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加坡的航运公司因为听了美国人的建议而不发货,被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赔偿499万。一家瑞士设备公司因为执行了美国的制裁而拒绝支付尾款,结果被南京海事法院扣押了船只,在39天之内乖乖地赔偿了8600万人民币。两起案件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境内,美国制裁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违约。
先来看一下上海的这个案件。2022年10月,香港的一家公司委托新加坡的一家航运公司把一批价值499万多元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输到巴拿马。船公司接收货物、装船出海后,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时,以“香港公司被某个国家列入制裁名单”为理由不给签发提单、不交付货物。
香港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了海事强制令,法院命令强制签发提单。新加坡公司表面上答应了,在强制令处理期间却私自将货物退运到上海港。这样就很好了,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新加坡船务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赔偿499万多元和利息,并且反诉全部被驳回。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没有人提出上诉。
法院的逻辑非常清楚。按照《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所采取的歧视性的限制措施。新加坡公司称自己是因为“顾虑受牵连”而拒绝履行运输义务,但是法院认为这实质上就是“帮助实施外国对中国企业所作的歧视性限制”,违反了中国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成为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份把该案列入了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之中,并且认为该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南京案件就更精彩了。2023年,中国某海洋工程公司和瑞士某船用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约为1945万美元的船舶建造分包合同。2024年6月中方按照约定建成之后,仅仅过了五天的时间就被美国财政部列入了SDN制裁名单上。瑞士公司马上以执行美国制裁的理由停止支付剩余的1186万美金尾款,并且关闭了所有的沟通渠道。
中方的企业是怎么做的呢?直接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对瑞士公司在南通停泊的涉案船舶进行诉前扣押。法院同意了,并且采取了一种叫做“活扣押”的方法来限制船舶离开港口,但是又允许其在原地继续改造,这就相当于“船给你装修好了,但是想拿走也没门”。
瑞士公司着急了,于是向美国申请支付许可,并且把大约9974万元的反担保金打入到法院账户里去解除扣押。法院在答辩期内告知了瑞士公司关于“协助执行外国单边制裁”的法律后果,在39天之内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中方企业的反担保金被全部执行出来并得到赔偿。这是全国第一例反外国制裁侵权诉讼案。
把这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分析的话,信号就非常清楚了:外国对中国进行制裁,在中国境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去执行美国的制裁,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做这件事就是违法,并且还要赔偿损失。你可以选择不执行制裁、正常履约,但是可能会受到美国方面的处罚。
也就是说,反外国制裁法把外资放在了“选边站”的位置上——你要么遵守中国的法律,要么遵守美国的法律。而当中国是151个国家和地区的最大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达4.6万亿美元的时候,这个“二选一”的答案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已经很清楚了。
这部法律所起的作用并不仅仅限于司法领域。
背后是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的结构性位置——全球最大的制造基地、最大的货物贸易国、最大的稀土加工国,任何一家涉及中国业务的外资企业都无法做到真正的“断链”。新加坡船务公司如果不在中国做业务的话,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听美国人的。但是它承接了上海港的货物,并且使用的是中国的港口航线,所以这笔生意就被中国的法律所约束。
瑞士设备公司把船停在南通,人在中国的码头上做生意,也逃不过。反外国制裁法的本质就是告诉所有的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企业:美国的“长臂管辖”不能伸到中国境内,在中国做事情,就要按照中国的规则来。
从499万元到近亿元,反外国制裁法的司法实践正迅速展开。两个案件的结果都十分干脆:上海案件一审判决生效没有上诉,南京案件39天内调解结案全额追回。这两个先例就相当于给所有的涉华外资企业定了一个规矩:外国制裁不能算作不可抗力,不能用来作为违约免责的理由。谁觉得听美国的话就可以在中国损害中国企业利益而不付代价,这两个案子已经给出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