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太原8月18日电(记者董童)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明确从10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后,山西省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划分为三档,一类地区2350元、二类地区2250元、三类地区2150元。同步上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3.5元、二类12.9元、三类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5.3元、二类24.2元、三类23.3元。
按照政策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指剔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对应档次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了三类标准对应的适用县(市、区)范围。一类地区包含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忻州市忻府区、原平市,吕梁市孝义市、离石区、汾阳市、柳林县,晋中市榆次区、介休市,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潞州区、襄垣县,晋城市城区、高平市、阳城县、泽州县、沁水县,临汾市尧都区,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
二类地区涵盖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朔州市怀仁市、山阴县、应县、右玉县,忻州市代县、宁武县、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交城县、兴县,晋中市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区、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平定县,长治市潞城区、上党区、屯留区、沁源县、长子县,临汾市侯马市、霍州市、吉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乡宁县、蒲县、曲沃县,运城市永济市、临猗县、稷山县、绛县、新绛县、芮城县。
三类地区为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忻州市定襄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偏关县、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吕梁市交口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石楼县、文水县,晋中市左权县、和顺县、榆社县,长治市平顺县、沁县、武乡县、壶关县、黎城县,晋城市陵川县,临汾市隰县、古县、汾西县、大宁县、永和县、安泽县、浮山县,运城市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将进一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权益,合理增加劳动者劳动报酬,助力稳定就业市场,更好适配山西经济发展与民生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