干部加入搜寻,还出动了警犬和无人机,“不好找,那一块地都走了两遍”。

当地居民:

其逃亡途中多次潜入村民家中偷食物被发现

为避免被举报,沿途刺伤多人

西平县柏城街道侯园社区居民李先生向记者介绍了夏某钢的相关信息。

李先生称,夏某钢是农民,老家在驻马店市西平县谭店乡,案发前在西平县柏城街道侯园社区租房居住。“这里是城区的城中村地带。”夏某钢平时在工地上从事砸墙等杂活,开一辆电动三轮车出入。

李先生称,当晚,夏某钢伤人后迅速逃离。此后数日,他在方圆十几公里的地带,躲避警方的抓捕。

8月2日,西平县警方发布了一份协查通报,向广大群众征集线索,直接抓获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五万元,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抓获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三万元,提供有效线索的奖励人民币两万元。公安机关研判提醒,嫌疑人潜逃期间可能随身携带刀具等危险凶器,危险性较高,请广大群众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人身意外。

李先生称,西平县至漯河之间有大面积的玉米地,给夏某钢提供了隐蔽的空间,其在逃亡途中,多次因饥饿潜入村民家中偷食物被发现,为了避免被举报,他沿途“又刺伤了多人”。

最终,8月8日16时许,警方在距离案发地点十几里外的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镇,将犯罪嫌疑人夏某钢抓获。“据说他又去村民家里偷东西吃,被发现,就被举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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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夏某钢被抓获 图据网络

律师:

或为故意伤害罪

逃窜中伤人会加重刑罚

8月8日,记者就本次案件所涉法律问题咨询了知名刑辩律师赵良善。

赵良善认为,嫌疑人因邻里琐事争执持械刺伤他人致人死亡,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属于激情犯罪但存在持械行凶的从重情节,若无自首、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基准刑期会在十年以上区间裁量。

赵良善表示,嫌疑人案发后潜逃躲避侦查,还在逃窜途中伤害多名无辜群众,会显著加重刑罚。单纯潜逃属于逃避侦查,可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其另行伤害无关人员,构成新的故意伤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规则,法院会对前后两个故意伤害犯罪分别量刑,再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确定最终执行刑期,整体处罚大幅加重。

赵良善指出,邻里琐事的起因不影响定罪,仅微弱影响量刑。邻里琐事引发冲突不会改变罪名,依旧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构成法定免责或变更罪名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民间邻里纠纷引发的激情犯罪,相比预谋暴力犯罪本存在小幅酌情从轻的空间,但本案叠加持械致死、潜逃再伤人等恶劣从重情节,该从轻空间基本被抵消。只有被害人一方对冲突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时,法院才会适度下调基准刑。

赵良善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抢救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 源: 羊城晚报、驻马店日报、九派新闻、红星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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