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方陈述诊疗经过

2025年5月1日7:40患者拨打120电话,8:24行第一次心电图,于8:27将心电图以微信形式传给急诊科上级医师常某某(副主任医师,系患者女婿);告知不考虑心肌梗死,考虑心力衰竭可能性大,指导院前急救医师救护车上给予呋塞米静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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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9:09打电话给心内一区主任李某某医师,告知此病人需要急诊造影,并同时给予阿司匹林肠溶300mg、替格瑞洛片180mg、瑞舒伐他汀20mg嚼服及肝素00OU静推并留置尿管,尿袋小便350ml左右。

李某某医师告知常某某医师在急诊处理同时积极沟通STEMI相关再灌注措施,常某某医师表示此病人为自己岳父,相关手术事项已沟通及告知,家属同意急诊介入手术。9:16常某某再次电联李某某医师启动导管室相关事宜并随即启动导管室,后导管室于9:18电联李某某医师并告知有急诊手术。

李某某医师再次将患者基本病情严重程度及相关风险告知患者女儿(系本院呼吸科护士)及儿子,患者目前考虑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患者于9:24到达导管室,在无创呼吸机应用状态下于9:34开始穿刺并行冠脉造影术,9:48造影结束。

术中患者可平卧位,术后复查心电图II、aVF导联ST段有回落,结束后杨某照主任医师在导管室将造影结果详细告知患者家属杨某娟、常某某,病人冠脉恢复TIMI3级血流,冠脉三支病变,行急诊PCI如果出现慢血流、无复流等情况,病人在术中死亡风险极大,家属要求暂回CCU,遂患者在医护陪同下携氧至CCU。

患者女儿、儿子、女婿经商议后暂行继续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并不转院,此处沟通未留书面材料,呼吸科医生可作证追溯。13:47行吸痰,同时呼吸科孙某主治医师行气管插管术,13:48心电监护提示逸搏心律,无自主呼吸,血压测不出,14:15死亡。

二、医方辩称

患者于120接诊时胸痛病情明确,处于胸痛病情发展期,第一次心电图心梗特征不典型,常某某医师考虑患者心衰可能性大,符合当时病情及诊疗规范。对于患者最终死亡的结果,深表遗憾;答辩人诊断治疗符合诊疗原则,患者最终死亡属于患者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抢救措施及时得当,符合诊疗规范,尽到了应尽的责任义务。

司法鉴定报告中所述答辩人存在过错之(1)和(2),均为答辩人未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患者女儿、女婿、儿媳妇均为答辩人工作人员,在患者整个诊疗过程中,医方出于熟人照顾心态,患者家属进入介入手术室和心内科监护室;

主管医师李某某及呼吸科会诊医师多次当面与患者家属包括患者儿子沟通气管插管、ECMO治疗和转院事宜,患者家属包括患者儿子当场表示不插管、不上ECMO、不转院,患者到院病情发展较快,加上考虑到患者家属均为医院工作人员,当事医师在治疗结束后未及时让患者家属补签不插管不上ECMO不转院等知情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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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方认为

1、被告对患者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治疗方案延迟,未及时给予患者胰岛素用药,抢救措施不规范和忽视尿量延误诊断等过错,导致患者杨某某死亡。

2、错误评估病情,违反急性心肌梗死再灌注治疗规范,对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未行PCI治疗,延误黄金救治时间窗。正是由于被告纵容资质和经验不足的主治医师为患者进行手术,才导致主刀医师李某某将RCA血栓误判为“无需急诊处理”,延误关键治疗时机。

3、未及时检测患者杨某某血糖,亦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患者杨某某血糖,导致患者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DKA),且被告处理患者DKA严重失误。但被告未进行任何处置措施,既未进行抽血检测,也未通知医生诊断,更没有及时用药控制血糖,导致酮体堆积指数级增长,引起患者DKA恶化。

长达2小时32分未采取任何降糖措施,直接造成患者渗透性利尿加重血容量丢失,加速休克,酮症酸中毒抑制心肌收缩力,协同心肌缺血诱发心跳骤停、循环衰竭,显著增加患者死亡率。此外,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被告方在当天仅有一次对患者的血糖监测记录。

4、患者杨某某确诊DKA之后,根据《中国糖尿病防治指南2024》需要对患者快速补液、并大剂量地使用胰岛素持续静滴,纠正电解质紊乱。

5、患者杨某某属于急危重患者,在CCU报危急值之后,被告安排住院医师李昊远(内分泌科住院医师)前往会诊,该行为违反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中的会诊制度。住院医师为初级职称,系低年资医生,无能力独立处理DKA危象,且李昊远医师给予的会诊意见空洞,仅建议胰岛素降糖,但未明确胰岛素剂量、输注方式、输注速率,未要求监测血酮体,未提及血钾监测。

6、被告违反护理规范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未监测和记录患者的排尿量、未监测患者血钾,导致患者可能出现高血钾症,诱发心跳骤停,致使患者死亡。患者杨某某在急诊救护车救治时就给予了20mg的速尿,且杨某某为心衰患者,按规定应当及时记录患者尿量,尿量<0.5m1>

四、鉴定意见

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对于患者行冠脉造影之后的病情、未急诊行PCI治疗的原因以及进一步的诊疗方案,向患方未进行相关告知,存在过错。某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杨某某诊疗过程中,未按照计划贯续行急诊PCI治疗,对于患者行冠脉造影之后的病情、未急诊行PCI治疗的原因以及进一步的诊疗方案,向患方未进行相关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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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2025年12月10日判决,被告县人民医院担责30%赔偿260052.47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案号:(2025)某民初35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