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位男游客去景区玩的时候,因为内急没去厕所,反而跑进旁边的竹林里解决,当时看到地里的竹笋长得挺嫩,顺手就挖了好几根。

结果在走出竹林的时候,他脚下一滑被竹笋绊了个跟头,倒霉的是他摔下去时,鼻孔正好撞上一根刚钻出土面的尖竹笋,当场被扎穿了,去医院一查又是鼻窦骨折又是贯穿伤,前前后后花了大概2.6万元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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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人回头一想,觉得心里不平衡,把景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一共3.6万多元。

这种事儿在法院其实也不少见,以前处理过类似的官司,大概看看就知道责任是怎么划分的。比如2017年有个广州的案例,当时有个男的在景区里看到杨梅熟了,自顾自爬到树上摘,结果不小心掉下来摔死了。

家属觉得景区没把树围起来,也没挂牌子提醒,就把村委会告了。法院后来审了好几轮,明确了一个理儿,景区里的树属于自然景观,人家又没让你爬,成年人应该知道爬树有危险,景区没义务把每一棵树都围起来,最后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求,这案子后来还成了指导性的案例,意思就是说管理者的安全义务是有边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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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个事发生在浙江江山,有个女的跟朋友去景区附近的山沟里溯溪玩,当时大家连门票都没买,结果这女的不小心从悬崖上掉下去没了命。家属怪旅游公司管理不行,觉得那边没警示标志,就把公司告了。法院派人去现场看了看,发现那地方根本不是景区规划的游玩线路,平时压根没人走,离正常的游览区远着呢,法院认为公司没过错,驳回了赔偿请求,这案子后来也被最高法院选进了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出门玩得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景区也不是挂个牌子就能撇清责任。前几年福建有个女的去玩景区里的摇摆桥,那是景区专门卖票经营的项目,工作人员在边上用力晃桥,结果女的从桥上摔下来,骨头粉碎性骨折,还落下个九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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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清楚后发现,是工作人员晃得太厉害了,这项目是景区经营的,设备也是他们控制的,既然没做好防护措施,那景区就得负责,最后法院判景区赔了差不多三十万。

回到重庆这个事儿,那名男游客离开正路跑进竹林里,景区之前明明挂了禁止采挖的牌子,况且他出事后景区人员也跟着送医了。法官认为,竹林本来就不是给人走路的地方,难道还要景区把满地的落叶都扫干净,或者给每一根竹笋都套个防护罩,这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没法执行。

这男的是自己主动闯进竹林乱挖东西,由此带来的风险当然得自己扛,最后法院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连160块钱的诉讼费都得他自己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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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些乱七八糟的案子拼在一起看,道理其实挺通俗的。要是危险是景区自己弄的项目搞出来的,经营者必须得管好,毕竟那是他们赚钱的设备,责任地担着。但要是游客自己非要逞能去爬树、去偷挖东西,或者非要跑到那些根本没开发、没路的地方去冒险,那这责任可就不能往景区身上推了,成年人出门在外,照顾好自己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