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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最新进展

河南母亲不满幼女被性侵案量刑 提3大质疑>>

疑问1: 猥亵罪是否属罪名不当

微博中提到,女儿“草莓”讲,被告人王延枝长期对其身体隐私部位进行侵害,但法院以猥亵罪量刑,属罪名不当。希望能补充侦查。

记者调查:需要补充侦查据平顶山市人民法院介绍,由于该案在公安和检察院环节一直以猥亵罪对被告王延枝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所以目前案卷中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延枝犯有强奸罪。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波说,强奸罪和猥亵罪的临界点是看实施行为达到什么程度,针对本案,如果真如“草莓”所称的那样,则应定为强奸罪。

疑问2:幼儿园是不是公共场所

微博称,侵害行为发生在幼儿园的教室、办公室和宿舍,但法院不采纳受害人及检察院提供的量刑标准,不将上述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属量刑不当,有放纵犯罪的嫌疑。

记者调查:还需要进一步认定关于是否将实施侵害的场所定性为公共场所,平顶山市人民法院表示,他们将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进一步研究法条,并请专家、学者研讨、把脉,方能做出进一步认定。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赵辉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只要能认定在猥亵罪中,被告人在公共场所且当众犯罪,可予重判。

疑问3:为什么没有民事赔偿

“平顶山两岁草莓”的微博称,女儿“草莓”长期遭受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性侵,导致小便失禁,生殖器官多处受损,但其拒不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应予严惩。

记者调查:可以提起诉讼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回应,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猥亵罪,没有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同时在一审中,“草莓”妈妈没有提供治疗费用的相关证据,所以,一审判决没有支持“草莓”妈妈的民事赔偿请求。二审中,他们将联系“草莓”妈妈补充相关证据,并参照国内其他类似案件,做出相应的民事赔偿判决。

宋波介绍,如果确实造成微博上提到的受伤害情况,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后,是可以要求民事赔偿的。在我国,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可以分开审理的,等刑事案件处理完,受害方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赵辉建议“草莓”妈妈,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据新华社电)

1 真相:两岁多幼童多次遭猥亵及强奸

5月7日晚,网友“平顶山两岁小草莓”发微博称,她是平顶山的一位单亲妈妈,也是一名公交车司机,由于工作关系,加上女儿“小草莓”(化名)的外公外婆早已去世,只好把2岁4个月的女儿送到平顶山新华区焦店镇东方红幼儿园,没想到长期遭到幼儿园园长丈夫王延枝的性侵。

在刚入园一个月时,“小草莓”就曾告诉母亲常被王延枝摸下体,母亲曾到幼儿园告知园长,但没有作用,直到“小草莓”小便失禁,母亲带她到医院检查,才发现处女膜破裂,外生殖器和子宫也已受损。

“小草莓”还告诉母亲性侵细节,这些细节显示,她不但被王延枝猥亵,还曾被其强奸。不过,公安机关最后以猥亵儿童罪立案,今年2月13日,平顶山新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延枝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小草莓”一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被驳回。

经记者了解,“小草莓”的母亲姓田,40岁。去年9月28日报警后,其失业至今。“娘俩精神都受到严重创伤。”首先接到求助的《大河报》记者朱长振说,田女士曾多次表示,“活着没什么意思”。

如今,“小草莓”面对陌生人仍然调皮活泼。但田女士称,女儿提起过去还是很害怕,“我带她到广州做过心理疏导,效果有一点,不过她还是经常会在半夜惊醒大哭,就怕她心理阴影会留一辈子。”至于女儿生理上的后遗症,田女士表示,她没家没房子没工作,经济上已山穷水尽,实在无力顾及。

2 事件追踪:一审判决遭质疑,决定上诉

索赔未获判决支持

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王延枝1970年生,住址即为案发幼儿园。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王延枝在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之间,多次对“小草莓”进行猥亵,致该幼女处女膜陈旧性破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田女士也将案发无证幼儿园所有人和新华区教体局列为被告,索赔精神损失费10万元。

一审判决下发后,田女士向平顶山新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对一审判决表示质疑。

田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王延枝强奸“小草莓”的情节没有认定;王延枝多次在幼儿园宿舍内性侵“小草莓”,且有同住的其他幼女作证曾目睹作案过程,理应按猥亵儿童罪量刑标准中的“公共场所”和“多次”重判;除此,王延枝还拒绝赔偿经济损失,“认罪态度不好,理应严惩”。

田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去年9月28日,她就曾向警方报案称女儿遭性侵,直到10月15日,警方才对王延枝进行突审,两天后逮捕。“从我开始报警,办案警察一共换了三批人。后来,我发现新证据去找他们反映,也总找不到人。”田女士说,她曾明确告诉办案警察“小草莓”被多次强奸,但不知为何,警方没有就这些问题展开侦查,检察院也没有起诉,导致强奸罪被漏掉。

一审终点多,法律援助程序遭质疑

“我初步了解了下,发现疑点不少。”接受田女士咨询的郑州律师张怡说,因为其未接触到该案卷宗,目前只能从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等信息来分析。

1. “小草莓”曾被强奸的情节,并没有被列入起诉内容中进行质证。“我问过她,她向我描述了被强奸的细节。”

2. “小草莓”未获分文赔偿。在去年桐柏县小学教师杨士付猥亵一二十名幼女案中,张怡曾和十几名律师为幼女们提供法律援助,成功向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索赔100多万元。“刑事案件一般不支持精神赔偿,桐柏的案子,我们首先找专业机构鉴定受害者的受伤害程度,又计算了接受心理治疗所需费用,这些费用虽没有产生,但完全可以预知。”在“小草莓”案中,原告方这些工作都没做,使诉求被轻易驳回。

