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贵州望谟县政府官网发布《红水河5月4日水上碰撞事件调查报告》:

2026年5月4日19时35分许,龙滩库区红水河(黔桂交界共管水域,望谟县蔗香镇—乐业县雅长乡交界)发生路亚艇与橡皮艇碰撞事件,造成橡皮艇上3人落水死亡。

事件发生后,望谟县人民政府、乐业县人民政府同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海事、公安、卫健及乡(镇)基层组织等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搜救、打捞及善后处置。

为查明事件原因,两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红水河5月4日水上碰撞事件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视频分析、调取资料、询问谈话、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清了事件经过、事件原因、人员伤亡和有关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研判了主要教训,提出了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事发地点

本次碰撞事件发生于红水河双江口下游约1公里黔桂两省(区)交界水域,行政区划属贵州省望谟县蔗香镇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雅长乡交界,为黔桂两省(区)共管水域。依据《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该水域属龙滩库区限速航段[1]。

(二)气象、水文、通航环境

气象:望谟县气象局气象信息证明5月4日19时至20时,小时最高气温21.3摄氏度,小时极大风速1.3米每秒,风向287度(西北风),天气晴朗,能见度良好,无降雨、大雾等恶劣气象,视线条件未对航行瞭望构成不利影响。

水文:贵州省南北盘江红水河航道管理局发布的水情信息,5月4日8时水位340.52米,5日8时339.92米;推算事发时段(19时35分)水位约340米,事发水域水流流速平缓,无急流、漩涡等危险水文条件,未对船舶操纵造成显著影响。

通航条件:事发水域属内河B级航区、Ⅳ级航道,河面平均宽度约340米,水深超过80米,航道开阔,无桥梁、水下障碍物等通航限制。事发时段该水域内仅有涉事两艘艇航行,无其他船舶造成航行干扰。

事发前主管机关未发布针对该水域的航行警告、交通管制等安全信息,水域处于正常通航状态。

(三)涉事艇情况

1.路亚艇

品牌KIMPLE(金铂尔548BASS TF),上海和鑫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制造,铝合金材质,艇身红色,长5.4米、宽2.25米,配140匹外挂汽油机(原厂铭牌标注最大适配90匹马力发动机)。未办理船舶登记、未申请法定检验、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任何法定船舶证照、无自用船舶备案。搭载MINN KOTA路亚推进器、GARMIN探鱼设备、垂钓渔具,未配备AIS、VHF等助航通信设备。

该艇由陈**运输至贵州省望谟县蔗香车渡码头下水,后存放并保管于乐业县雅长乡三寨村小叶筏钓路亚基地,用于在龙滩库区开展个人休闲路亚垂钓。

船舶勘验结果:左舷艇身下部见3道沿艇身纵向平行刮痕,划痕间距约10厘米,单条刮痕宽度2~3厘米;其中2条刮痕长度约200厘米,第3条刮痕长度约56厘米。左舷船头区域及艇底存在大面积碰撞擦痕。艇尾区域分布多条长度不一、顺船体走向的刮擦痕迹。艇上搭载的MINN KOTA路亚推进器。艇上原搭载的GARMIN探鱼设备、垂钓渔具。该艇动力系统、操纵系统在碰撞前未发现机械故障、失灵等异常痕迹,排除船舶机械故障诱发碰撞的可能性。

中国海事局海事调查实验室根据技术组提供的监控视频和涉事船舶现场勘验数据,运用Amped FIVE视频处理软件对目标视频进行截取、逐帧播放、测量等技术手段,分析得出:事发前路亚艇的平均速度为12.95m/s(46.62km/h)。

2.橡皮艇

品牌CANDO(肯都),青岛信光游艇有限公司制造,型号ME300A,铝合金底板,额定乘员5人、载重540公斤;实测外长330厘米、外宽156厘米,气囊直径42厘米;配水星F9.9MH四冲程9.9匹(约7.28千瓦),净重38.4公斤。该艇无船舶登记、无法定检验、无自用船舶备案。保管于广西乐业县雅长乡三寨村王**钓鱼棚。

船舶勘验结果:右舷气囊首部存在2处横向裂口,裂口间距35—58厘米,单处破损长度均超过70厘米,破损总长度超过该气囊周长的二分之一;碰撞后气囊瞬间失压,直接引发艇体侧翻。左舷气囊整体充气完好,首部留存1处长30厘米、宽15厘米的横向擦痕。艇尾外挂舷外机机盖表面存在多处刮擦痕迹。艇首部安装的路亚推进器、探鱼设备在碰撞后落水遗失,未在艇上寻获。经调取事发地相关音视频和现场勘验排查,该艇舷外机在碰撞前无机械故障迹象,排除动力故障导致操作失控的可能性。

在事发水域使用同型号橡皮艇实船测试和模拟推演,测算出橡皮艇乘坐3人的最高速度为5.58m/s(20.1km/h)。

(四)涉事人员情况

1.路亚艇相关人员

陈**(船舶所有人、驾驶员):男,53岁,身份证号码51062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持有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核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编号FWB1E2025****,签发日期:2025年6月19日,有效期至2030年6月19日),事发时穿戴救生衣,未饮酒,事件中未受伤。

