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微敖
一审曾被判7宗罪刑期总和48年 河北民营企业家张田将重审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微敖 实习生 许多
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金200万元;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罚金30万元;
犯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450万元;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金5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6年5月,河北唐山滦县(2018年更名为滦州市)知名民营企业家张田,被滦县人民法院(下称:滦县法院)一审判罚7项罪名,刑期之和达到48年,罚金总计730万元。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最多为25年,因此决定对张田7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罚金730万元。
一审之后,张田上诉。
2017年5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唐山中院”)二审改判,去掉张田犯非法经营罪一项,保留其余6项罪状,并在量刑上略有调整。最后6罪合并,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530万元。
二审之后,张田被移送监狱,先后在韩城监狱、承德监狱服刑。
没有想到的是,在入狱7年多后,张田一案,波澜迭起。
2024年7月17日,唐山中院决定对张田案进行再审,其理由之一是“本院(即唐山中院,记者注)院长发现本案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024年12月2日,唐山中院做出再审裁定,撤销此前对张田的一审及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滦州市人民法院(即此前的滦县法院,下称:滦州法院)重审。
2025年4月10日,张田从承德监狱被解回滦州看守所羁押。
同年6月25日,唐山中院又将张田案的重审,从滦州法院移送到唐山滦南县人民法院(下称“滦南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从2025年8月17日至2026年5月13日,滦州看守所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并数次发送《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和《滦州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张田超期羁押的情况说明》,通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滦南检察院),张田的羁押期限在2025年8月18日已届满,继续关押已属超期羁押。同时,他的律师也多次提出对张田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一直未获许可。
2026年5月22日,滦南检察院就张田重审案向滦南法院提起公诉。此番,滦南检察院指控张田的罪名为4项,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重婚罪,对比最初的7项罪名,去掉了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至2026年8月12日,该案的重审一审尚未有确定开庭时间。而此时距离2014年11月张田被公安机关羁押,已经过去了将近12年。
张田及亲友十余人被刑拘
张田,1967年9月生,河北唐山滦州人。其家属向经济观察报记者介绍,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张田即开始从商,养过牛、喂过猪,办过化肥厂。
2006年,张田成立滦县天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钢铁贸易业务。唐山是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地。同年,他也当上了县城所在地的滦州镇陈庄村的党支部书记。
2009年,张田涉足房地产开发,在滦县成立唐山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明天地产),在滦县以及秦皇岛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成为滦县乃至唐山较有名气的民营企业家。
2014年11月1日,张田的表弟陈大为、外甥李新潮,在京哈高速北京段,被滦县公安刑拘,罪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罪。
同年11月23日,张田被滦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罪由同样是涉嫌寻衅滋事罪。在此之前的11月9日至23日,滦县公安局已经对张田进行了为期15天的行政拘留。根据滦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张田与其侄子赵建生是在2014年11月8日“主动到案”的。
一个多月后,即2014年12月29日,滦州检察院对张田批准逮捕,其涉嫌的罪由此时已没有寻衅滋事罪一条,但有其他5个罪名,分别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和重婚罪。
在此前后,包括陈大为、李新潮、赵建生在内,张田共有10余位亲戚及友人也均被采取强制措施;其女儿多次被问询,不过因为当时在产后哺乳期,获得取保候审。
张田被诉7桩罪
2015年1月6日,滦县公安局将张田案移送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同移送的还有赵建生、陈大为、李新潮和陈庄村村主任(村长)冯玉恩。
2015年6月8日,滦县检察院向滦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田犯有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诈骗、挪用公款、职务侵占、重婚7项罪名。
具体而言,非法经营罪一节,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2年,张田提供资金来源,由其妻侄赵建生或者自行出面,对外发放高息借款,数额共计7010余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节,2014年,张田、赵建生、陈大为从裴春玲、王亮、杨文信、王震宇、克彩霞、董淑梅、王海娜、佘庆艳此8人处,以月息2%-2.5%的价格,借款3638.5万元;
职务侵占一节,共有2个事项:
2008年,张田担任村支书的陈庄村,有村民李强将时任村长冯玉恩打伤,冯玉恩出院后让电工将李强家承包的大院断电。后来李强之妻向冯玉恩索赔断电损失5万元,结果张田与冯玉恩“利用职务便利,二人私自决定由村委会承担了此笔5万元费用”。
2009年,陈庄村有村民张银夫妇以及村民李焕生去敬老院养老。张银夫妇的房产,以及李焕生的房产均由张田介绍,卖给了本村村民,一个卖价是1.2万元,一个1.1万元。这2.3万元未上交任何主管部门,也未给张银夫妇及李焕生本人,而是被张田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一节,是指2013年至2014年,“张田以短期倒款为由,在明知时任滦州镇人大副主任张冰负责滦州镇经管站,管理各村资金的情况下,分三次向其借款500万元,并将借来的500万元转账给他人用作非法经营,自己非法获利。事后张冰向张田索要借款,张田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拒不偿还,直至2015年初张冰挪用公款案发仍未归还。”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节,是指2011年11月18日,张田以明天地产公司的名义取得滦县新城昌盛里评剧团家属院平改开发权开发建设温馨家园小区。当时评剧团家属院已有85户拆迁,占地10余亩。2012年5月23日,张田以人民币6500万元为对价,将明天地产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转让。同时转让的还有温馨家园小区项目,受让方为李立志、付丽珩夫妇。检方称,“转让发生时,该项目仅有85户拆迁占地可供开发使用,转让该项目时张田并未向国土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其转让温馨家园小区项目实质只是非法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且违法所得金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
