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晚,备受关注的婚外胚胎案当事人朱女士更新视频。与其说这是一份认错声明,更像是一场满含不甘的哭诉。
回顾这场牵动全网的案件,朱女士最初满怀期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实现三重目标:追究丈夫唐先生与第三者的重婚罪、申请销毁婚外冷冻胚胎、让二人因伪造结婚证承受刑事处罚。但现实接连泼下冷水,得到“没有犯罪事实”的结果,预想的维权路径接连受挫,甚至她自己也陷入自我怀疑,不少网友同样心生困惑:明明男方婚内伪造结婚证培育婚外胚胎,为何重婚罪依旧难以立案。
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晰展现在公众面前。朱女士与唐先生结婚二十余年,朱女士身患肺癌,在治疗养病期间,意外发现丈夫出轨。唐先生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凭借这份虚假证件,在医院完成辅助生殖流程,培育出冷冻胚胎。
事发之后,伪造证件的行为仅换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处罚已经执行完毕,想要推翻这份行政处理,需要证明行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难度极大。
朱女士寄希望于刑事自诉,试图追究重婚罪,却没能得到立案支持,这也让她产生“对方行为得到背书”的无力感。大众朴素的正义感认为,已婚之人伪造结婚证,对外以夫妻名义做试管,就是重婚。可法律层面的认定标准,和大众的直觉存在巨大鸿沟。
按照刑法规定,重婚罪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在民政部门再次办理真实结婚登记;二是事实重婚,双方没有领证,但长期、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边亲友邻里也公认二人是夫妻关系。本案中,唐先生和第三者手中只是伪造的结婚证,没有在民政局完成真实婚姻登记,法律重婚直接不成立。
而事实重婚,需要长期同居生活、对外公开夫妻身份等完整证据链。二人仅仅是在医院建档这单一场景使用假结婚证,缺少共同居住、对外公开夫妻身份的佐证,仅凭试管建档记录,不足以满足事实重婚的严苛条件,这就是重婚难以刑事立案的核心症结。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与重婚,属于两个独立罪名,伪造证件被拘留,不等于就构成重婚。情理上罪无可恕的行为,不一定完全契合刑事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这正是本案最大的矛盾点。
但刑事路径走不通,不代表唐先生的行为没有过错。婚内出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婚外辅助生殖,都属于婚姻当中的重大过错。朱女士并非没有维权渠道:民事上,她可以起诉追回丈夫赠与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索要离婚损害赔偿;针对伪造证件的行为,她也已经申请刑事立案监督,交由检察院审查是否达到刑事追责标准;销毁胚胎的民事诉讼依旧还在审理当中,民事维权的大门并未关闭。
针对此事,有网友评论,这个案件本身是由她自身原因引起的。她不生,私自打胎,又拖着不离。怎么办?她应该感到自己可耻才对,逼的自己男人违法也要求个孩子。身为人妻,能生的时候不生,不顾男人诉求任性。你有婚内不生的权利,男人求子那离婚证怎么就成一方枷锁了?倘若如此,那男人有病,还要那结婚证!
也有网友认为,法律是由无到有的人为制造出来的,不合适了就得及时改完善。婚姻的严肃性若得不到捍卫,那么家庭就会乱,孩子就会倒霉,从而社会也会更乱!后果严重!
- 朱女士的失落,恰恰折射出现实婚姻维权的困境。
很多婚姻受害当事人,都期待刑事法律可以直接惩戒婚内背叛行为,可刑法保持谦抑,不会把所有道德过错全部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出轨、背叛属于违背公序良俗,更多依靠民事法律去调整追责。道德上的恶,不等于刑法上的罪。
这场案件不断发酵,本质是情理与法律之间的碰撞。网友共情朱女士的遭遇,是出于对婚姻忠诚、公序良俗的坚守;司法严守定罪标准,是恪守罪刑法定的底线。我们既要看见受害者的伤痛,也应当分清道德谴责与刑事追责的边界。法律无法实现每一份朴素情感期待,但依然会在民事框架之内,努力守护婚姻当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当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