2.橡皮艇相关人员

冯**(船舶所有人、驾驶员):男,62岁,身份证号码532201************,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未取得任何内河船舶驾驶资质;经尸检确认事发时未饮酒,头部与肩背部等处多为擦伤,损伤程度较轻,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认定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李**(乘员):女,51岁,身份证号码532524************。未穿戴救生衣,经尸检确认事发时未饮酒,双下肢皮肤及颅底骨不同程度受伤,但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认定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曾*(乘员):男,54岁,身份证号码532201************。未穿戴救生衣,在水中浸泡时间过长,尸体腐败产生干扰物质,乙醇检测结果不具备法医学参考价值,故未出具酒精检测结论;经尸检确认:左肱骨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导致死亡,认定死亡原因为溺水死亡。

(五)涉事船舶性质认定

1.认定为“三无”船舶

该事件两船艇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根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2])和《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3])的规定,认定为“三无”船舶。

2.快速船认定情况

路亚艇:调查组于2026年7月14日使用涉事路亚艇在红水河蔗香码头水域开展实艇静水航速测试,该艇满载状态下最高时速为:54.2km/h,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4]定义,认定路亚艇属于快速船。

橡皮艇:调查组购买涉事同型号橡皮艇,搭载同品牌、同马力舷外机。于2026年7月13日在红水河蔗香码头水域开展实艇静水航速测试,该艇满载状态下最高时速为:10.1km/h,空载状态的时速为:23.9km/h,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4]定义,认定橡皮艇不属于快速船。

(六)事件损失情况

本次事件共造成3人(冯**、曾*、李**)死亡,涉事橡皮艇损毁、涉事路亚艇轻微损伤,未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不碍航,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

二、事件经过

(一)航行至碰撞

路亚艇:5月4日19时20分左右自广西岸小叶筏钓路亚基地出发,向上游双江口方向行驶;19时32分抵达贵州岸蔗香货运码头水上加油站附近短暂停船,继续往上游双江口方向行驶。

橡皮艇:5月4日19时34分左右冯**载曾*和李**自广西岸王**钓鱼棚出发,前往下游贵州省望谟县蔗香码头。

碰撞:19时35分46秒,橡皮艇上人员发现即将与路亚艇发生碰撞,但因距离过近已无法避让;路亚艇驾驶员陈**未观察到横越航道的橡皮艇,未采取相关避碰措施。

19时35分47秒,两艇发生碰撞。路亚艇左舷艇底与橡皮艇右舷气囊前部撞击后,导致橡皮艇右舷气囊破裂失压,艇体随即侧翻,3名驾乘人员全部落水。路亚艇受撞击后发动机熄火,停于事发水域附近。

(二)报警与搜救

碰撞发生后,陈**致电路亚基地叶**求救(两次未接),19时37分拨打110。19时44分,叶**驾驶路亚艇抵达现场,与陈**合力救起李**,叶**拨打120并实施救援。随后,交通运输、公安、医疗、应急等部门和蔗香镇、雅长乡工作人员到达事发水域开展救援,李**于4日21时16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冯**于4日22时32分经抢救无效,宣告死亡。搜救力量持续对第三名落水人员(曾*)开展拉网式搜寻,2026年5月12日16时左右,在事发水域找到最后一名失联人员,现场搜救工作结束。

三、事件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路亚艇驾驶员陈**

一是疏忽瞭望。路亚艇在航行过程中未持续观测上下游、横向航道动态。未提前发现河道中横越的橡皮艇,直到碰撞后,路亚艇驾驶员才知撞上其他船艇。路亚艇缺乏有效瞭望,错失早期避让的最佳时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5]规定。

二是未使用安全航速。路亚艇在库区限速航段高速行驶(行驶速度约46.62km/h),突发险情时没有充足时间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6]规定。

三是未尽避让义务。事发水域为龙滩库区主航道,涉事路亚艇属于快速船,在航行过程中未注意和避让航道内横越的橡皮艇,最终导致两艇的碰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五条(七)款[7]、第十九条[8]规定。

四是未尽可能沿本艇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事发航段属于水库平流区域,路亚艇顺航道上行时在河道中部水域航行,挤占横越船舶的合理避让空间,增加了碰撞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八条第一款[9]规定。

2.橡皮艇驾驶员冯**

一未按规定鸣放声号。涉事橡皮艇在横越航道前未能通过声号或者其它警示方式明确本艇横越意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十二条规定[10]。

二是疏忽瞭望。冯**驾驶橡皮艇在航行过程中未保持正规瞭望,未能提前识别下游往上游方向驶来的路亚艇,无法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并采取避让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5规定。

三是未使用安全航速横越河道。橡皮艇由河道一侧驶往对岸横越期间,未合理控制安全航行速度,横越前未预判顺航道行驶路亚艇动态,最终与路亚艇发生碰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七条规定6。

