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2006〕92号《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以及配套鲁劳社〔2006〕51号通知进行政策梳理,为社保科普文章;个体最终养老金核算,以参保地人社经办机构正式计算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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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鲁政发〔2006〕92号出台背景与文件主要内容

这份文件是山东省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省级实施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完成两大改革:调整个人账户规模、建立新版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设置5年过渡期实现新老待遇平稳衔接,是当前山东企业职工养老金计算最核心的省级政策依据。

1、个人账户政策调整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由原来的11%下调为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项改革全国统一,目的是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账管理,夯实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基础。

2、划分两类参保人员,实行两套养老金组成模式

第一类,新人: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第二类,中人: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06年之后退休、累计缴费满15年。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这也是92号文当中老职工最关心的一块待遇。

3、设置五年新旧计发办法过渡期(2006‑2010)

过渡期之内实行新老两套办法对比:新办法待遇低就按老办法保底;新办法待遇高,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封顶放开:2006年放开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自2011年1月1日起,全部人员统一执行新计发办法,不再进行新旧对比。

4、过渡性调节金逐年取消

老政策里面的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期内逐年递减,2011年起彻底取消,今后山东企业退休待遇结构里面不再设置调节金这一项目。

5、缴费年限不足情形的处理

达到退休年龄,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发放基础养老金;一次性返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指数化工资作为补偿,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过渡期有专门的宽松政策:1997年前参加工作、缴费满10‑15年的人员,在过渡期之内仍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过渡期结束之后不再执行该宽松口径。

6、特殊工种折算工龄不再计入新办法缴费年限;提前退休不再扣减养老金

按照新办法办理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不再执行原来每提前一年养老金扣减2%的旧规则,过渡期之内采用老办法核算时仍然执行扣减政策。

二、山东省过渡性养老金的法定计算公式(依据92号文)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 ×1.3%

这里需要和全国通用版本做一个区分:全国很多省份公式写成:计发基数×平均缴费指数×视同年限×1.3%。

山东92号文的公式写法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账前年限×1.3%,二者数学结果相等,因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发基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展开之后完整表达式: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当年山东养老金计发基数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 建账前缴费年限 ×1.3%

山东的计发系数固定为1.3%,和全国主流标准保持一致,这是省政府文件直接规定,全省统一,各地市无权自行调整计发系数。

公式当中每一项指标释义

1、退休当年计发基数:山东省实行省级统一计发基数,近几年已经实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全省使用同一个社平工资作为基数,不再分地市基数。退休年份越晚,计发基数越高,过渡性养老金相应提高。

2、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全部缴费年度的缴费指数平均值。

3、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年限: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视同缴费年限。

山东企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1996年1月1日。

简单理解:1996年1月1日之前经过人社部门认定的国家认可连续工龄(固定工、86年前计划内合同制、合规计划内临时工转正工龄、军龄等),作为建账前年限,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计算;1996年1月1日之后的缴费,只计入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再参与过渡性养老金计发。

年限精确规则:不满一整年的月份换算为小数,保留两位小数进行养老金核算。

4、1.3%:山东全省统一过渡系数,固定不变。

三、哪些山东退休人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山东建账时点)之前拥有国家认可的视同缴费年限;

2、属于鲁政发〔1997〕109号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企业“中人”;

3、全部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企业职工退休。

下面几类人群没有过渡性养老金:

1、1996年之后初次参加工作,全程只有实际缴费年限;

2、无劳动局计划招工备案,单纯灵活就业参保;

3、档案身份存在瑕疵,早年工龄没有被人社部门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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