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像段子,充值1000元,账户余额显示“26419933亿元”,但法院最终判返还的不是这个天文数字,而是李某实际消耗掉的252281.31元。
账号ID被错充成金额,李某(网购推广用户)与上海某科技公司(推广服务平台),2025年9月27日,李某转账1000元充值。平台员工完成1000元入账后,把别人的账号ID2641993383745792错误地填进了充值金额一栏,导致李某账户瞬间多出一笔夸张到离谱的虚拟余额。
李某没声张,直接用这笔余额在平台疯狂消费购买推广服务。2025年10月17日,平台发现错误,立刻冻结李某账户,扣回剩余余额 2641993383484096 元,并终止未完成的服务、扣回费用9400余元。平台发函要求3日内返还超额款项,李某置之不理。
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扣除李某自有1000元后,其实际使用的误充值金额为 252281.31 元,构成不当得利,判令李某全额返还。判决已生效。
为什么白捡的钱必须还?
法院在判决理由里讲得很明白,虽然账面上是虚拟数字,但1元充值额度= 元人民币的消费力,李某能用它兑换平台的真实服务,平台也就承受了对应的对价损失。所以这不是游戏币,而是具有等值人民币功能的财产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第985条,不当得利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方获得利益,李某消费了25万余元的推广服务,另一方受有损失,平台提供了等额服务却未收到款,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平台误操作直接让李某获得消费力。获利无合法依据,李某对这笔额度没有任何合同或法律依据。
四个要件全部满足,构成不当得利不需要李某有骗或偷的主观恶意,哪怕他是被动收到、哪怕错误在平台,只要钱花了,返还义务就产生了。
李某属于恶意得利人,返还范围不限于现存利益。《民法典》第986条、第987条区分了善意与恶意得利人。善意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可免除返还义务。恶意得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律依据仍占有),无论利益是否存在,都要返还,并赔偿损失。
李某看到账户突然多出26419933亿元,任何一个理性人都能意识到这是系统错误。他不但没报告,反而疯狂消费,属于典型的恶意。因此他必须就全部已消费的25万余元承担返还义务,而不能以钱已经花完为由抗辩。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判决的是实际使用金额而非剩余未消费金额。
平台自身有过错,会影响责任分配吗?
不会免除李某的返还义务,但实务中,如果平台能证明李某是恶意得利,可依据《民法典》第987条额外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利息)。
平台自身风控责任,本案暴露了平台人工操作+系统校验的双重缺失。虽然这不能成为李某占有的理由,但在类似案件中,平台的过错程度可能影响法官对恶意得利人赔偿损失范围的裁量。
拒不退还的后果远不止还钱这么简单。
很多人的误区是,大不了把钱退回去呗。但从拒不到庭/拒不协商那一刻起,法律风险可能就已经开始了。平台胜诉后,若李某仍不还钱,平台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扣划李某名下财产。
并且李某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临限制高消费(不能坐高铁飞机、不能住星级酒店、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个人征信留下永久污点。
作为普通人,看到账户异常多出钱/额度,第一反应应该是联系平台或银行,而不是默默消费。主动报备是保护自己最好的方式。花完了就不用还在法律上不成立,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不以利益现存为限。
平台的错误不能成为占有的理由。操作失误是平台的过错,但不是获利的合法依据。
如果因为处理天降横财产生的误工,交通损失,可以主张对方予以一定补偿。天上掉的馅饼,看着香,咬下去才知道是铁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