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16岁少年小华和表哥深夜溜进一处养殖场钓鱼。抬竿时,鱼竿甩到了头顶的高压线上,当场触电身亡。事后测量,高压线对地距离6.74米,符合标准。小华的父母把电力公司和养殖场一起告了,索赔107万余元。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一、案件详情:
2025年9月16日,那天是农历八月十二,月亮已经很亮了。
晚上11点40分左右,阜新一个村子边上的养殖场里,小华和表哥两个人正在水塘边坐着。他们手里都握着鱼竿,鱼线垂在黑色的水面上。周围很安静,只有偶尔几声虫叫。
这个养殖场不是对外营业的那种钓场,他们俩是自己溜进来的。没人知道他们什么时候来的,也没人发现他们在这里。
小华觉得鱼饵好像不对劲,就把鱼竿立起来,想收回来看看。他双手往上一抬,用力猛了一点。鱼竿的竿尖弹起来,搭在了头顶一根高压线上。
那一瞬间,连喊一声都来不及。电流击穿了小华的身体。表哥在旁边亲眼看着表弟倒了下去。
120急救车赶到的时候,小华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民警现场勘查之后,出具了调查意见书,认定小华符合电击离世。16岁的生命就这么没了。
小华的父母接到消息的时候,天都快塌了。
夫妻俩怎么都接受不了这个噩耗,两人思来想去,觉得如果没有那根高压线,如果养殖场把门关严实了,他们的儿子就不会死。
于是,两夫妻把电力公司和养殖场都告了,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总共107万余元。
案子递交上去之后,很多事实需要查清楚。
第一个要搞清楚的就是,那根高压线到底合不合规?
经过实地测量,高压线对地的垂直距离是6.74米。按照电力行业的相关规范,10千伏线路在非居民区的对地最小距离是5.5米。6.74米,在这个标准之上,线路架设本身没有问题。
第二个要查的是,有没有警示标志。
电力公司说,他们在电线杆上绑了警示牌,在电线杆下面也立了警示标志。
但是现场勘察显示,绑在电线杆上面的那个警示标志不够显眼,立在电线杆下面的那个没有固定住,可以随便挪动。这样的警示力度,没办法真正起到阻止别人在这里钓鱼的作用。
第三个要查的,是养殖场这边有没有责任。
养殖场的水面就在高压线下面,老板对于上面有高压线这个安全隐患,心里肯定是清楚的。
但是他在养殖场和旁边道路之间,没有设置什么隔离的东西。围墙没有,铁丝网也没有,连个上锁的门都没有。
小华和表哥轻轻松松就进到养殖场里面了,根本没有遇到任何阻拦。而且养殖场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巡逻或者看管,两个年轻人在里面坐了那么久,完全没有人发现。
不过这里有一个很关键的细节。小华和表哥是深夜快12点的时候来的,养殖场根本不对外营业,也不做钓鱼生意。他们俩是自己偷偷进来的,养殖场没有收一分钱。
所以从法律上讲,他们和养殖场之间没有形成消费关系。
还有就是,小华已经16岁了,虽然个子比父母都高了,但在法律上还是未成年人。他的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有责任保护他。
小华深夜11点40分还在外面,他的父母不知道他在哪里,在干什么。这说明父母在日常监护上是有疏忽的。
再说小华和表哥两个人。高压线就架在水塘上面,抬头就能看见。任何正常的人,都应该知道在高压线下面甩鱼竿是极其危险的事情。
这是基本的安全常识,但是他们俩在钓鱼的时候,显然完全没有留意周围的环境,没有注意到头顶上那根致命的高压线。他们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非常重大的过失。
一审认为,高压电击致死这类事故,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即使电力公司在架设线路的时候一切合规,警示标志也立了,但只要发生了电击事故,电力公司作为高压线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电力公司能够证明,事故是小华自己故意造成的,或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但电力公司没能拿出证据证明这两点。所以,电力公司推不掉这个责任。
但是担责的份额是多少,这就涉及到各方的过错怎么算了。
一审认为,电力公司的警示标志不够醒目,起不到充分警示的作用,所以有过错,判他们承担40%的责任。
养殖场这边,明知上面有高压线,却不设隔离措施,让两个未成年人轻易地进去了,也有过错,判他们承担5%的责任。
小华自己是未成年人,深夜不归,在高压线下钓鱼,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他的父母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小华自己和家属这边的过错才是导致事故发生最主要的原因,所以判定他们自己承担55%的主要责任。
按照这个比例,一审算出了具体的赔偿数字。
死亡赔偿金959640元,丧葬费51119.5元,这两项合计1010759.5元。电力公司承担40%,就是404303.8元。养殖场承担5%,就是50537.98元。
