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李某与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详情。
判决文书显示,2023年1月28日,余某(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酒店路段实施倒车操作时,与李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驾驶的劳斯莱斯古思特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辆右前部严重受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南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余某在倒车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余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因本次事故导致李某车辆右前部严重受损,2023年3月27日,李某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某公司对车辆维修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出具《车辆损失公估报告》,确认车辆损失为“配件费用44200元+工时费用2400元”,最终核定车辆维修损失金额为46600元。
李某为确定车辆损失金额,向某公司支付保险服务公估费2000元,该公司出具普通发票。因海南省无古思特牌汽车品牌授权维修点,李某无法在当地维修受损车辆,不得不委托运输公司将车辆从海南省三亚市拖回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进行维修,为此支付拖车费17000元。
李某请求法院判令余某清偿各项损失共计71600元(其中:车辆维修损失46600元、保险服务公估费2000元、拖车费17000元、律师费6000元)。
经查,余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劳斯莱斯车主将别克车主及别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46600元,有相应的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和维修费发票为证据,予以支持。
关于评估费2000元,案涉车辆已实际进行维修,足以确定车辆的具体损失,且该费用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费用,亦不属于必要、合理的支出费用,故李某诉求的评估费2000元,不予支持。
关于拖车费17000元,法院认为,海南无品牌授权维修点,原告李某亦可选择离事故发生地就近省份的授权维修点,而原告将车辆拖运至吉林,离事故发生地距离较远,属于扩大损失,增加被告负担,因此,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酌定拖车费为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劳斯莱斯车主李某51600元。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