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刘虎
湖北通山县林业局曾于2015年主导了一个“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然而,企业交房十多年了,当初白纸黑字承诺的政府补贴却至今没有兑现,造成企业亏损数千万元。
2025年,通山县林业局向县政府提交的审计请示。受访者供图
“政策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事,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通山县林业局不履行‘成本价’约定采购职工保障性住房合同违背诚信;通山县政府行政干预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法官枉法裁判驳回我司要求按‘成本价’采购商品房的诉讼请求,司法不公。”
在给中央第九巡视组递交的举报材料里,企业负责人非常愤慨。
01
县政府出台税费优惠政策启动项目企业交付600多套房产
通山县为湖北咸宁市下辖县,与江西九江市接壤,地处武汉“1+8”城市圈核心地带。该城市圈号称湖北经济最核心的区域,却有一家企业却因为在通山县的一笔投资而深陷困境。
通山县兴林小区,位于通山县城太平大道。“兴林”二字,意味着小区的命名和林业有关。2026年4月28日,通山县住建局于发布了“通山县兴林片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EPC)招标公告”,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道路、屋面、墙面、给排水、燃气、照明、电力管线、通信管网等,兴林小区正是被改造的小区之一。
兴林小区被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说明建设年限不短。颇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初承建它的开发商至今还在为被拖欠的数千万元政策性补贴奔走。
2012年初,通山县政府、通山县林业局为了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问题,启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通山县政府出台税费返还优惠政策,按成本价回购房屋。2013年4月23日,通山县政府作出《关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协调会议纪要》([2013]5号),其中税务部门按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单位免征,个人减半)、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
2013年5月8日,通山县政府通过县林业局与湖北通环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湖北通环)签订《通山县林业局<兴林小区>开发建设意向协议书》,约定项目由林业局落实批文,争取政府按保障房建设出台优惠政策,土地出让金和税款按政策返还部分交由湖北通环用于本项目基础建设,通山县林业局按成本价回购商品房。
通山县兴林小区。刘虎摄
2014年元月24日,通山县林业局与湖北通环签订《通山县林业局“兴林小区”开发建设合同书》,上述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是合同附件组成部分。合同约定:湖北通环享受税费返还优惠政策后的团购价单价为1380元/平方米。再次明确土地出让金和税款按政策返还部分交由湖北通环用于本项目基础建设,通山县林业局按成本价回购商品房。
之后,湖北通环通过招拍挂法定程序取得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获得通山县发改局核准。湖北通环于2015年底完成兴林小区项目建设,向通山县林业局交付621套房屋,交付房屋面积78380平方米。
2016年1月14日,湖北通环被通山县政府告知:税费优惠政策实行“先缴后返”。通山县县委法治办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审查结论为县林业局职工可以在套房100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内容内享受土地出让金、契税、营业税(含建筑营业税、销售营业税)减免(返回)政策。之后,湖北通环根据县政府的意见,先后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1454万余元。
缴费容易,返还难,湖北通环至今都没能拿到当初承诺的补贴。
企业负责人称,这过去的十多年,企业和当地政府经历了各种“拉扯”,但是税费补贴依然遥遥无期,当初的优惠政策甚至被法制办发文废除。
02
政府食言而肥拒绝履行优惠政策
2016年12月20日,通山县林业局向县政府提交《县林业局关于请求落实相关政策返还国有林场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收益和计提资金的请示》(通林文[2016]115号),明确表示湖北通环建设的兴林小区项目享受税费返还优惠政策。但是,通山县政府却拒绝返还上述缴纳的税费1454万余元。
2015年5月12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明确“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这意味着,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湖北通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然而,企业后续面对的,却是愈加艰难的讨债之路。
通山县政府借故不认账,无奈之下,湖北通环自2017年起至2022年期间,多次向湖北省委、省政府信访。2021年底,时任湖北省委书记应勇在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提到通山县兴林小区项目优惠政策通山县政府没有落实问题。但是此后,当地还是没有解决。
通山县人民政府。图据网络
时间到了2022年,地方政府的态度急转直下。2022年3月12日,通山县政府指令通山县县委法治办作出《关于废止<法律意见书>的决定》,废止优惠政策,不向湖北通环返还1454万余元税费。
