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广东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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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应急罚〔2026〕二科-2号”显示,2025年12月26日,中山市三乡镇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经调查认定,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有高处作业操作证的黄某某从事高处作业,未监督、教育黄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95号裁量阶次“B”的规定,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被罚55万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是一家以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为主的企业。

《中山三乡前陇工业区美源路5号“1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下称《报告》)内容显示,2025年12月26日下午,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工人黄某某、郑某、杨某某等3名工人在中山瑞泰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棚顶拆除铝镁板上的铁钉。15时许,黄某某脚下铝镁板破裂,板下檩条断开,黄某某从约18米高的棚顶坠落至地面,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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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故直接原因为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戴安全帽、系安全带从事高处拆除作业,但未将安全带挂扣在安全绳(也称生命线)上,因其脚下铝镁板破裂,板下檩条断开,从约18米高的棚顶坠落至地面死亡。

经调查认定,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有高处作业操作证的黄某某从事高处作业,未监督、教育黄某某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报告》建议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广东亿鑫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由于陈某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由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陈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整合:南都N视频记者 黄敬奎

来源:信用中国(广东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