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近590万拍下房子却住不进去!上海,女子2023年4月司法拍卖以近590万元购得房产并办妥不动产权证,上门收房遭原居住人以“小舅子欠22万尾款未付”为由拒不开门并发生推搡,报警后公安认定原居住人行为违法,但情节轻微不予处罚,女子要求以非法侵入住宅处罚对方被拒,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人物均系化名)
2015年,做生意的沈某资金周转吃紧,把名下唯一住宅放中介挂牌,要价72万,他妻弟李某听说后表示想买,但只能从银行贷出50万,剩下22万承诺第二年补上。
沈某当时急用的就是50万左右,想着是自家人晚点给无所谓,就点头同意了,俩人没签特别规范的合同,只口头约定:先过户,李某付50万,等尾款22万结清后沈某再腾房;如果沈某后来资金回笼,也可以协商按50万或市场价回购。
随后沈某夫妻配合把房子过户到李某名下,李某拿证去银行贷出50万如数转给姐夫,沈某解了燃眉之急,一家人也继续住在这套房里。
这点非常关键:从这天起沈某对房屋的占有是完全合法的,且双方明确约定“尾款结清才腾房”,沈某不是强占,是有约在先的出卖人暂住。
2016年到2017年间,李某背着50万房贷开始吃力,不仅22万尾款凑不出,连月供都时常逾期,2017年李某找沈某,说要么你按50万把房子回购回去,要么帮我把房贷还了。
沈某不干,当年是你答应付尾款,现在我凭什么再掏钱买回你名下的房?两人谈崩。
至此法律关系其实挺清楚:李某是登记产权人,沈某依约暂住,李某欠沈某22万是普通债权,不影响李某所有权,至少在那时是这样。
可李某后面一步把事彻底搞复杂了,他因自己缺钱,拿着还在自己名下的这套房作抵押,向朋友王某借了一笔钱,后来李某还不上王某,王某依据抵押借款合同起诉李某,请求实现抵押权,也就是请求法院拍卖这套房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诉求,裁定拍卖该房屋。
这里有个细节:沈某不是这场抵押借款官司的当事人,执行阶段提过异议,主张“李某还欠我22万、房子该归我”,但法院没采纳。
因为李某早就是登记产权人,抵押权也合法有效,沈某对李某的债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物权和抵押权,况且沈某本人仍实际居住其中,执行法院通常对案外人占有会另行处理而非中止拍卖。
2023年初,这套有人占用的房子进入司法网络拍卖程序,公告里也披露了有人居住的情况。女子黎某看价格低于周边市价,交了保证金参拍,经过几轮加价最终以近590万元最高价竞得,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不久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黎某凭此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领到了写自己名字的不动产权证书。
民法典第209条、第229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从拍卖裁定送达那一刻起,房子百分之百是黎某的,这点毫无争议。
问题出在下一步——收房。黎某兴冲冲找上门亮明身份要求进门看房准备装修,沈某直接堵门:李某还欠我22万购房尾款没给,这房我还没腾,你们的事跟我算完再说。
黎某当然炸了,我是从法院买的又不是跟你做私下交易,凭什么不让我进?争执中沈某动手推了黎某一下,虽没造成轻微伤,但黎某当场报警。
民警到场了解背景后认定:沈某确有推搡行为违法,但其一家在拍卖前已合法居住多年,与李某存在22万尾款民事纠纷,房屋应否腾退宜通过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解决。
因未造成轻微伤、系民事纠纷引发、主观恶性不大,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情节特别轻微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黎某咽不下这口气:我花近590万买下、证上写我名,他住我房、推我、不让进门,凭什么不罚?她向公安机关提出正式要求。
沈某无产权无合法占有权源仍持续居住,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应处拘留并罚款,责令公安立案处罚。
公安机关复查认为:沈某并非非法闯入,他在拍卖前就基于与李某的原卖房暂住约定合法入住,拍卖后其占有状态延续,是否应予腾退是民事上无权占有纠纷,不属于治安管理的非法侵入住宅范畴。
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判令公安对沈某作出行政处罚,法院审理后给出三点核心意见:
第一,公安机关认定沈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治安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治安层面的非法侵入住宅,惩罚的是无正当理由强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拒不退出的情况;沈某系在原房屋内持续居住多年,占有始于拍卖前合法暂住约定,并非破门闯入买受人住宅,产权变更后拒不腾退产生的是民事无权占有争议,归民事审判或执行程序管辖,不属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范围。
第二,公安文书中多写了一句黎某也没有违法事实,就本案而言属不必要评价,属文书瑕疵但不影响不予处罚结论合法性。
第三,不予处罚不等于认定沈某有权继续居住,如果黎某认为所有权受侵害,应另行提起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要求腾退、支付占有使用费,或向原拍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清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黎某诉求,维持公安不予处罚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