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生活中,普通老百姓跟警察打交道,心里头多少会有些发怵。毕竟人家是执法者,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咱们平头百姓配合着来,这想法很正常。
不过有一点也得心里有数,执法者行使权力,同样得在法律的框子里头转,程序该怎么走就得怎么走,不能由着自己的性子来。
要是碰上下面这十种情形,那就说明执法过程已经出了岔子,老百姓完全有权维护自个儿的正当权益。
第一种,警察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把警察证亮给当事人看。不管是派出所的民警还是路面的交警,要查你身份证或者带你走,连个证件都不给看,你就先问他一句能不能看看证件。《人民警察法》讲得清楚,执法时不表明身份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拒绝配合。这是必走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第二种,只有一个警察来执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明确写着,搞询问、辨认、勘验,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这类活儿,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个人。要是就来了一个警察,又罚款又扣东西,那程序本身就站不住脚,你可以不认可这个执法行为。
第三种,不打开执法记录仪。警察执法的时候,身上戴的记录仪必须全程开着,这是公安部的硬杠杠。要是对方没开机或者半道上关了,你当场就能指出来。记录仪不光是盯着执法者的,也是保护当事人和警察双方的好工具。
第四种,态度粗暴甚至上手。有些警察脾气一上来,话说得难听,态度蛮横,甚至上手推搡,这些都属于违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里都提到,警察对群众态度恶劣、行为粗暴或者侮辱人的,轻了要受处分,重了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种,扣押物品不给书面凭证。不管是扣手机、车辆还是别的什么东西,只要涉及扣押,必须当场给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行政强制法》上写得明明白白。没有书面文件直接拿走你的东西,你当场就能说这种做法不合规定。
第六种,不让联系家属。人被传唤以后,警方应当及时通知家属,告诉你家里人你在哪儿、因为啥事。要是警察不让你打电话,或者压根不通知家属,那就违规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说,传唤时要及时把原因和地点告知家属,联系不上的也要在采取措施后马上用电话、短信这些方式通知。
第七种,超时询问不放人。询问查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情况再复杂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时间到了,要么放人,要么依法办拘留手续。一直把人耗在那儿不放,就属于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第八种,用威胁引诱的方式逼你承认。要是你没干过那些事,或者证据本身就不够硬,对方用威胁、引诱、欺骗这些招数让你认下来,你可以保持沉默,别为了早点出去就胡乱承认。《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和用非法手段取证据,也不允许强迫任何人自己认罪。
第九种,该立案不立案。东西被偷、钱被骗,报了案以后,要是确实有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责,公安机关必须立案。要是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得给一份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光动嘴说一句就把你打发走。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光说话不给书面材料就是违规。
第十种,该回避不回避。要是办你案子的警察本人就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跟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再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况,他必须回避,不能参与办案。要是对方不主动回避,你当场就能提出来。《刑事诉讼法》对这个有明确规定。
老百姓不主动挑事,但也没必要怕事。真碰上这些情况,稳住情绪,记下对方的警号,然后打12389警务督察电话,或者去当地公安局的督察部门反映。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上都会得到处理。
配合执法是分内的事,监督执法同样是权利。大家都把这些规定弄明白,执法者也会更规范,整个社会秩序才能更好。把这些内容记住了,说不定啥时候就能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