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2025年10月21日,四川遂宁市南部县57岁男子马某参加两场饭局并饮酒,当晚不省人事后被送医抢救,7天后抢救无效身亡。马某妻儿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局组织者及参与者赔偿死亡丧葬费等各项损失。8月1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判决书。
一审法院查明,2025年10月21日下午,时年56岁的马某与杨某等人打牌结束后,在一面馆与他人吃饭并饮酒,杨某自带了约52度的粮食酒,四人共饮用了500毫升左右。19时许,四人结束饭局,马某又前往朋友范某的烤鱼店,当时范某、王某、何某、肖某已在该饭店内聚餐,马某加入饭局,并与范某一起饮用了范某提供的桑葚酒,酒精度数约45度,马某饮用酒量为一杯半,一杯重量约一两五,肖某、王某未饮酒。
马某到店时,范某等人均知晓马某已经饮过酒,饭局于21时20分许结束,饭局上仅剩马某和范某二人。21时50分许,范某外出买烟,于22时20分许返回店内,见马某双目紧闭、脸色发白,身上还有呕吐物,便让店内的服务员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为马某做心肺复苏。马某于当晚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于2025年10月28日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不久后,马某妻儿将范某、杨某等5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马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马某于2025年10月21日18时至22时先后参与两场饮酒,饮酒量较大,且饭局结束后马某在一个小时内即出现意识不清、脸色发白等不适醉酒情况,范某即让服务员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抢救,马某入院治疗7天左右即临床死亡。马某饮酒、醉酒、送医后死亡的时间线连续、紧密,过程完整清晰,符合过量饮酒致身体损害进而死亡的一般医学规律与生活常理。
法院还认为,杨某仅参加首场饮酒,饮酒结束后将马某送至指定地点,便自行离去,不存在过错。二次饭局中何某、肖某、王某不存在劝酒行为,因此也不存在过错。范某作为二次饮酒的组织者,且与马某系熟人,明知马某此前已经饮酒,但未提醒、劝阻,饭局结束后。范某作为饭局组织者,理应全程看护马某的身体状况,其在饭局结束后却因买烟离店长达半小时,未尽到合理的照料义务,其对马某醉酒最终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审法院还认为,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在首场饮酒结束后,他仍主动参与二次饮酒,放任自身过量饮酒,最终陷入醉酒并经医治后临床死亡,其自身主动、过量饮酒的行为,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法院认定范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90%的责任。最终认定案涉总损失合计1084436元,由马某自行承担90%责任,范某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付108443.6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马某妻儿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月18日,四川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