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化姓)前往鱼塘钓鱼,未征得鱼塘相关方同意,在换位置时鱼竿触碰到高压线死亡。事后,张某家属将供电公司、线路使用的养猪场及经营者、医院及保险公司等多方诉至法院,索赔105万余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自负80%主要责任,判令供电公司承担20%责任、赔偿21.8万余元。供电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由线路产权人和实际经营使用者——养猪场及其经营者承担15%责任、赔偿15.8万余元;供电公司承担5%责任,赔偿5.2万余元。
男子鱼塘钓鱼时触电身亡
家属索赔105万
2025年10月19日早上,张某与黎某相约在某鱼塘钓鱼,该鱼塘系原砖厂烧砖取土而形成。张某此次钓鱼未征得鱼塘塘主或经营者同意。张某在钓鱼换位置过程中,其鱼竿不慎触碰到了上方的高压电线,随即倒地,失去意识。
事发后,黎某迅速开车将张某送至某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临床诊断为电击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5年11月18日,某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经法医与刑侦技术勘查,张某属于意外触电死亡。
事发区域电线杆设有高压危险禁止钓鱼的提醒标志。该区域高压线路为10kV架空线路,经公安机关拍照取证,事发地高压线距地面垂直高度为5.3米,略低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5.5米。同时,经庭审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张某手握鱼竿部位与上方鱼竿触电位置有明显烧坏痕迹,两者之间距离为3.4米。
高压线路最初配套砖厂使用。聂某经营至2011年,后转让给付某经营至2017年。砖厂停止经营后,由此形成鱼塘。2018年8月2日,付某与养猪场经营者游某签订变压器转让协议,约定将变压器转让给游某使用。2019年、2022年,游某先后与某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线路产权分界点,分界点负荷侧线路产权及运维责任归游某一方。
某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事发后,张某家属将某供电公司、养猪场及经营者游某、付某、聂某、某医院及某保险公司等多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5万余元。
涉事鱼塘系原砖厂烧砖取土而形成 网络图
一审判供电公司赔偿21.8万
二审改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供电公司、游某提出张某死亡有可能是因医院错误诊疗行为导致,但对于是否通过鉴定来认定医疗行为与死亡因果关系,张某家属在两次庭审中均表示不愿意申请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电线附近垂钓具有明显危险性,在鱼塘相关高压电线杆上均设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仍然疏忽大意,在更换位置时未确保鱼竿与高压线间足够安全距离,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且张某手握部位距鱼竿触电位置3.4米,结合其自身身高,充分说明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自行承担80%责任。
案涉高压线路不符合《电力行业标准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范》规定的在非居民区与地面最小距离5.5米,该线路在高度上存在固有的安全隐患,某供电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整改或采取有效防护,未尽到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作为经营管理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承担20%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令某供电公司赔偿218095.58元。此外,一审法院认定其他涉事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一审宣判后,某供电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游某为案涉高压线路的产权人,应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养猪场使用该线路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其与游某均应认定为案涉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和管理维护者。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供电公司与游某所签合同中关于产权分界的约定仅约束合同双方,而本案纠纷系因侵权导致。供电公司对架设高度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高压线路仍予以验收并准许供电运营,存在过错,即使事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分界点负荷侧,也不能据此免除其侵权责任。
经重新计算,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056657.92元。二审法院改判,某养猪场、游某承担15%赔偿责任,赔偿158498.69元;某供电公司承担5%赔偿责任,赔偿52832.9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郭宇
审核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