2022年3月18日,通山县政府指令通山县发展改革局作出《关于废止会议纪要的决定》,废止了通山县专题会议纪兑现优惠政策的决定。企业认为,地方政府这一系列举动,是想让企业对税费返还“彻底死心”。直接造成“兴林小区”项目商品房税费成本增加、建设成本增加,造成通山县林业局以1380元/平方米团购是低于成本价采购湖北通环621套职工保障性住房。对开发企业来说,不但没能盈利,还造成了数千万元的亏损。
03
企业两审均败诉县政府“府院联动”到法院开协调会被指干预审理
2023年,湖北通环向通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通山县林业局支付提高档次价和增加设施项目工程差价工程款1556万余元及利息,按照成本价采购职工保障性住房支付价款,要求启动对案涉商品房单价进行司法鉴定。湖北通环称,其建设兴林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有提高档次和新增项目工程款1556万余元,经过了时任通山县林业局副局长陈世政签字、盖章确认。但通山县林业局一直以未进行结算,也不与企业签订补充协议,拒不向企业支付款项。
但是,企业提起诉讼后,通山县政府以“府院联动”名义到法院开协调会。企业认为,县政府这一举动是在干预法院审理。
通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湖北通环开发建设的“兴林小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是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政策法规规定可享受的税费优惠已经享受,现提出其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增值税及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合计1454万余元亦应予以返还而未返还,从而认为应对案涉工程成本价进行司法鉴定,于法无据。
兴林小区内景。刘虎摄
同时,案涉合同第二条既约定以成本价成交,第四条亦约定了具体单价为1380元/平方米,应视为双方经协商认可案涉房屋的成本价即为1380元/平方米。湖北通环要求对案涉工程成本价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准许,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湖北通环对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咸宁中院审理认为:《兴林小区项目变更价差汇总(提高档次)明细清单》系湖北通环主张,通山县林业局分管领导并未签字认可,仅表示已上交局党组,待工程竣工决算,由局党组组织专班验收决算。根据前述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应当就此协商达成《补充协议》,通山县林业局方可支付此款。因为双方当事人未签订《补充协议》,湖北通环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此外,案涉合同早已履行完毕,通山县林业局团购的商品房已分配给购房户使用多年,即使案涉商品房成本比合同约定价款相差较大,湖北通环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友好协商对购房价款进行变更。湖北通环在案涉合同履行完毕后主张对案涉商品房成本价进行司法鉴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咸宁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湖北通环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随后,湖北通环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湖北高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裁定,认为通山县林业局未对《兴林小区项目变更价差汇总(提高档次)明细清单》签章认可,且孟其注明“待工程竣工决算由局党组组织专班验收决算”,案涉合同明确载明成本价成交,且约定单价为1380元/平方米,湖北通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又主张对房屋建造成本价进行鉴定,缺乏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2024年4月,湖北通环向咸宁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并提交新证据。
新证据一:2015年8月湖北通环委托湖北永盛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提高档次项目和增加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了结算,编制了结算书,随后将结算资料提交给通山县林业局,其分管副局长陈世政亦在提高档次项目变更价差汇总表(明细清单)上有签字、盖章行为,可以佐证通山县林业局对提高档次项目工程造价是认可的事实。
新证据二:《湖北长江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关于通山县林业局兴林小区清算了结的审计报告》。该报告是通山县林业局2017年12月委托会计师机构对兴林小区项目进行审计形成的,证明湖北通环在“提高小区档次和增加施工项目”做了大量工作。
通山县林业局
但在2024年11月12日,咸宁市检察院依然作出了《不支持监督决定书》。
在湖北通环多次信访反映压力下,2025年5月26日,通山县林业局请示通山县政府对团购兴林小区项目621套房屋成本价和税费进行审计。随后,通山县政府指示通山县审计局委托中介对团购621套房屋的成本价和税费进行专项审计。
之后,湖北通环又与通山县审计局多次沟通。因通山县审计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具有工程类审计资质,审计局默许湖北通环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咸宁信达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经审计,审计结论成本价均价为1804.99元/平方米,通山县林业局团购湖北通环621套房屋(面积78380.31平方米)实际成本价均价为1375.43元/平方米,湖北通环成本价亏损高达3366万余元(价差乘以总面积)。
作为甲方的通山县政府、通山县林业局未能按照审计结论向湖北通环支付成本价,造成企业巨额亏损,尚有银行1000多万元贷款、多笔对外债务无力偿还,企业濒临破产。
事件进展,笔者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