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次日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22天后女方离家再未返回。办理离婚的次月,女子又与另一男子结婚。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10月12日,此前备受关注的“男子花30万元闪婚遇骗案”再次开庭。当事人刘先生表示,庭审中女方张某拒不认罪,不愿退赔,法院未当庭宣判。
这是该案一审的第二次开庭。刘先生回忆,五个月前第一次庭审结束时,他看到张某哭泣;而本次庭审临近结束时,他看到张某笑着安慰前来旁听的亲属,称“没事”。两次庭审后的不同表现令他感到意外,“不认罪不退赔,太可恶了”。
刘先生说,2024年11月,经亲友介绍,他和父亲在家乡红娘的陪同下,从江西宜春前往贵州相亲。短短四天,他先后见了约20名女子。
他自称对相亲“抗拒”,对张某“没有说特别喜欢”,但因为父母催婚等多方压力,作出结婚的决定。
刘先生提供的贵州烁禾婚恋服务有限公司盖章收据显示,他支付的金额为29.8万元,用于女方彩礼及婚姻介绍服务。据刘先生称,起初他并不清楚这笔钱的具体分配,后来才得知,其中12万元作为彩礼交给张某,男方红娘和女方红娘分别分得7万元和7.3万元,其余的3.5万元为婚介公司的服务费。
据离婚判决书,刘先生与张某经婚介公司介绍,于2024年11月12日相识,次日办理结婚登记。同日,张某收到彩礼12万元。此后,两人一同前往浙江生活。2024年12月4日,张某以舅舅因病去世需要回老家参加葬礼为由离开,此后未再返回刘先生处。
相亲次日,两人登记结婚
刘先生回忆,第一次见面时,双方聊了工作、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和家庭情况,他对张某的印象是“温柔,说话很甜”。但婚后,他逐渐觉得张某态度冷淡、性格强势,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提出想搬离他的住处、短期内不想生育等想法,也让他对这段婚姻产生怀疑。
据刘先生回忆,张某离开前一天,两人发生激烈争吵,张某还报了警。张某离开时,他曾试图挽留,张某则认为他限制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更令他产生怀疑的是,张某离开后的第二天便向他要钱。
后来,刘先生前往重庆寻找张某,希望接她回去;如果张某不愿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也可以协商离婚。然而,谈及退还彩礼时,张某只愿意退还3万至5万元,刘先生无法接受。
最终,在律师建议下,刘先生决定先起诉离婚,再追讨相关款项。离婚诉讼中,张某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表示不愿离婚。刘先生认为,对方不愿离婚可能与彩礼退还问题有关。
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先生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双方经婚介公司介绍认识一天后即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分居至今,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支持刘先生的离婚请求。
离婚后,刘先生开始进一步了解张某此前的感情经历。据他转述,张某的前男友称,在张某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前,两人并未彻底结束关系。
刘先生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张某曾告诉这名前男友,自己前往贵州是为了做红娘,而非相亲结婚。刘先生称,张某离开后仍与前男友继续交往,直到2025年3月前后才分开。
这段关系结束后,张某又与另一名男子结婚。据刘先生转述,张某的前男友称,自己于2025年5月在朋友圈看到张某与另一名男子结婚的消息。刘先生还称,办案民警也向他透露了张某与另一男子结婚一事。而一个月前,刘先生刚与张某离婚。
在刘先生看来,这些时间节点相互交叠,意味着张某与他登记结婚前后,可能仍与前男友保持关系,之后又与另一名男子交往。
在追讨款项的过程中,刘先生称,婚恋公司已退还介绍费等共计17万余元,但张某收取的12万元彩礼及5000元见面礼至今未退。
2025年3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显示,刘先生被诈骗案符合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决定立为刑事案件。同年9月,张某被警方抓获。
2026年5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10月1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告显示,该院再次公开审理该案。
10月12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图/受访者提供)
刘先生回忆,庭审中,张某一方主要主张双方之间属于民事纠纷,认为张某真心想与刘先生共同生活,不应以诈骗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方还提出,相关款项是婚介公司支付给张某,而非刘先生直接交给张某,张某的几段感情经历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应纳入刑事评价。
刘先生不认同上述说法。在他看来,“这是在模糊民事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案件的关键在于张某在双方相识、登记结婚前后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拒不退还彩礼等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刘先生希望法院依法审理,并尽快解决相关款项的退还问题。
对于刘先生一家而言,这场纠纷带来的损失并不只在于尚未追回的款项。刘先生的父亲说,家里多年主要靠打工积攒收入,这笔支出几乎耗去家庭多年积蓄,至今仍是难以摆脱的负担。
他坦言,自己当初也急于让儿子结婚,因此在熟人介绍下,陪儿子远赴贵州相亲。如今回想起来,他感到后悔和内疚。
经济损失之外,外界的议论也让这个家庭承受着压力。刘先生的父亲说,家里人有苦难言,担心把事情说出去,反而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只能自己慢慢承受。”
据福建法治报,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郭钊伶就相关问题做过解答。
问题:普通彩礼纠纷与骗婚诈骗罪,法律上的核心界限在哪里?
