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两次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名下存款减少上百万,大额转账和取现都无法说明去向,这部分钱还能追回来分割吗?10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起典型案例。
图为法槌
汪某(男)与颜某(女)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因长期异地分居,夫妻矛盾不断激化。2023年7月,汪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并未缓和,2025年6月,汪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二人一致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都同意离婚。
两次诉讼过程中,汪某都申请调取了颜某名下两张银行卡的流水。第一次诉讼时,颜某两张银行卡的存款合计177万余元,到第二次诉讼开庭时却仅剩23万余元。汪某认为,从2023年自己提起离婚诉讼以来,颜某持续向自己的亲属大额转账,还数次通过ATM机集中取现,转账、取现总额超过200万元。
颜某辩称,所有转出的款项都有合理用途,包括出借款项、母亲患病治疗、为父母购房修房、投资等,还提交了借条、医疗票据、聊天记录等材料佐证。汪某仅认可少量医疗支出,对其余大额资金流转都不认可,主张颜某借亲属往来的名义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要求分割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本来处于动态收支状态,日常合理家庭消费、正常资金支出都属于财产的自然消耗,一般不再重新分割;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应当依法对相关款项进行分割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汪某于2023年7月第一次正式起诉离婚,当时颜某名下两张银行卡存款合计177万余元,而且在两次诉讼期间颜某还有持续的工资进账。但在近两年时间里,颜某持续向其亲属大额转账、多次拆分取现,涉及争议的资金总额达到200多万元。法院逐项核验后,将有充分证据支撑的款项扣除,包括日常消费支出、亲属间正常往来款项、为父母治病等必要合理开支,仍有数十笔大额资金无法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证明支出用途合理,再加上累计数十万元的多批次取现无法说明合理去向,涉案存疑资金数额共计100多万元。因为颜某无法对存疑的大额资金流转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应证据,汪某主张颜某在起诉后转移、隐藏夫妻共同存款,存在事实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本案中,双方分居后,婚生女长期由颜某独自照料,颜某承担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开支,二人收支相对独立;汪某自2023年4月起基本未负担家庭开销,后续又因为待业、换工作导致收入不稳定,名下存款大幅缩减,而颜某收入稳定且数额较高,在抚育子女、操持家庭方面付出较多,应当予以综合考量。
鉴于颜某已经将银行卡内大部分存款转出,账户内实际可分配的余额所剩无几,对于涉案银行存款的分割,法院结合双方分居时间、收入情况、各自对家庭的付出、两次诉讼期间的存款差额、大额资金转移等全案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的规则基础上,兼顾女方抚育子女的家庭贡献以及男方阶段性失业的客观情况,最终判令存在转移财产过错的颜某,适当向汪某支付相应的存款折价款。
综上,法院判决颜某就涉案银行存款一次性向汪某支付7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让对方少分、不分财产的目的,会通过转账、赠与、取现、大额消费等方式私自处置夫妻共同存款。这类行为隐蔽性较强,往往是将大额资金分批悄悄流转,等另一方发觉的时候,账户余额已经所剩无几,由此引发财产争议。
夫妻婚内取得的工资、奖金和储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即便分居后双方各自管理收支,也不代表一方可以随意大额处分、甚至转移婚姻存续期间此前积累的存款。进入离婚纠纷敏感期,当事人仍应当妥善保管夫妻共同资金,刻意掏空夫妻共同账户、无正当理由对外大额转移资金,本质上损害了配偶合法的财产权益。当然,夫妻共同财产本身就处于动态收支的状态,因家庭生活、个人合理消费产生的正常财产消耗,一般不再重新分割;如果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则可以依法请求分割相应的共同财产。本案中,法院对正常家庭开支和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做了明确甄别区分,在审慎确定转移财产一方应当支付给对方的款项数额时,也充分考量了女方长期独自抚养子女的家庭付出、收入贡献等因素,在对转移财产一方予以适当惩戒和照顾子女、女方权益之间做到了平衡,最终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在此提醒,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积累的财产。如果感情已然破裂,切莫再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争夺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无法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反而会成为法院判决少分或者不分相关财产的考量因素,只会徒增双方矛盾。感情落幕更应当秉持诚信、理性的原则,妥善处置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发现对方转移共同财产,则要注意留存证据,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38岁男子去姐姐家调解夫妻矛盾,不到一分钟就被姐夫持刀刺死!
