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人“徽剑”已于2年前遭买凶遇害。

“徽剑”本名叫吴恺,曾在微信公众号上持续曝光缅北、柬埔寨电诈内幕,拥有数十万粉丝。后“徽剑”的公众号停止更新,外界一度流传他“因敲诈勒索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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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恺,网名“徽剑”公号)

界面新闻10月27日报道,2024年11月10日下午,吴恺在广东惠州被数人劫持,后辗转带至广东河源、江西赣州,遭持续殴打折磨,并于同月11日下午,被遗弃在赣州定南县一处山上后死亡。

他生前持续公开举报的对象,正是2026年6月被押解回国的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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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忍 / 图源网络)

公开信息显示,吴恺,网名“徽剑”,是一名自媒体人。

2024年8月,吴恺公开发文,指控柬埔寨太子集团骨干、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刘忍涉嫌赌场暴力放贷、殴打致死装修老板、收取商铺保护费、运营电诈园区、武装化跨国犯罪等。

界面新闻报道,与吴恺相识多年的老安(化名)称,那段时间吴恺只曝光刘忍一个人。吴恺遇害前一个多月,刘忍手下人员曾向老安一位在柬埔寨的朋友打听吴恺在国内的住址等信息,被这位朋友拒绝。

但吴恺在国内的详细地址、近期照片和车牌号,最终出现在一个陌生人的手机里。

裁定书显示,赵冰,男,河南民权人。2024年10月中旬,26岁的赵冰使用外网软件“飞机”app时,发现网络名为“少校”的人发布有偿劫持他人任务,赏金为30万。赵冰接受该任务后,双方通过“Yeechat”app联系。

“少校”要求赵冰劫持经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涉缅北电诈等信息文章的被害人吴恺,向吴恺逼问出公众号幕后主使并要求吴恺删除文章等,并向赵冰提供了吴恺的详细地址、近期照片和车牌号等。

赵冰先后纠集多人,驾驶小车、摩托车到吴恺在惠州大亚湾区的经常活动地附近踩点,并向“少校”将要价提高至100万元,还购买了一辆用于接应的小车和一部作案联系手机。

2024年11月初,“少校”通过“飞机”指使曹东帮助赵冰,指示由曹东负责劫持人质,赵冰负责问话。曹东再次纠集多人参与,并安排人踩点,还出资购买了两辆作案小车。

2024年11月10日15时许,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大温坝市场二楼停车场。吴恺停好车,打开后备箱取物。

有三人冒充警察,将他架上车,交给车上的赵冰问话。

千里之外的河南,当日16时许,“少校”通过他人向赵冰等人给付了100万元现金。

当日18时许,惠东县白花镇一处山坡,赵冰按“少校”要求逼问吴恺,删除了他发布的微信公众号文章,随后将吴恺的手机交给“少校”安排的谢义辉。

因“少校”认为吴恺没有说实话,赵冰在河源一山坡上继续殴打、逼问。裁定书载明,在收到“少校”多次反馈被害人“说假话”、让赵冰揍被害人的信息后,赵冰多次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用钳子夹掉被害人一个手指的一半指甲。

11月11日下午,赵冰将吴恺带到江西定南县山上一处草丛。用脚踢吴恺左脸靠近脖子和后脑勺的位置,将他踢晕,拍照发给“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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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恺)

天黑后,赵冰用枯草盖住吴恺,把人遗弃在山上,乘前来接应的汽车逃回河南民权县。

两天后,吴恺的遗体被龙塘镇村民发现。

后来的鉴定意见显示,死者符合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死亡。赣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咨询意见认为,其自身高血压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建议为次要死因。

老安称,吴恺遇害后几天,有人向其支付宝故意转入1.1万元,再拿着收款截图在外网频道散布,编造他“贩卖人口、敲诈勒索、逃税避税,被警方带走”的说法。他称,吴恺有几十万粉丝,账号长期断更必然有人追问;把被害包装成“被抓”,以此迷惑公众。

2024年11月14日至11月28日,警方将全部涉案人员抓捕到案。

2025年12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名从犯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

其他参与人员分别以犯非法拘禁罪、窝藏罪等获刑三个月至三年不等。

值得一提的是,一审期间,赵冰通过其母亲李宏芝筹集50万元,赔偿给吴炳南,即吴恺父母收养的儿子。受委托人吴正结(吴炳南之子)收到该款项后,于2025年12月18日出具刑事谅解书。但法院审查认为,签署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近亲属的法定范围,最终没有被采纳。

赵冰等7人提起上诉后,2026年8月1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所有人的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发布任务、支付100万元酬金的境外上线“少校”(泰哥),身份始终未被披露。

此案中,赵冰等人手段残忍、恶劣,最终致人死亡,作为主谋的赵冰却被判了死缓,该判决是否合理?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告诉“法度Law”,定罪存在“就低”问题。

张永辉表示,其一,冒充警察只作叙述性细节,未独立评价也未作加重情节,而这恰恰是犯罪得以实施、被害人无法求救的关键。

其二,赵冰明知被害人昏迷、生命垂危,仍遮盖遗弃,检方已论证“放任死亡”,本有认定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的空间,最终却落在故意伤害罪,罪名承载的规范评价有所折损。

其三,绑架罪、目的不法(压制反诈言论、侵害公共监督权)均未进入定罪坐标,量刑存在结构性失衡。

张永辉认为,法院认定本案“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从严惩处”,又否定谅解书(签署主体不属近亲属范围),这些处理正确;但对主犯判死缓却未说明为何“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理由未充分展开。曹东指挥劫持、出资购车仅判非法拘禁一至二年六个月,从犯量刑也偏轻。而发布任务、提供被害人住址车牌、指示施暴、事后散布“被抓”谣言的“少校”(泰哥),身份始终未披露,真正主犯缺席。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江丞华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从整体案情来看,这份死缓的判决并不合理。

江丞华表示,根据判决书内容,法院判处赵冰死缓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自身高血压对死亡起次要促进作用,且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不合理之处有两点,江丞华表示:第一,死因竞合减责过度。被害人自身疾病原因仅起到次要促进,直接死因仍是赵冰的殴打行为。他踢晕被害人后不施救,反用枯草遮盖、遗弃荒山,断绝获救可能,是对死亡的放任,恶性极深,不应因“次要死因”大幅减责。

第二,从轻情节力度不足。赵冰在围捕下归案,坦白作用有限;法院已认定谅解书主体不适格、犯罪性质恶劣不应因赔偿从轻,50万赔偿的减刑效果理应大打折扣。

江丞华表示,实务中,死缓通常会留给“罪行极重但尚可挽救”者。本案中,赵冰为境外赏金、针对反诈人士、有预谋跨省作案,主观恶性极大,是否真达“不必立即执行”标准,值得质疑。

另外,本案的从犯获刑八年、六年半,主犯仅死缓,实际服刑差距与罪行严重程度不匹配,易给人“主犯代价不够”的观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