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参与过多起民事纠纷、少量刑事庭审的人民陪审员,我站在司法居中裁判的立场,看过医患双方各自的苦楚,也见证了刑法条文落地现实时产生的连锁效应。江西韩杰医生漏诊一案后,医疗圈人心震动,法学界争议四起,也让我开始深度审视1997年写入刑法的医疗事故罪是否仍适配当下的法治环境与医疗现实。结合近年司法判例、域外成熟法律体系对比,我的观点十分明确:我国可考虑适时废除独立的医疗事故罪,仅将极端恶性、主观恶意十足的医疗犯罪行为,归入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等现有通用刑法条款追责,厘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追责三者的边界,方能兼顾患者权益与医者执业空间,契合刑法谦抑性的司法精神。
1997年增设《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立法初衷充满善意。彼时国内民事侵权赔偿体系不完善,医疗监管机制尚不健全,设立最高刑期三年的专属罪名,本意是惩戒擅离职守、漠视生命的无良行医行为,同时考虑医疗行业的高风险性,特意从轻设置刑罚,避免严苛刑法束缚正常诊疗。可历经近三十年司法实践,这一单独罪名的制度短板不断凸显,尤其韩杰一案的裁判逻辑,放大了法条边界模糊带来的司法困境。该案中,患儿并未完成尸检,真实死因无法通过法定证据做实,裁判主要依靠司法鉴定意见反向推定医生存在漏诊过错;患儿家属中途自行办理转院,医患之间的诊疗服务关系已然终止,首诊责任的界定本就存在事实瑕疵,却依旧启动刑事追责。医院层面已承担全额民事赔偿,卫健部门同步作出行政处罚,民事、行政责任落地之后,再针对医生个人判处实刑,三重追责叠加之下,既难以完全排除证据存疑带来的错判风险,也打破了法律责任划分的平衡。
该罪名最核心的症结,在于构成要件里“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极易泛化。最高检与公安部虽划定七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擅离职守、无故拒绝救治危急病患、违规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等,本意框定刑事追责的范围,仅惩处主观恶性极大、公然突破医疗底线的行为。但在多地实际判例中,部分案件抛开七种法定情形,仅凭最终出现患者死亡的不良结果,回溯倒推医生存在过错,将隐匿疾病漏诊、疑难病症判断偏差、诊疗经验局限等医学常态问题,一并纳入医疗事故罪的追责范畴。医学本身存在天然局限,全球范围内人类能够彻底根治的疾病不足一成,大量罕见病、隐匿性急症、进展迅猛的危重病症,即便是资深医师,也很难做到百分之百精准诊断。倘若普通漏诊、诊疗瑕疵都可触碰刑事红线,无数急诊科、重症科、肿瘤科的医护人员,便会陷入一只脚站在病房、一只脚踏入牢房的执业困境。医生为规避牢狱风险,必然催生防御性医疗:增加全套检查规避漏诊嫌疑,拒绝接诊危重疑难病患,不敢大胆尝试急救方案,最终损害的,依旧是广大普通患者就医救治的切身利益。
放眼欧美主流法治国家,无一设立专门针对医护群体的医疗事故罪,其成熟的追责模式,恰好为我们提供了参考范式。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医疗过失致人伤亡,统一适用非自愿过失杀人、刑事过失伤害等通用罪名,入刑门槛设置极高,只有医生醉酒行医、擅自离岗放弃危重患者监护、刻意违背强制性医疗安全规则这类主动漠视生命的重大刑事过失,才会提起刑事诉讼;单纯诊断失误、隐匿病症漏诊,一律归入民事医疗侵权纠纷,通过医院商业保险完成民事赔付,交由医疗行业监管机构作出执照处罚即可。每年全美数万起因医疗差错引发的不良事件,真正刑事起诉医生的案件常年不足二十起,单纯漏诊误诊几乎不会进入刑事程序。
英国、德国、法国虽分属两大法系,却遵循同一立法逻辑。英国以重大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制极端医疗恶行,严格区分普通诊疗偏差与突破职业底线的重大过失,民事赔偿由医院承担雇主责任,避免医生个人背负巨额赔付压力;德国将严重医疗过失归入过失杀人、过失伤害罪名,司法判例明确,不能以事后全知的上帝视角,苛求医生在接诊当下的诊疗判断,必须结合事发时的医疗条件、病症特征综合判定过错,普通医疗瑕疵只走民事赔偿路径。法国更是配套全国医疗无过错补偿基金,即便医生无任何过错,患者遭遇医疗意外也可由基金先行补偿,从源头减少患者家属通过刑事报案维权的冲动,医疗过失刑事案件数量长期处于低位。
对比中外制度不难发现,我国医疗事故罪看似刑期更轻,却因专属罪名的特殊性,降低了医疗过失入刑的隐性门槛。欧美虽无专门优待医生的法条,普通过失罪名法定刑期更高,却依靠严苛的“重大过失”认定标准,牢牢守住刑法介入医疗领域的底线。反观当下,我国民法典早已构建完备的医疗损害民事赔偿体系,医疗机构责任险全面普及,卫健系统的行政处罚规则日趋细化,民事追责弥补患者损失、行业处罚规范行医行为的两套体系,已经可以覆盖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处置需求,原本设立医疗事故罪的时代背景已然消失。保留边界模糊的独立罪名,反而容易造成责任混淆:医院承担民事赔偿,医生单独背负刑事处罚,权责划分缺乏逻辑支撑,既容易引发医患对立,也不利于医疗行业长久稳定发展。
有人担忧,废除医疗事故罪之后,肆意罔顾诊疗规范、草菅人命的无良医生将失去刑法约束,实则此种顾虑大可不必。对于擅离职守致人死亡、无证行医、违规开展高危手术、故意延误救治等性质恶劣的医疗犯罪行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行医罪等现有条款予以惩处,现有罪名的定罪逻辑严谨、要件清晰,同样可以实现打击恶性行医行为的立法目的,还能规避专属罪名认定泛化的弊端。废除医疗事故罪,并非纵容医疗过错,而是让法律各归其位:民事法律解决赔偿补偿问题,行政规章规范行医操守,刑法只作为最后防线,惩戒主观恶性突出、后果极其严重的医疗犯罪行为,恪守刑法的谦抑原则。
身为陪审员,我见证过失去亲人的家庭满心悲痛,理解患者与家属渴望公道的诉求,绝不主张免除严重过错医护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我同样清楚,医生与患者本是携手对抗病痛的同盟,刑法的使命是惩恶扬善,而非割裂医患关系。韩杰一案带来的行业震动,应当成为一次法治优化的契机,而非常态化的司法导向。适时废除医疗事故罪,重构分层清晰的医疗过失追责体系,既能保障遭遇医疗侵害的患者依法获得赔偿与公正处置,也能让医者放下不必要的刑事顾虑,专心治病救人。唯有法律分清过失层级、厘清追责边界,病房之中才不会弥漫恐惧,医患同心对抗疾病的底色,方能长久存续。
作者 赵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