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老李夫妇为儿子张先生在上海购买两套房多次转款,儿子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最高达36%。事后,老夫妻起诉小夫妻,要求共同偿还457万余元及利息。两审法院均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儿媳存在共同借款合意,判决由儿子独自承担还款责任。
“我和我父母实际上是一条战线上的。”张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不认同判决结果,称他们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已立案审查。
▲送达证
先后在上海购入两套房子
儿子签下高息借条
一审法院睢宁县人民法院查明,张先生与陈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先后于2017年、2020年在上海徐汇区、长宁区购房。父母多次向张先生转款,陈女士也为购房先后向丈夫转款70万元、21万元。张先生告诉记者,他婚后换工作到上海,后长期与妻子异地。
判决书显示,张先生于2017年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194万元,年利率36%,一年利息69.84万元;2020年的借条载明借款160万元,年利率24%。2023年,他又出具一张81.4405万元的借条。
两审均判:
457万余元本息由儿子一人偿还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陈女士在老家买房,以及陈女士2023年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要逾期贷款,均加剧了家庭矛盾,老李和张先生多次要求陈女士补签借条、共同还款。陈女士拒绝签字,但曾表示同意出售一处房屋还款。
▲陈女士假借银行名义向老李发送短信催要逾期贷款
睢宁县法院认为,主张归还借款,不仅要证明已经支付款项,还要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一致。父母未能充分证明儿子出具借条时儿媳在场;结合后来反复要求补签等情况,法院认定,陈女士对丈夫出具借条、约定年利率36%、24%的事并不知情。
一审法院指出,子女向父母借款约定如此高的年利率,“明显不符合正常情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共同向父母高息借款的合意。陈女士提出卖房还款,只是夫妻间的交流意见,不能视为接受高息借款并同意共同偿还,也不构成债务加入。
对于张先生出具借条、承诺归还本息,一审法院认为,这是他自行确认债务,除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外,应予确认,但效力不及于妻子。法院判决张先生偿还本金457.6195万元及按四倍LPR分段计算的利息,驳回老张、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书截图
老张、老李上诉称,款项用于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曾为他们的银行贷款担保,知道资金来源。陈女士自2017年购房以来,从未还过房贷,无形中还获得巨额财产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张先生表示支持父母的上诉观点。陈女士在二审中坚持不应共同还款。针对担保,她质证称,当时公婆贷款需要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亲属担保,相关款项用于公婆生产经营,与上海购房无关。
徐州中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为公婆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与公婆之间存在借贷合意;陈女士未签署借条,也未事后追认,卖房还款的谈话同样不足以证明其认可借贷关系并同意偿还。两审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25年3月10日,徐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张先生、陈女士、老张、老李均为化名)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高飞
编审:周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