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了20000元,这笔钱由电力公司单独承担。
因为电力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200万元,所以电力公司要赔的钱,由保险公司来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4303.8元,养殖场赔偿50537.98元。
电力公司和保险公司都不服,提起了上诉。他们觉得,电力公司凭啥要担40%的责任。小华自己又不是不懂事的小孩子,16岁了,应该知道高压线危险。他的父母大半夜的不管孩子,责任更大。
二审重新审视了所有证据,认同了部分上诉理由。
二审认为,小华16岁,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安全判断能力,对于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应当有明确认识。
他未经允许深夜进入养殖场,不观察周围环境就抬竿,属于重大过失。他的监护人放任他深夜在外,也属于监护不力。
这两方面的原因力,在整起事故中占比很重。一审判电力公司赔40%,这个比例偏高了,没能完全体现出受害方自身过错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二审把这个比例调整到了25%。
重新计算之后,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合计1010759.5元,电力公司承担25%,就是252689.88元。加上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总共272689.88元,由保险公司在公众责任险限额内赔付。
养殖场那部分赔偿,维持原判不变。剩下的损失,全部由小华家属自行承担。索赔107万,最终拿到手的,加起来刚好30万出头。
二、法律分析:
这个案子的核心只有三个问题:
第一,电力公司为什么没有过错也得赔?
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民法典》第1240条有明确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面还接了一句,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就是法律上说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什么叫无过错责任?
就是说不管电力公司有没有做错什么,只要高压电伤了人、死了人,就得赔。
哪怕线路架得完全符合标准,哪怕警示标志按规定立了,只要拿不出证据,证明死者是自己寻死或者遭遇了天灾,责任就推不掉。
立法者的考虑其实很简单,高压电这东西太危险了,一旦出事就是大事,所以谁经营这个危险的东西,谁就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但是,无过错责任不等于无限责任。赔是要赔的,赔多少,还得看受害人自己有没有过错。
第二,养殖场为什么没收费也要赔?
这就是过错相抵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里,电力公司最终只赔了25%,就是这条规定起了作用。二审认定小华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他16岁,应当知道高压线下钓鱼的危险性却没有注意。他的监护人也没有管好他。这些过错,直接减轻了电力公司的赔偿负担。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殖场虽然不对外经营钓鱼,但它对这片区域有管理义务。明知高压线在头顶,既不设隔离围栏,也没有人员看管,让两个未成年人深夜轻易进入危险区域,
这就是没尽到安保义务。
当然,它没收费,所以责任比例被定得很低,只有5%。
第三,也是争议最大的,小华家属自己扛了将近七成的损失。很多人感情上难以接受,觉得人都没了,为什么还要让他自己承担这么大比例的责任?
这个判决的逻辑其实很清晰,侵权责任的分担,核心就是看谁对损害的发生起了多大的作用。
高压线是电力公司架的,养殖场的门是敞开的,这些是外部条件。但真正让事故发生的直接导火索,是小华自己在高压线下用力扬竿的动作。
一个16岁的少年,在深夜,未经允许进入别人不开放的场地,抬头就能看见高压线,却完全无视了风险。
这一连串行为的过错程度,远远超过了电力公司警示标志不够醒目这种次要的瑕疵。至于他父母,孩子深夜快12点还在外面,他们毫不知情,这个监护上的疏忽,法律也同样不能坐视不理。
判决结果不是看谁更值得同情,而是谁对事故发生负有多大的责任。
高压线高高地架在天上,符合标准。水塘静静地卧在线下面,安安稳稳。这一切看起来都没什么大问题,组合在一起,却在不经意间吞噬了一条年轻的生命。
安全从来不是靠某一方做到合规就能万事大吉的。电力公司把线架得再高,也架不住有人在下面扬竿。养殖场把门关得再严,也挡不住想翻墙的人。把好安全防线,最终还要看个人!
这个责任划分,你觉得合理吗?
来源:红星新闻、逐浪新闻《16岁少年未经允许进养殖场钓鱼抬竿用力过猛触高压线身亡,家属起诉电力公司及钓场索赔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