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习近平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共有7位国家主席,分别为毛泽东、刘少奇、李先念、杨尚昆、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另外,宋庆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誉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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