2026年元旦凌晨,陕西咸阳泾阳县一居民小区的楼道里,38岁的刘某接到母亲电话后,赶到姐姐家调解矛盾。到场不到一分钟,他被姐夫李某持刀刺中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显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已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受害人刘某 图源受访者
夫妻因家庭矛盾离婚,妻弟多次协调
起诉书显示,李某与妻子刘女士近一年来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刘女士多次叫弟弟刘某出面协调,后来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因此对刘某心存积怨。
刘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1月,她与李某结婚,婚后发现其隐瞒自己曾经有过两段婚史,且因赌博身负债务,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刘女士表示,2025年2月,她发现自己怀孕,经检查胎儿心脏畸形,且她手术后无法再生育,李某和其家人的态度更加恶劣,弟弟曾多次出面协调,最终她决定提出离婚。
起诉书显示,2025年12月31日晚23时许,李某在家中与唐某、蔡某喝酒。其间,他和刘女士用微信聊天时发生争执,发消息称:“开门,你就叫人,你把我吓死了。”随后,三人一同前往唐某家喝茶。李某一进门,就趁人不备从厨房拿走一把长约29厘米的不锈钢单刃餐刀,揣进上衣右侧口袋,并叫了网约车前往刘女士住处。
2026年1月1日0时21分,李某到达泾阳县某小区刘女士家门口,对着刘女士大声吵闹。刘女士想关门,李某多次用力推门,刘女士随后退回屋内。李某站在门口,用微信给蔡某发消息称“我准备坐牢了”,又给一名亲戚发消息称:“我要弄死个人呢,大不了给我判23年。”
刘女士和母亲任女士劝说无果,任女士打电话叫儿子刘某到小区处理。当时,家中还有刘某一岁的儿子。
据刘女士提供的门口监控视频,此后近半个小时,李某一直守在门口,时而拍门、踢墙,时而低头看手机、打电话。他多次指着门口的摄像头说“你报警”“摄像头在那呢”。任女士出门劝他“有啥话好好说”,李某回应:“我不走……该拘留我拘留我,该判我刑判我刑。”
妻弟到场后一分钟被刺死
起诉书显示,0时48分,刘女士弟弟刘某到达现场,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用手推搡刘某,刘某还手推搡。李某随即从上衣右侧口袋掏出事先准备的刀,连续数刀刺中刘某。
视频中,刘某从上楼到被刺,前后只有十来秒。两人只交谈了几句:“你在那弄啥哩?”“你到这弄啥哩?”
起诉书显示,随后李某对刘某大声呵斥:“滚!坐到那,今天再骚情(逞能,编者注),我把你戳死,戳不死我给跟你姓!”刘某后退,倒在客厅沙发上。
案发后,任女士和刘女士多次拨打120和110。李某也在0时52分拨打了120,0时53分拨打了110。
视频记录了李某在此期间打的几通电话。行凶约两分钟后,他在电话中对母亲说:“我把刘某戳死了……至少二十年起步。”在随后打给110和120的电话中,他说“我现在自首”“先把我小舅子命保住”“我不想死啊”。整个过程中,他一直拿着刀站在门口。
事发后,任女士打电话叫来刘某的堂姐刘某婷和她的丈夫张某。两人到场后,李某用刀指着他们说:“滚!我捅一个是捅,捅两个也是捅,你们赶紧滚!”两人随即下楼。
视频显示,1时03分前后,任女士抱着一岁的孙子跪在地上,哭求李某救人。1时05分,120急救人员赶到;随后民警到场,夺下李某手中的刀,将其带走。刘某被送往泾阳县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泾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刘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胸部,造成心脏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案件起诉书 图源受访者
家属请求判处死刑
案发当天,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月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准逮捕。案件经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泾阳县人民检察院,3月2日又报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某因婚姻家庭纠纷与他人发生矛盾,故意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的家属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意见中称,李某行凶前已表露杀人意图并事先备刀,行凶后持刀阻止亲属上前施救,属于预谋杀人,且不构成真诚自首,请求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原定于10月27日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10月13日,记者从刘女士处了解到,因对方律师有事,案件将延期开庭,具体日期尚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