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讯 身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却利用自己的工作便利帮助他人在公务员考试中徇私舞弊。3月29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对犯罪嫌疑人陈军志决定逮捕。据悉,这是我省首例以该罪名决定逮捕的案件。

【案情回放】陈军志系宜章县人,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工作。2008年12月至2012年8月,他先后2次为考生骆某找人代考,使用假的临时身份证让代考人参加笔试。同时,利用自己参与招收公务员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笔试、面试前的资格审查等环节,使骆某顺利通过审核,致使骆某在本人未亲自参加笔试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考,被录用为宜章县工商局的公务员。

【检察官说法】郴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平介绍,《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涉嫌6方面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而予以认可的情形。

本案中,陈军志明知考生骆某的资料不真实,而利用审查资料的职务之便,使其通过资格审查,让代考人顺利参加考试,并在笔试通过后将考生骆某列入面试名单、预录取名单。其行为涉嫌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温馨提示】在当前公务员考试热潮中,惩治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的徇私舞弊行为,有利于公务员考试公平、公正。(记者 张斌 通讯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