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5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建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张建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百八十万元。
退休了还怎么受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5年,张建华利用担任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主任、财务与审计司司长、总工程师和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人员在行政审批、投资入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38万余元。
更值得关注的是另一部分犯罪事实:2021年至2025年,张建华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万元。
退休后收钱,为什么还能定罪?
这就涉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适用。该罪与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贿罪要求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注的是行为人“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便已经退休,只要“余权”仍在发挥作用,就可能构成此罪。
张建华在退休后仍能通过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这正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典型特征。
为什么受贿4338万只判了十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建华两罪中均有未遂情节;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已全部追缴,可依法减轻处罚。
自首、退赃、未遂等情节叠加,使其在受贿4338万余元的情况下仅获刑十年,充分体现了积极认罪悔罪的法律价值。
几个值得关注的实务要点
第一,“利用影响力”的认定需严格审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原职权或地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影响力,是否直接促成了请托事项的实现,这是定罪的关键。
第二,自首和退赃在职务犯罪中价值巨大。张建华案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第三,退休并非“安全着陆”。退休不是职务犯罪的“免罪符”,只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任上或退休后利用“余权”继续敛财,均面临刑事追诉。
第四,未遂情节在受贿罪中可以成为从轻理由。辩护律师应重视审查每一笔受贿款项是否实际收受。
(本文案例事实据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容整理)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