3. 张怡还发现,田女士母女因为没钱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其被指定的代理律师,与被告方之一的新华区教体局代理律师属同一家律师所,且到了二审阶段还如此。“这明显不妥。”

4. “小草莓”二审阶段的代理律师李女士表示,该律师事务所是先被指定为“小草莓”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才发现其起诉的新华区教体局是该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我们向她说明了存在的利益冲突和风险,她还坚持要求我们代理。”李律师说,该律师事务所因此为田女士做了笔录,并让她签署了豁免文书。

北京律师王志荣则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该规定完全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因为“代理协议都是跟律师事务所签的”。这属于法定禁止性规定,即使双方合意,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

“这不简单是瑕疵,而是一审中重大的程序性问题,足以影响审判的公正公平,二审法院理应马上终止审理,发回重审。”王志荣表示。

3 时评:性侵幼童案频现 亟待司法改革救济

“猥亵儿童罪”量刑较轻

孩子是最无辜的受害者,任何伤害带给他们的都是一辈子的阴影和无法弥补的伤害。但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性侵幼童的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判决的情况,而“猥亵儿童”的法定刑偏低,容易被判得很轻。与强奸儿童罪不同的是,猥亵儿童罪常常成为犯罪分子得到轻判的先决条件。

去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之所以引发舆论轩然大波,就是因为两名加害人是以涉嫌“猥亵儿童罪”被逮捕的。而最后一审认定,两人是强奸未遂,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见,“猥亵罪”很可能被当作逃脱“强奸”刑责的工具。以性侵幼童案件为例,由于女童发育尚未完全,此类案件往往罕见犯罪分子以性器官进行侵犯的情况,而常常是以其他方式代替。虽然方式不同,但对女童身体造成的伤害与强奸造成的伤害程度相等,因此法律在界定之时,不宜局限于性器官侵入说。

“猥亵罪”应细化

另一方面来看,更应该将“猥亵罪”细化,并且提高刑期。目前法律中,对于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也显得落后。只有在公共场所和聚众才能算加重情节,而对于猥亵多名幼童的事实,则因为法律缺位,没有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近年来,媒体曝出的性侵幼童案件,受害者往往是多人,施暴行为往往持续数年。这类犯罪分子,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矫正的难度显然很大。在法院判决中,这些都应当得到体现,而不宜再局限于公共场合和聚众这类落后于现实的规定。

随着性侵幼童案曝光逐渐增多,曾经让受害人羞于启齿而成为秘密的案件,正一点点引起社会的重视。而我们的司法实践也亟须补上这样一课,无论从猥亵儿童罪的法律构成、加重情节的规定上,还是提高刑期、严厉惩处此类犯罪分子的判决结果上,再有是对于受害幼童的心理救济、对于受害家庭的整体救助和隐私保护上,都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作出与时俱进的改革,给罪犯以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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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词解释:猥亵儿童罪与奸淫幼女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两种主要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 犯罪目的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刺激、满足自己性欲或挑逗儿童性欲,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奸淫幼女。

2. 行为方式不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除了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性交行为外(如行为人是妇女,受害人是男童),大部分都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则只能是性交行为。

3. 犯罪对象不同。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是女童,也可以是男童。而奸淫幼女罪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猥亵儿童罪行为认定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2. 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3. 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4. 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5 面对性侵犯 孩子该如何保护自己?

告诉孩子,如果有人对自己有如下行为,是不对的:

●把孩子带到一个隐秘的地方,叫孩子脱下衣服或裤子,摸孩子的胸部或生殖器;

●让孩子摸对方身体的某个地方(胸部、生殖器),或让孩子看他的裸体或隐私部位;

●带孩子看有很多成人裸体镜头的电影或者视频;

●用他身体的某个部位(生殖器或者嘴巴)接触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

●在公交车、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摸孩子身体隐私部位。

遇到性伤害怎么办

父母要让孩子明白,一旦遭遇性伤害,要做到以下几点:

●在与他人的接触中,如果判断出了是不好的接触,尽快冷静下来,然后想办法机智地离开。

●不要激怒侵犯者,这样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

●如果被性伤害,要做三件事情:立即告诉爸爸妈妈、报警、到医院检查身体情况。

●如果力量无法与侵害者抗衡,也没有机会逃离,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先顺从罪犯,不要以跳楼等伤害自己生命的方式来抗争,保护好自己的生命。

学会区分好的接触和不好的接触

父母要让孩子学会辨别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好的,什么样的身体接触是不好的。父母要告诉孩子:人类会用身体接触来表达爱意,在生活中我们会亲吻拥抱,表达我们的亲密关系,父母的朋友同事在表达对孩子喜爱的时候也会与孩子有身体的接触,这样的身体接触让我们感受到爱与被爱,是好的接触。如果成人与我们身体接触的时候,成人身体的某个部位(手、生殖器)在孩子身体的隐私部位反复触摸或者摩擦,这就是不好的接触。当孩子遭遇不好的接触时,要立即想办法离开这个成人,并把事情告诉父母。

父母是孩子坚定的保护者

孩子需要从父母这里获得的信息是:一旦你遇到这样的事情,你要知道这不是你的错,一定要告诉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会保护你不会再受到伤害。让孩子相信父母是孩子坚定不移的保护者。然而很多父母并没有这样做,导致很多孩子遭受性伤害后不敢寻求父母和亲人的保护,独自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反复遭受性伤害。

受害孩子会认为自己不再像以前那样完美,而且害怕父母不再像以前那样爱自己,这是他们最难以承受的伤痛,所以他们不愿意把受到性伤害的事情告诉父母,这是受害孩子自我保护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