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教育讯 据世界日报报道,纳税人去年在海外所有的金融账户若加起来最高点超过1万美元,6月30日是海外账户申报截止日。会计师指出,海外账户即使不在纳税人名下,只要纳税人是该账户代理人(Power-of-Attorney),或拥有可查看该帐户的密码,能在网上查看账户,将被国税局视为拥有等同于账户所有人的签名权利,视同纳税人海外账户,一样要申报。

根据1970年代生效的“外国账户申报法案”(ForeignBank&FinancialAccountReportAct,简称FBAR),美国公民、税法上的纳税人、或依照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人及有限责任公司,只要前一年在海外拥有的金融账户,全部加起来超过1万美元,就有必要在6月30日前使用TDF90-22.1表格向财政部申报。

会计师李新忠指出,随着网络发达,在网上从事金融银行事务流行,国税局查账员手册显示,如果查账员发现纳税人有查看海外账户的密码,并有证据显示纳税人常上海外账户网址,该海外账户将视为等同于纳税人账户。

李新忠说,实务上确有不少纳税人透过海外亲友开设海外人头账户,纳税人一样可在美国上网操纵该账户。国税局显然注意到这个可能性,而以现行法律允许国税局可在没有法院搜索状下,要求查看纳税人超过180天以上的电子邮件,纳税人若有意隐瞒“真相”,会愈来愈困难。

“申报不代表缴税”,李新忠说,若有这类情形最好诚实申报,只要在TDF90-22.1表上据实填写海外账户数据,包括帐户所有人姓名、地址及税号等。但若不申报被查账员认定是纳税人海外账户,且纳税人无法提出证据驳斥,将面临故意不申报的一年10万美元或账户最高总值50%,并取两者金额较高者做罚款。若能证明并非故意不申报海外账户,罚款是1万美元。

会计师杨平说,不管是海内或海外账户,国税局对账户所有人不是美国纳税人,但美国纳税人却是账户代理人,愈来愈“敏感”。尤其是若代理人常动用账户资金,国税局通常认定该账户就是美国纳税人的账户。建议避免做任何金融账户代理人,以免有理说不清。

不愿具名的会计师说,纳税人在海外的金融账户若是与兄弟姊妹等家人联名开设,只要符合FBAR金额规定,一样要申报为海外账户。纳税人在海外继承的金融账户,即使该账户的钱尔后寄来美国,但在这之前只要金额最高点超过1万美元,一样要申报为海外账户。

李新忠补充说,纳税人若被派到海外分公司,负责分公司商业账户的签名权利,只要金额达规定,一样要申报为海外账户。但有例外,如就海外账户并无个人财务利益的上市公司海外主管,就不须申报为海外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