重婚罪一节,是指“1999年3月24日张田与前妻赵淑艳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谎称自己已经离婚,自2007年与未婚女青年李梦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09年12月12日与李梦霏生育一子张子硕,形成事实婚姻。”
滦县检察院同时指控,赵建生犯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陈大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新潮犯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冯玉恩犯职务侵占罪。
一审判决 张田及亲友12人获罪
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诉经济观察报记者,2015年,滦县法院就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随后,法院将张田与赵建生等4人进行了分开审理。
2016年5月17日,滦县法院一审判决,其接受了滦县检察院的指控,判决张田7罪全部成立,其中判张田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11年,并罚金200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8年,并罚金30万元;犯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处有期徒刑6年,并罚金450万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7项罪名,刑期之和达到48年,罚金总计730万元。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有期徒刑最多为25年,因此决定对张田7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5年,罚金73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一审阶段,张田聘请了两位辩护律师出庭为他做全案无罪辩护,但是在长达96页、接近4万字的一审判决书里,没有任何一处提到张田的辩护律师的信息,更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律师的辩护意见。
至于张田本人的态度,判决书里的表述则是“被告人张田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行均不予供认,辩解称其没有犯罪”。
分案之后,滦县法院对赵建生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对陈大为以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三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李新潮,以犯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两罪并罚,共处有期徒刑六年;对冯玉恩,以犯职务侵占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外,张田的妻子李梦霏、妻弟李木森等5人,以犯窝藏罪等罪名被判实刑;另有2人被判缓刑。因此,张田及其亲友共12人,当时被法院判决有罪。
二审改判 张田6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0年
张田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阶段,律师们也为张田做全案无罪辩护。
律师们提出,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答复,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中国将对外放高利贷正式入罪,始于2019年。当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
律师们还提出,张田“只是向其认识的朋友借款,并没有向不认识的公众吸收存款,更没有通过媒体推介等途径向公众公开借款。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必需的面向公众公开宣传的条件”,因此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等辩护意见。
在重婚罪一节,张田说,他与赵淑艳在1996年就已经通过滦县法院调解离婚,从未到民政部门办过复婚手续。一审法院给他定罪的依据是,1999年3月24日,他与赵淑艳在滦县民政部门又办理了复婚登记。对这个情况,他不知情,那个复婚登记上的签名,也不是他自己所签。
事后律师们的辩护意见里也提到,赵淑艳作证表示,1996年她与张田离婚之后,两人并没有办过复婚手续。不过2026年8月,赵淑艳没有回应经济观察报记者的这一求询。
二审中,唐山中院只接受了对于“非法经营罪”这一项的辩护意见,该院称,“原判认定张田以发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认定上诉人张田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法律依据”。
2017年5月2日,唐山中院做出二审判决。该判决去掉了张田犯非法经营罪一项,但仍然认定他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6罪,6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罚金530万元。
赵建生、陈大为、李新潮等人在上诉后,也去掉了犯非法经营罪一项,但保留了其他罪名。
入狱7年多后再审 看守所多次称张田已属“超期羁押”
二审判决之后,张田被移送监狱,先后在韩城监狱、承德监狱服刑。
没有想到的是,在入狱7年多后,即2024年7月17日,唐山中院决定对张田案进行再审,其理由之一是“本院院长发现本案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024年12月2日,唐山中院做出再审裁定,撤销此前滦县法院对张田的一审,以及唐山中院的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滦州市人民法院(即此前的滦县人民法院)进行重审。次年6月25日,唐山中院又决定将张田案的再审从滦州法院移送到滦南法院进行审理。
2025年4月10日,张田被执法人员从承德监狱解回滦州看守所羁押。
在滦州看守所羁押数月之后,意外再次发生。
经济观察记者获得的多份书面材料显示,从2025年8月17日至2026年5月13日,滦州看守所数次通过电话、短信以及当面说明等方式,联系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下称“滦南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以及检察长、副检察长等官员,并至少两次邮寄了《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以及两次书面发送了《滦州市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张田超期羁押的情况说明》给滦南检察院,告知张田的羁押期限在2025年8月18日已届满,继续关押已属超期羁押。
滦州看守所称,张田认为自己的羁押期限已满,“自己被非法羁押,情绪极其不稳定”,多次出现试图自杀、自残的情况。
其中在2016年5月13日,滦州看守所向滦南检察院一位主要官员发送的信息显示:滦南检察院“2025年7月18日出具的换押证至2025年8月18日法定期限已满,贵院至今未到我所办理过延期、变更羁押手续,属于程序违法,超期羁押,造成在押人员张田认为被非法羁押,情绪极其不稳定。2026年5月13日8时50分用头撞向监控室后门倒地,再次自杀自残,我所立即拨打120将张田接到滦州市人民医院救治。”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经济观察报记者向滦南检察院数位负责人求询,但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在张田被解回滦州看守所羁押之后,张田的律师也多次提出对他取保候审的申请,但一直未获许可。
2026年5月22日,滦南检察院就张田重审案向滦南法院提起公诉。
对比2015年滦县检察院对张田的指控,此番滦南检察院的指控,去掉了非法经营、职务侵占和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三罪,但仍保留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挪用公款罪、重婚罪四项罪名。
2026年8月,张田的律师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在重审中张田和律师们将继续做全案无罪辩护。
至2026年8月12日,该案的重审尚未有确定开庭时间。
张田一案将何去何从,经济观察报记者将继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