(二)间接原因

1.涉事路亚艇驾驶人陈**安全风险意识淡薄,虽持有游艇操作人员证书,但对库区复杂水域通航环境不熟悉、掌握不到位。

2.橡皮艇驾驶人冯**安全意识淡薄,未经水上安全专业技能培训,未持有船舶驾驶证书,缺乏水上应急处置能力。擅自驾驶橡皮艇违规搭载2人横越航道,违反了《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2款[11]的规定。

3.橡皮艇驾乘人员均未穿着救生衣。经现场勘验,橡皮艇3名驾乘人员落水时均未穿着救生衣,违反了《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12]的规定。碰撞发生后橡皮艇右舷气囊破裂,艇体于极短时间内失压侧翻,3人落水后因无有效浮力支撑,直接导致溺水死亡。

四、事件性质认定

本次事件是两名自然人驾驶用于休闲涉渔活动的“三无”船舶,在自发出行途中,因双方操作违规导致艇具碰撞,造成3人溺水死亡、船艇受损的水上事件。

五、事件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陈**

路亚艇作为快速船,在航时依法负有“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的优先让路义务,其在龙滩库区限速航段超速行驶、临近渡口未控速、疏忽瞭望、未尽可能沿本船右舷通行,是碰撞发生的主要原因,认定陈**对本次事件承担主要责任。

建议: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冯**

橡皮艇属于横越船,负有“横越前瞭望、鸣号、确认无碍他船后方可横越”的法定义务;其驾驶人无证驾驶、疏忽瞭望、未按规定鸣放声号,对碰撞发生亦存在过失,但相较于快速船应尽的宽裕避让义务而言,过错程度次之,认定冯**对本次事件承担次要责任。

建议:鉴于本人在事件中死亡,依据有关规定免予追究责任。

(三)乘员曾*、李**。搭乘无合法手续、驾驶人无资质、无救生设备的橡皮艇,乘员曾*、李**对自身安全风险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六、事件暴露出的问题

(一)共管水域监管存在盲点。本次事件暴露出两县跨界共管水域管控薄弱,“三无”船舶违规航行、冒险航行、载员航行,不按规定配备穿戴救生设备等问题发生。

(二)库区水上安全形势复杂严峻。龙滩库区段水面开阔、水位较深,通航风险较高。库区垂钓群体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淡薄,对“三无”船舶不适航、不穿戴救生设备等违规行为的风险认知不足、侥幸心理突出。

(三)船舶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涉事船舶不符合自(农)用船舶登记备案标准,库区“三无”船舶航行屡禁不止。外来人员异地转运、停放、驾驶船艇入库垂钓,人员船艇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日常监管难度极大,库区整体安全防控压力巨大。

七、事件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建议

(一)加强整治“三无”船舶,压实属地行业责任。深刻汲取教训,有关行业部门要履职尽责、联动共治,筑牢水上安全防线,涉水乡镇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渔船、渡船、水上休闲新业态等实际,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整治,建立台账、闭环销号。

(二)持续巩固跨区域联动机制,努力消除交界监管薄弱环节。依托跨区域协作机制,持续巩固交界水域信息共享、联合巡查、联合执法、隐患联治长效机制,打破地域监管壁垒。常态化开展联合巡航,从严整治“三无”船舶冒险航行等突出隐患,全面净化跨界水域通航环境。

(三)强化警示教育,筑牢全民安全底线。以本次事件为典型案例,面向库区沿岸群众、垂钓人员、水上经营主体开展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重点普及“无证驾驶机动艇违法、‘三无’船舶禁止航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设备”三条安全底线,破除侥幸麻痹思想,提升群众水上安全法治意识和自救能力,从源头防范水上安全事故发生。

红水河5月4日水上碰撞事件联合调查组

2026年8月11日

注释:

[1]《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桂海通航〔2019〕48 号)第三十六条第3款:“限速航段”是指:7.蔗香码头。以蔗香码头对开水域为中心,往上下游各延伸1.5km。

[2]《“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署缉发〔2021〕88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3] 《“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相关释义的通知》(署缉发〔2025〕52号)对不需进行联合认定的情形明确如下:查获的船舶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且无正当理由在十五日内无法提供船舶证书或其他证明船舶属性的相关材料,或在依法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无船名船号及其他标识的船舶,认定为《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三无”船舶,无需进行联合认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五条 (七)款:“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 35 公里以上的船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六条瞭望:船舶应当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七条安全航速: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防止碰撞。机动船经过要求减速的船舶、排筏、地段和船舶装卸区、停泊区、鱼苗养殖区、渡口、施工水域等易引起浪损的水域,应当及早控制航速,并尽可能保持较开距离驶过,以避免浪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五条(七)款定义:“快速船”是指静水时速为35公里以上的船舶。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快速船相遇:快速船在航时,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两快速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八条第一款航行原则:机动船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但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2003年9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

[11] 《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桂海通航〔2019〕48 号)第十二条第2款:严禁自用船、渔船等非客运船舶从事载客运输。

[12] 《龙滩库区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桂海通航〔2019〕48 号)第六条:船舶航行和作业期间,舱面人员进行临水作业时应当规范穿着救生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