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个男子在自家租住的房子门外走廊上喝酒,坐着坐着人就没了,等房东察觉不对打电话叫来急救,人已经救不回来了,家属转头就把房东告上法庭,说房东发现太晚,张口要20多万,法院最后判了,索赔一分没给支持,房东不用赔。

(来源: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惠州,男子马某(化名)跟女朋友一起,租了房东杜某(化名)的房子住。

这人有个改不掉的老毛病,爱喝酒,白天喝,凌晨也喝。

他女朋友劝过好多回,嘴上答应着,转头照样拎瓶子出门。

有时候女朋友急了,把酒瓶藏起来,他还能翻箱倒柜找出来。

劝都劝不动,时间长了,身边人也就不再说他了。

他还专挑门外那条走廊,拎着酒瓶一个人坐着,一坐就是大半宿。

有时候天都蒙蒙亮了,他还在那儿自斟自饮,跟没事人一样。

房东杜某进进出出,早就看习惯了,见着他在那儿喝,也懒得多问一句。

毕竟一个租客在自己屋门口喝两口酒,房东也管不着。

邻居见了也是摇头,说这习惯早晚得出事,谁也没往心里去。

出事那天,马某又喝了酒,一个人坐在出租屋门外的走廊上。

房东路过,扫了一眼,心想这又是喝多了坐着犯困睡着了,低头看着手机就走过去了。

他没上前细看,也没喊一声,毕竟这场景他一天得见好几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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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他再觉得不对,走过去一瞧,马某的状态已经不对劲了。

房东慌了神,赶紧拨110报警,又打了120叫急救。

电话打完他也没敢乱动,就在旁边守着等人来。

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完摇摇头,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

家属接到消息,天都塌了,怎么都不能接受。

好好一个人,出门的时候还说着话,转眼就没了,换谁都想不通。

在他们看来,房东早就看见人坐在走廊上,却不当回事,白白耽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

要是当时过去看一眼、早点叫救护车,人是不是还能救回来。

这份心情能理解,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旁人插不上嘴。

可法律上认的是一码归一码,悲痛和赔偿是两回事。

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房东赔偿各项损失,加起来20多万。

房东这边也委屈,说自己尽心尽力当场就报了警叫了救护车,凭啥还要赔钱。

两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让法院来评理。

以法律的角度,这件事该怎么看呢?

第一个问题,房东有没有义务为一个成年租客的健康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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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8条讲的是,宾馆、商场、餐馆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他们要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才要承担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房东只要房子本身没毛病,安全保障这块就算尽到了。

出租房的房东,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不是租客所有自己惹出来的意外都往他身上算。

第二个问题,房东当时没上前看,算不算有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在于有没有过错,房东知道马某常年不分时段在走廊喝酒,远看过去只当他是睡着了。

这是基于日常习惯的正常判断,换作别人多半也会这么想。

等他发现情况不对,立刻报警又叫了120,没有拖延救助的动作。

从时间线上看,房东一察觉异常就采取了行动,该做的都做了。

报警、叫救护车、现场守着,这几步他一样没落下。

他不是医生,没法一眼分出一个人是睡着了还是命悬一线。

第三个问题,这场悲剧的根子到底在哪儿。

是马某自己端起来的那杯酒,长期的、大量的饮酒习惯,风险主要得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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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成年人选择怎么喝、喝多少,这份责任别人替不了。

马某的死亡不是房屋设施有隐患造成的,跟房东的管理没有直接关系。

法院把证据翻了个遍,把事情经过重新还原了一遍。

最后判决,驳回马某家属的全部索赔请求。

索赔20多万,一分都没要到,这个结果对家属来说可能难以接受。

有人说,出了人命总得有人担着,不然心里这口气咽不下去。

可话说回来,法院判案看的是证据和过错,不是看谁哭得更伤心。

一声叹息,人走了最难受的是家人,可悲痛归悲痛,责任得按法律来分。

往前租房、合租,遇上爱喝酒的室友或租客,能劝就劝一句。

喝酒这事真得量力而行,别一个人闷头灌,身边有人喝大了,也多留个心眼。

这种醉倒在外头的事,每年都在发生,能少一起是一起。

朋友聚会也好,一个人独处也罢,喝到断片那条线,千万别碰。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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