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高考状元、清华毕业、央企区域总经理,却因为涉嫌强制猥亵并致人受伤,前途,工作,生活,一夜之间七零八落。
案发经过,7 月 26 号晚上,招商蛇口浙江公司总经理赵海峰,跟杭州滨江区一个公职人员郁某栋,吃完饭转场去了 KTV。根据杭州市调查处置组 8 月 18 号的通报,俩人在包厢里对一名女性实施了强制猥亵,过程中赵海峰把人推倒,腰部受伤,司法鉴定初步认定轻伤二级。
被害人现在还在医院。
注意几个细节:
第一,这女的不是随便叫来的,据新黄河和第一财经报道,是另一家房企的负责人带来的下属;
第二,案发后 23 天官方才通报,中间 8 月 17 号第一财经先爆出赵海峰被免职,第二天官方通报就出来了;
第三,通报里专门写了一句 ——"因案件涉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收到线索。
现在俩人都刑拘了,也都被免了职。注意是刑事拘留了,就是后面会有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很可能还会被判处有期徒刑。
会定什么罪?
通报用的词是 "强制猥亵"。刑法第 237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的,五年以上。
关键点:KTV 包厢算不算 "公共场所"?这个在司法实践里有争议。有人说包厢是封闭空间,不算;但也有判例认为,KTV 是对外开放的经营场所,包厢里人员进出频繁,可能被认定为 "公共场所"。如果认定了,量刑直接从五年以下跳到五年以上,差别巨大。
赵海峰推倒致人轻伤二级,是一罪还是数罪?
这里有两种思路。
一种观点认为,推倒行为是强制猥亵的暴力手段,被猥亵罪吸收,只定强制猥亵一罪,轻伤作为从重情节。另一种观点认为,推倒致人轻伤已经超出了 "猥亵手段" 的必要范围,构成独立的故意伤害罪,应当数罪并罚。
司法实践中怎么判,关键看主观目的,他推人是为了继续猥亵,还是单纯泄愤伤害?这个细节目前通报没说,要等侦查结论。
俩人共同犯罪,谁更重?
共同实施强制猥亵,不分主从犯的话,量刑区间一样。但赵海峰多了一个致人轻伤的情节,而且他是推倒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实际量刑大概率比郁某栋重。
但郁某栋有个特殊身份,他是公职人员。
公职人员身份本身不是强制猥亵罪的法定从重情节,但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查实他利用职权为赵海峰的企业谋利,那就是受贿 + 滥用职权,刑事 + 党纪政务处分一起算,后果可能比赵海峰还严重。
最后,通报里那句 "纪检监察机关已收到相关问题线索" 才是深水炸弹。
一个房企高管和一个区里的公职人员,为什么会出现在同一场酒局、同一个 KTV 包厢?这是第一次还是常态?饭局的钱谁出的?有没有项目勾兑?
强制猥亵是刑事问题,背后的官商交往是纪律问题,两条线并行查。如果查出利益输送,这就不是简单的 "酒后乱性",而是风腐一体的典型案件。
听听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