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陈市长,我是镡佐龙,今年以来,我关注重庆市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财政贴息及担保主体等相关政策,核心线索均指向一份文件——渝供发〔2016〕109号。
我以为,将文件内容核实清楚、对照执行口径,比情绪宣泄更有价值。然而,就这份文件的公开申请,我经历了一套反常的程序闭环:供销社以“内部文件”为由不予公开;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不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有关方面又口头表示“市政府要受理”,在我没有提出新的复议申请的情况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又自行受理 ,之后打来电话,要求我撤诉;我要求公开本应公开的文件后,我立即撤诉,他在电话中批评我我“不厚道”。
今日,我将时间线、政策内容、法律依据逐一陈述,请陈新武市长——也请人民群众——评判:在这套程序中,究竟谁的行为偏离了法治轨道?
一、109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及其公开属性
根据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市财政局2016年联合发文背景、青岛供销赴渝考察报告、奉节及城口等地执行口径等已公开材料交叉印证,109号文件(《重庆市农民合作社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或同体系文件)至少应包含以下直接涉及公共财政与农户权益的条款:
第一,资金来源。2015年市供销总社争取中央财政5000万元农民合作社金融创新试点专项资金;2016年配套市级财政1000万元贴息池,按年平均基准利率4.35%执行贴息。
第二,贷款对象与额度。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贷款上限200万元,期限1年以内。
第三,利率结构。名义年化利率10%,市级财政贴息4.35%后,合作社实际融资成本约为5.65%。
第四,担保与风控机制。由县级供销资产公司或直属企业承担总担保责任,设立风险准备金及风险补偿金(部分地区按1:10比例放大)。
第五,实施主体。由重庆市农信投资集团具体实施,2019年后转由全资设立的重庆供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接“供销·易贷”业务。
上述任何一项条款,均直接涉及数千万元公共财政的分配、不特定农业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融资担保责任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仅限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个方面。最高法法释〔2025〕8号进一步明确要求,被告主张信息属内部事务不予公开的,必须举证该信息确属上述三类;含有可区分公开内容的,应当作区分处理。一份规范5000万专项资金使用、4.35%贴息兑付、单笔200万审批权限的文件,与“人事、后勤、内部流程”无涉,依法至少应区分公开其对外发生效力的条款。
二、程序回溯:四个阶段的救济路径与反常操作
(一)第一阶段:信息公开申请。我依法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提交109号文件公开申请。市供销社书面答复:该文件属内部文件、内部事务信息,依据《条例》第十六条不予公开。答复中未逐条说明109号文中究竟哪一段属于人事管理、哪一段属于后勤管理、哪一段属于内部工作流程,而是笼统以“内部文件”四字驳回。
(二)第二阶段:行政复议申请。我依据答复书告知的救济途径,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按照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及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官方解读口径,以“内部事务”为由不予公开属于复议前置的八类情形之一,行政机关理应受理并实体审查“内部”定性的合法性,而非简单驳回。
(三)第三阶段:行政诉讼立案。复议不予受理后,我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就市供销社不予公开答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审查109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仅属法定内部事务、是否可作区分公开处理、若系联合发文应由何机关公开。
(没有向其提出申请,凭空作出的受理通知)
(四)第四阶段:诉讼期间的“自行受理”与劝撤。诉讼程序启动后,有关方面电话告知:市政府将受理该信息公开争议,要求我撤回起诉。我并未重新提交复议申请,“自行受理”缺乏新的申请书及受理文号。有关方面自行向我邮寄了一份受理通知书、未提供重新作出的公开决定书草案、未说明该“自行受理”与原诉讼标的之间的程序衔接关系,就在电话上要求撤诉。我予以拒绝后,对方以“你不厚道”相回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撤诉须出于原告自愿,且以被告依法改变行政行为为前提,是否准许取决于司法裁定,而非行政机关以道德评价施压即可成立。
三、法律边界:109号文“内部属性”的举证不能
市供销社以“内部文件”为由拒绝公开109号,在法律上面临三重障碍:
其一,内部事务的法定范围极窄。如前所述,《条例》第十六条将内部事务严格限定于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109号文件若包含贴息比例、贷款额度、担保主体、风险准备金等对外发生约束力的内容,则明显超出内部事务范畴。市供销社若不能逐条举证109号各段落的属性归属,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二,区分公开为法定义务。最高法法释〔2025〕8号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即便109号中确有一小部分涉及内部签批流程,市供销社亦无权以此为由拒绝公开全部文件,而应将对外条款与内部条款剥离后部分公开。
其三,联合发文不得互相推诿。109号系市供销社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依据《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联合制作政府信息由牵头机关公开、申请人可向任一署名机关申请且不得互推的规定,市供销社不能单方面以“内部文件”为由将申请人推向其他机关。联合发文的公开责任应由牵头机关会同联署机关共同履行。
四、关于“厚道”的辨析:程序正义优于道德施压
申请人镡佐龙,依《条例》申请公开、依《复议法》申请救济、依《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全程在法定框架内主张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依据、作区分公开决定,此乃依法公民的权利,没有任何过错,无可指责
反观重庆市政府有关方面:供销社以“内部文件”笼统不予公开;市政府第一次复议不予受理,诉讼期间又以口头方式“自行受理”劝我撤诉,不出具有约束力的程序文书;在申请人拒绝撤诉后,以“不厚道”进行道德评价,试图以言辞施压替代依法行政。此等行为,是将行政说理的缺位转化为对申请人的道德压力,与程序正义原则背道而驰。
真正的“厚道”,应当是:市供销社对109号作公开决定,将贴息比例、额度上限、担保主体、风险准备金等对外条款全公开,将纯内部签批单列依据;若涉及市财政局联署,由牵头机关会同财政一次性答复,不再互推。做到这一步,申请人自然依法考虑撤诉。
五、致陈新武市长的三点具体诉求
陈新武市长,您主持重庆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惠农资金流向、供销金融监管、政府信息公开闭环均在您的统筹职责范围之内。谨陈三点诉求:
第一,责令市供销社逐条说明109号文件的“内部属性”。要求其对109号每一段落标注属性归属:属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的,单列依据;属对外设权条款的——包括5000万专项资金分配规则、4.35%贴息兑付条件、单笔200万审批权限、县级供销担保责任——全部依法公开。
第二,责令市政府复议机构书面补正第二次受理的理由。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没有公民的申请,其受理就是无水之源,无本这木。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复议的机关完全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任性行政,是没在任何法律依据的。要求责成重庆司法行政部门说明他们在没有任何申请的情况下受理的法律依据。
第三,对“供易贷”“三社融合”“财政贴息”类惠农政策文件建立主动公开清单。城口县已公示贴息160万元明细,奉节县有农合贷操作细则,供销小贷利率结构亦属公开信息。同类惠农规则本应主动公开,不应让每位申请人耗费一年光阴、经历复议与诉讼方能触及文件文本。
我不惧程序之繁复,只忧程序沦为消耗申请人之工具。109号文件管着5000万公共财政、关乎上千家合作社的生存发展。将其摊开于阳光之下,比将申请人标签化为“不厚道”更有价值。
请陈新武市长督核。
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内部事务范围)、第十七条(联合发文公开规则)、第五十一条(救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5〕8号《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内部事务、过程性信息举证及区分公开)。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官方解读(内部事务不予公开属复议前置八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撤诉自愿原则与法院裁定权)。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