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双学籍”飞行学员招收培养规定

新华网北京7月4日电(记者 钱高祥 徐毅)教育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军地高校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对军队飞行学员招收培养模式作出重大改革。主管这一工作的总政干部部有关负责人对这一模式进行了详细解读。

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双学籍”飞行学员的培养对象为军队飞行院校招收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第一批次录控分数线,且符合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要求,年龄不超过19周岁(截至当年9月1日),符合飞行员招收体格检查及心理选拔标准要求。

新生入学后,由军队飞行院校组织军政强化训练和体验飞行,并根据教育部、总政下达的联合培养计划筛选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的学员,于当年8月底前送到地方高校培养。联合培养高校由教育部、总政确定,2013年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进行试点。联合培养学员毕业考核合格的,分配至海、空军和陆军航空兵部队从事飞行工作。

联合培养飞行学员注册“双学籍”。军队飞行院校按军队院校学员学籍注册有关规定注册军校学员学籍;学员入普通高等学校后,由所在学校协调学员高考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补办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注册本校学籍。

“双学籍”飞行学员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国防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飞行院校共同负责,军队飞行院校可派人参与。在军队飞行院校学习期间,由军队院校负责,地方高校协助。

学员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不适合继续在地方高校学习的,退回军队飞行院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因身体原因不适合飞行的,停止飞行专业学习,转入相关军队院校学习地面专业。淘汰学员由军队飞行院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