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毅,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
一、28天:从卸任市长到"被查"
2026年9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覃伟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覃伟中,1971年7月生,工学博士,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省副省长,2021年4月起任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2026年8月24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深圳市市长职务。从卸任市长到此次被通报"被查",相隔仅28天。
一个"被查",背后是一套严密的程序。本文想讲清楚的是:官员"被查",在法律上到底意味着什么?从被查到最终可能的判决,中间要经过哪些环节?
二、先划一个前提:"被查"不等于"有罪"
在展开之前,必须先明确一个基本原则:截至目前,覃伟中处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调查阶段,案件事实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认定为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因此,本文仅就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追诉的一般法律规则作普法说明,不对个案事实作任何预判,更不预设任何人有罪。
三、"被查"的两条线:党纪处分与法律追责
官员"被查",通常会同时启动两条线索:一是纪律审查,二是监察调查。
前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的是涉嫌违纪问题;后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通过),针对的是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两条线索可以并行,也可能相互转化。
处分层面,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纪依法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俗称"双开")等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层面,如果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把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双开"是党纪政务处分,不是刑事处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判处何种刑罚,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四、"留置"是什么:监察调查中最严厉的措施
在监察调查中,对被调查人最受关注、也最严厉的措施,是"留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也可以依照前述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关于留置的期限,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碍调查的情形除外;被留置人员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留置"取代了过去的"两规",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法治化的重要一环。
五、可能涉及的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是重点
官员涉嫌职务犯罪,最常见的罪名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两章。
其中,受贿罪与贪污罪最为典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规定了三档量刑: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量刑,则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受贿的"隐身术":这些隐蔽方式同样构成受贿
近年来,受贿行为日益隐蔽化、多样化,早已不再是简单的"一手交钱、一手办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专门梳理:以借款为名索取财物、收受干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房屋汽车、以合作开办公司或委托理财名义收取"利润""收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由特定关系人(近亲属、情人等)代收财物、让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房屋汽车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均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上述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中均有明确规定。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202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主题正是"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其中:
检例第247号"王某某受贿案"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以"虚增交易环节"方式给予的交易差价,且差价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其近亲属无实质经营、不承担市场风险的,不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依法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获利数额认定。该案被告人通过增设妻子控制的公司代理环节,实际获利3395万余元,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检例第248号"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则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高于正常借款利率向请托人出借资金、收取高息的"放贷收息"型受贿,高息部分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对应性的,同样构成受贿罪。
这组案例传递的信号很清晰:无论受贿方式如何"包装",只要权钱交易的本质不变,就难逃刑法的规制。
七、数额标准:3万、20万、300万三档
那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具体对应多少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需要强调的是,数额并非唯一标准。该解释同时规定,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一定数额并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等特定从重情节的,同样可以认定为相应档次的"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八、死刑、死缓与"终身监禁"
对于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还规定了一项特殊制度: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终身监禁"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规定。它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针对的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体现了"严惩极少数、挽救大多数"的刑事政策。
九、从宽的空间:自首、坦白、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
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样存在法定的从宽情节,这也是刑事辩护实务中的关键。
第一,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本身也规定: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在实务中,退赃退赔、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违法问题,同样可能成为从宽考量的重要因素。这也正是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审查起诉等阶段依法履职、争取从宽处理的空间所在。
十、给公众的几点说明
第一,"被查"不等于"有罪"。职务犯罪案件从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到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是一条完整的程序链,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对公职人员而言,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任何侥幸心理都不可取。
第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及时、理性地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正确行使辩护权,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退赔,往往能够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
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法治是最好的保障。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正是"被查"这两个字背后最值得关注的制度逻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精准化的辩护方式办理了近百起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最高司法机关挂牌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缓刑、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
【律师简介】张毅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能源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东城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秘书长。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环境资源犯罪辩护与研究。
本文仅作法律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