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男人口味有点重!上海,女子与丈夫2012年结婚白手起家,不料丈夫口味重,不喜欢年轻的老婆,就喜欢老阿姨式的熟妇,不仅婚内出轨同小区大龄女子(比妻子大10岁),还长期留宿在女方松江住处,3年间净转账约10万元,女子离异后另诉赠与合同无效,一、二审均判第三者返还约10万,离婚案中一笔约2000万工程收益未认定分割,女子计划再次起诉。
(案例来源:大皖新闻)
张女士和季某2012年登记,2014年起搭伙做工程,从两头跑工地、租民房住,慢慢攒出中间阶层的家底。张女士说两人算白手起家,钱是一起熬出来的,所以后来查流水才会那么炸——她没想过枕边人会把共同钱袋往隔壁单元送。
变故起在2022年。张女士第一次提离婚,理由是季某对家庭收入遮遮掩掩、两人已无共同语言;季某当庭不同意,法院没判离。
但这趟诉讼里张女士申请调了季某微信和银行卡流水,这才看见一个陌生名字:同小区女邻居李某,比张女士大10岁,离异,在松江有套房子,平时帮儿子打理一间小饭店。
流水时间线很扎眼:从2021年6月起到2024年1月止,季某向李某微信转账、发红包合计10.8万余元;李某向季某回发约7100元。中间夹着520、1314、3344、775、885、2099、5200这些数,不少笔落在凌晨3点、4点。
更实锤的事情是张女士后来蹲点发现的,季某的车长期停李某所住小区,不是一次两次,是连续几个月反复停,季某人也不回家,留宿在李某那边。
2024年季某反手起诉离婚,这次判离了,孩子归张女士。离婚判决里张女士提过那10万转账,但当时没单列成赠与合同无效之诉;同时她主张分割婚内承建多个项目形成的约2000万工程利润。
一审法院认为季某账户的进账系工程款往来、资金流水不等于夫妻可分配利润,没作认定和分割,留了“另行主张”的口子。
2025年张女士另立一案:被告季某、李某,案由赠与合同纠纷。她手里的牌很硬——三年微信流水、特殊数字红包截图、车辆停留小区记录、李某儿子微信收红包痕迹、季某自认“长期住李某住所”的庭审陈述。
季某和李某的辩解有点慌。两人说:季某常带朋友去李某饭店消费,转账是餐费;李某微信由其子和她共用,1314、520有些是季某和李某儿子互相逗着玩发的;季某住过去是因为李某儿子电脑配置高、两人一起打网游顺便琢磨代练赚钱,跟李某本人没关系,不存在不正当关系。
法院没采纳。判决书写得直白:多笔1314、520等具有婚恋示爱寓意的金额,部分在凌晨转出,结合季某自认长期居住李某住所、二人同小区反复接触的事实,季某与李某关系“难言正当”;季某对部分金额的解释前后不一,不足以采信。据此认定季某婚内向李某所为系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
婚内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季某单方把大额钱转给婚外异性维系私情,未征得张女士同意,侵犯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赠与根基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全部无效。
李某扣掉回发的7100元,判返约10万。季某、李某上诉,二审维持。
事后,张女士说“想不通大10岁有什么好”,法律不管年龄差,只管两条线:钱是不是共同的,转出去是不是为了不正当关系。
这条案子把婚内给第三者转账的常见套路几乎试了一遍,特殊数字、凌晨发、辩称消费、陪打游戏、微信多人用,法院用组合证据一把扒掉外壳。
张女士手里还有后半场仗:离婚未处理的约2000万工程收益。按《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3条,离婚时发现尚有共同财产未处理,可另行起诉分割,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不受3年时效卡;若能证明季某隐藏转移,则按第84条从“发现之日”起算3年时效,现在张女士刚离婚不久、刚查到线索,窗口完全开着。
她要做的下一环,是把当年工程合同、进场记录、季某账户进账与私户提现对照,把“工程款”和“可分配利润”拆开,再申请财产保全冻住季某名下可执行资产,避免边诉边转。
此事法律上怎么看?
1.婚内转账给第三者,原配能追回的全部,不是一半。
这是民法典1062条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153条公序良俗无效+157条无效返还三条叠出来的结论。
共同财产在婚内是共同共有,不是各50%份额,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处大额,必须双方一致;没一致、又是为了养婚外情,受赠人拿到手也无合法根据,全额退。
2.特殊金额在法律上几乎是被预设的“自认”。
520、1314、3344、2099这些数,正常经营往来不会用,正常朋友也不会凌晨三点发1314。法院现在看这类案子,特殊数字+私密时段+长期同住+婚外异性,四项里中两项就够把借贷、消费辩解压下去。
3.离婚不是终点,漏分财产另有诉权。
很多人离完婚以为判了就干净了,但判决没认定的流水、没列的工程项目、没估值的股权,都能再提离婚后财产纠纷,张女士这案里2000万没被一审认下,不是放弃是未处理,她后续另诉完全站得住。
这桩事里最贵的不是那10万红包,是季某错把共同家底当私房钱、李某错把他自愿转的当挡箭牌,婚内红包一旦绑上不正当关系,再多的“我自愿”也抵不过公序良俗四个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