郭钊伶律师:两者的核心界限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一是民事纠纷。双方在交往时具有真实的结婚意愿,后因感情破裂、性格不合等正当原因分手,由此引发的彩礼返还问题属于民事纠纷,一方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因此维权核心是收集证据、计算金额、友好协商或提起民事诉讼。重点在于证明款项的“彩礼”性质及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事实。二是刑事诈骗。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愿,其与对方确立恋爱或婚约关系,纯粹是作为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手段。其行为模式往往具有虚构身份、隐瞒婚姻状况、在短期内多次作案、收款后迅速失联等特征。若对方行为符合以上特征,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此时应立即整理全部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信息等),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惩罚的不是“分手”,而是以婚姻为诱饵的“欺骗”。关键在于证明对方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其根本目的就是骗钱而非结婚。
问题:如果怀疑遭遇骗婚,应重点收集哪些证据?
郭钊伶律师:证据是维权的核心。建议当事人有意识地收集和保留以下几类证据:(1)财物证据:所有彩礼、大额转账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等App转账记录,并尽量备注用途(如“彩礼”“购房款”);(2)购买金银首饰、车辆等贵重物品的发票、收据;(3)沟通证据:能体现对方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通话录音;(4)身份与欺诈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可证明其虚构身份、职业或隐瞒已婚事实的证据(如虚假身份证、与其他人的结婚证查询记录等);(5)证人证言:媒人或介绍人的证言至关重要,他们往往了解双方沟通的全过程;(6)行为模式证据:如发现对方有短期内在多地、与多人同时谈婚论嫁的迹象,应尽力收集线索。
问题:媒人或婚介机构在其中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郭钊伶律师:需要根据媒人或婚介机构的“知情程度”和“行为性质”来判定。如果媒人或机构只是善意介绍双方认识,对一方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那么通常只需作为证人配合调查,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即媒人或婚介机构明知一方是婚骗或存在虚假情况,仍故意隐瞒并向另一方进行保证、推广,则可能构成欺诈的共同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要警惕以骗婚为目的的团伙作案,如果证据表明媒人与骗婚一方事先通谋,扮演角色、共同分赃,那么他们就已经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将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在相亲中,有哪些具体的、容易被忽略的“危险信号”,能帮助提前识别对方可能另有所图?
郭钊伶律师:许多骗局始于精心包装。例如,对个人信息(工作、住址、家庭)总是含糊其辞或前后矛盾、交往中几乎从不主动付出,却以各种名目(如家人急病、生意周转、考验诚意)频繁索取钱财;急于确立关系并推动订婚,但对实质性的未来规划(如见亲友、工作安排)避而不谈,骗子利用当事人对婚姻的渴望,推动关系快速进入“谈婚论嫁”阶段,以此作为索要高额彩礼的“合理”背景。建议在正式订婚或涉及大额给付前,安排双方家庭多次、非正式的见面,观察其家庭环境、成员言行是否自然一致。积极与介绍人沟通,了解其如何认识对方,并明确提醒介绍人其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