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近期明确,对党员干部以下十类违规行为,将依规从重或加重处分,需严格对照、清晰把握。
一、违规且唆使他人参与。如上级强制下属签署不合规文件,或同僚间相互怂恿越界行事。此类行为不仅自身违纪,更拉拽他人入局,一经查实,处分力度从重。
二、收受财物后拒不退缴。证据确凿情况下仍拒绝上交,性质已由违纪转为对抗组织。组织给予主动退赃、争取从宽的机会,若坚持不退,处分必然加重。
三、受处分后再犯同类错误。初犯可归因于疏忽,再犯则显属主观故意。曾受处理却未能整改,再次触碰底线,表明纪律意识淡薄,须从严惩处以彰警示。
四、大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投入财政资金建设宽马路、大广场、豪华景观等,缺乏实际民生效益,群众反映强烈。此类行为浪费公共资源,损害政府公信,纪委将细查并加重处分。
五、组织谈话时隐瞒实情。在组织给予说明机会时,避重就轻、选择性交代或隐匿关键事实。此举系对抗审查,组织原则明确:主动说明从宽,隐瞒不报从严,彻底交代为唯一正确选择。
六、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在干部选拔中搞拉票、买票、跑关系,扰乱选任程序。此类腐败严重破坏政治生态,打击实干者积极性,纪委持零容忍态度,发现即从严查处。
七、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数据、粉饰政绩,甚至强迫下属共同造假。掩盖真实问题,贻误上级决策,损害群众利益,后果累积将酿成大患,必予从重处分。
八、对抗组织审查。包括销毁证据、串供、转移赃款等,这些行为性质恶劣,说明无认错悔改诚意,处分等级相应提升。
九、专项治理期间顶风作案。在明令严查阶段仍违规操作,是对纪律权威的公然挑战,必须从重处理。
十、造成严重后果。涉及民生资金、扶贫救济等领域,影响范围广、损害程度深,直接适用从重处分条款。
纪律旨在约束,亦为保护。坚守底线、踏实履职,组织自会公正对待;故意越界、挑战高压线,必将受到纪律的严肃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