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财经消息,9月19日,在第六届新基石50²论坛上,中国科学院院士、西湖大学校长施一公表示,西湖大学老师不允许兼职,内部没有任何形式的科技奖励,没有一年一年对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文章等科研评价,而是采取为科学问题而战的作风。

高校教师兼职并非新话题,但直接明确“不允许兼职”,仍然是比较鲜明的制度。

不过,国家层面的政策并没有“一刀切”禁止高校教师兼职。

2021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教师兼职和兼职教师管理制度。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地方和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兼职管理制度,规范教师合理兼职,坚决惩治教师兼职乱象。鼓励高校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等担任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规范遴选聘用程序,明确兼职教师的标准、责任、权利和工作要求,确保兼职教师具有较高的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育人水平。

湖北、山西、新疆等地也陆续出台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兼薪。

高校教师兼职的关键并不只是“允不允许”,而是兼职与本职工作的边界如何划定。

“允许兼职”与“不允许兼职”

并不对应简单的是非判断

施一公此次并非只说了“不允许兼职”,他还提到“不设科研奖励”“放弃科研量化指标”等做法,西湖大学希望通过相关措施,让教师能够更加专注于科研本身,让科研人员静下心来做研究

当然,从高校整体发展来看,教师走出校园也有其现实价值。一位三十几岁的“青椒”结合自身经历表示,国家鼓励大学教师在“产学研结合”之下的兼职行为,能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或者推动社会创新。

近年来,国家在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同时,也持续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形成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

2024年6月,工信部、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的通知》,在“产教融合育才行动”中明确提出,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高校选派人员赴企实岗锻炼,承担科技副总、技术顾问等技术职务。

在国家导向下,多个省份已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通过资金、职称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高校教师到企业兼任“科技副总”。如2025年印发的《海南省企业“科技副总”管理办法》提出,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人员(一般要求博士或副高职称)到企业任职。“科技副总”主要采取兼职方式派驻企业;派出期间,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等权利及工资、社保等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并可实行相对灵活的工作时间。服务期间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享有获取报酬、奖金、期权激励的权利,服务结束后可获得股权。

这类“科技副总”进入企业,并非单纯增加一份校外工作,而是通过具体岗位连接高校科研与企业技术需求。

“允许兼职”与“不允许兼职”并不对应简单的是非判断,前者更强调教师专业能力向产业和社会延伸,后者则更强调教师时间和职业身份的集中。关键在于,高校如何结合自身定位作出选择,并通过相应制度保障其目标能够实现。

教师兼职,边界在哪里?

当前,不少高校允许教师兼职,但不同高校对兼职的范围、时间、审批程序和职务限制都有具体要求。

宁波大学今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校外兼职常态化管理的提醒》提到,“兼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三类校外兼职:“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企事业单位等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各类兼职,“教学科研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之内,除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学术性兼职”“公益性兼职”外,不得从事其他兼职活动。

该校提倡教职工从事有利于提升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力的非领取工作报酬的兼职活动;学校支持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经学校审批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相应的单位中兼职;不提倡从事与提升本人业务能力、提高学校声誉或社会影响无关的校外兼职。

该校要求,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限每次约定一般不超过5年;兼职期满申请再次兼职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占用工作时间的兼职应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从事超过3个的“企事业单位等兼职”;在学校规定的工作日内,平均每周用于校外兼职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北京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提到,教师个人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重要职务,不得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教师应适当控制兼职数量,取酬的企业类兼职数量不得超过3;教师校外兼职时间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天(含寒暑假),占用工作时间的,每周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教师在校外兼职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人与北京大学的聘用合同聘期;教师在校外兼职获得的兼职报酬应在每学期末如实汇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情况与教师约定上交比例;二级单位在学校财务部、教育基金会等部门指导下对个人上交的报酬统筹使用。

这些规定表明,高校鼓励教师兼职兼薪,但前提始终是不影响教育教学和科研主业。

对此,四川省教育厅发文明确,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认定为“失德失范”,将给予严厉处罚。

结语

对于不同定位、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校而言,教师的时间应该更多投入科研、教学,还是需要进一步连接产业和社会,可能存在不同考量。真正值得关注的是,高校如何通过合理清晰的制度,明确教师兼职的边界与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郑栩彤. 施一公:西湖大学放弃科研量化指标、不设科研奖励[EB/OL]. 第一财经, 2026-09-19.

[2] 教育部网站、海南省科技厅、各高校网站、麦可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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