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弃
9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就美国起草的一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原本计划将负责监督伊朗制裁执行情况的专家小组授权延长一年。表决结果为11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但由于俄罗斯和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投下反对票,草案最终未获通过。真正值得关注的,并不只是一次表决结果,而是伊朗核问题背后的法律解释、制裁机制以及大国之间的分歧,正在重新集中到安理会这一核心平台上。
这场争议的焦点,并不是专家小组本身,而是一个更基础的问题:联合国针对伊朗的制裁机制究竟是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美国以及英法德等国认为,去年启动的“快速恢复”机制已经重新实施了联合国制裁,因此负责监督相关制裁执行情况的委员会和专家小组仍有存在的法律基础。英国在安理会明确表示,英法德于2025年启动了相关程序,并认为程序已经完成,联合国制裁措施因此恢复。法国、德国也持类似立场。
俄罗斯和中国的判断完全不同。两国代表在表决前都强调,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已经按照原定安排于2025年10月18日终止,安理会此前对伊朗核问题的相关议程也已经结束,因此继续以该框架为依据推动制裁监督机制,没有相应的法律和程序基础。俄罗斯代表甚至直接认为,有关“快速恢复”已经生效的说法缺乏依据;中国则强调,安理会应推动谈判和降温,而不是围绕已经终止的议程继续进行政治操作。
这正是此次表决最值得分析的地方。表面上看,美国提出的是一个技术性安排——让专家继续调查制裁执行情况、汇总信息并向安理会提交报告。但专家小组从来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联合国安理会相关文件显示,该小组负责收集和分析各国及联合国机构提供的信息,调查制裁措施执行情况,并向安理会提出改进建议。其工作涉及军品转移、资产冻结、核技术、导弹技术、出口管制、金融和海运等多个领域。换言之,谁承认这个小组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背后的制裁体系仍然有效。
因此,中俄此次投下的反对票,并不能简单理解成对某一项技术性决议的否决,而是再次明确了两国对伊朗核问题法律框架的基本判断。美国及欧洲国家则认为,如果没有专家小组,联合国对伊朗制裁执行情况的独立监督将出现明显缺口,美国方面在表决后就表示,这会削弱对制裁规避行为的监测能力。双方争论的表面是“专家小组是否延期”,深层则是“谁有权解释第2231号决议的终止及其后续法律效果”。
而这一争议之所以在今天重新激化,与伊朗核问题本身的复杂变化有关。2015年达成的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本来试图用核限制换取制裁解除,通过国际核查建立最低限度的互信机制。2018年美国退出协议之后,伊朗逐步减少履约,核活动持续升级,欧洲国家则长期试图维持外交框架。到了2025年,英法德推动启动“快速恢复”机制,西方国家认为伊朗没有履行核协议中的有关承诺,因此恢复联合国制裁;俄罗斯、中国和伊朗则从法律程序以及协议终止安排等角度否认这一做法的合法性。
于是,一个原本为了防止核扩散而设计的多边机制,逐渐演变成了围绕法律解释的政治博弈。问题也由“伊朗有没有履行协议”进一步变成“谁有权认定协议是否仍然有效”“哪些制裁措施已经恢复”“安理会是否仍有权按照原来的机制继续行动”。当大国对这些基础问题都无法形成共识时,即使安理会拥有15个成员、11个国家投下赞成票,最终仍可能因为两个常任理事国的否决而无法形成正式决议。
这说明安理会机制的力量与局限恰恰同时存在。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本意是让涉及重大国际安全问题的决策必须建立在主要大国基本共识之上,但在大国分歧扩大时,同一机制也会使安理会难以形成统一行动。伊朗核问题因此不仅是核不扩散问题,也是联合国多边机制能否维持共同规则的问题。
更值得警惕的是,如果法律争议长期无法解决,制裁体系可能出现一种“各自解释、各自执行”的状态。美国及其盟友可以继续通过本国法律实施金融、贸易和技术制裁,俄罗斯、中国则可能不承认这些措施在联合国框架下具有同样的效力。这样一来,联合国制裁与单边制裁之间的界线会越来越明显,国际社会对同一套规则的理解也会进一步分化。
但这并不意味着外交空间已经消失。恰恰相反,中国在安理会发言中强调,伊朗核问题仍处于关键阶段,相关国家应坚持谈判、避免局势升级;俄罗斯也强调政治和外交途径是解决分歧的方向。西方国家虽然坚持制裁仍然有效,同样没有否认最终需要通过外交安排解决核问题。分歧真正集中在谈判应当建立在什么法律基础上,以及制裁与核谈判之间究竟如何排列先后。
从这个角度看,9月17日的表决并没有解决伊朗核问题,反而把问题的另一层矛盾暴露得更加清楚:国际社会不仅缺少关于伊朗核活动的共识,也缺少关于处理这一问题的共同程序。规则一旦失去共同解释,制度仍然存在,却可能越来越难以产生一致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