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教育讯 据美国侨报网报道,台湾“行政院长”江宜桦13日上午召开“行政院会”,陆委会提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发言人孙立群在院会后记者会转述,江宜桦裁示通过,将函请“立法院”审议,并撤回之前送“立法院”审议的修正草案。

据香港中评社13日报道,陆委会表示,为完善大陆与港澳地区人民收容、强制出境制度及建置逾期停居留的裁罚等机制,该会先前拟具的相关修正草案已函请“立法院”审议。现为配合“司法院”释字第710号解释,揭示现行对与大陆地区人民强制出境及收容的相关规定,在正当法律程序及人身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方面,尚有进一步强化的必要,并为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精神,因此参考“入出国及移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重行拟具相关修正草案。

据香港中通社13日报道,相关草案修正要点主要包括:修正得强制外国人、大陆与港澳地区人民出境之法定事由,及“入出国及移民署”于强制经许可入境之外国人、大陆与港澳地区人民出境前,应赋予其陈述意见之机会;并增订强制原已取得居留、定居许可之外国人、大陆与港澳地区人民出境前,应召开审查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增订逾期居留未满30天,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的大陆及港澳地区人民,经处罚后,得重新申请居留,无需强制出境。

此外,增订暂予收容、续予收容、延长收容、废止暂予收容处分及停止收容之相关规定,并定明本次修正条文施行时,已经收容之大陆与港澳地区人民,如仍有继续收容之必要,应向法院声请续予收容或延长收容。另有关收容替代处分、得不暂予收容之事由、异议程序、法定障碍事由、暂予收容处分、收容替代处分与强制出境处分之作成方式、废(停)止收容之程序、再暂予收容之规定、远距审理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备用移民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