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学生报到入学时因头发烫染违反了校规,老师多次要求理发,结果学生请假不再上学,此举学校是否未履行教育培训合同义务?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学校返还杨某课本、资料费300元,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7月19日,杨某到渝中区某高职报名,缴纳课本、资料费300元,并领取了课本和资料。2012年9月1日,杨某到学校报到入学,因头发烫染违反了学校规定,故多次被老师要求理发。杨某因此事自2012年9月6日请假未到学校就学至今。

杨某认为,该高职学校不让其上学,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课本、资料费3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5000元。

庭审中,该高职学校辩称,学校此举符合教育部出台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学生的仪表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专业培训规定。学校从未拒绝学生到校就学,杨某未到学校就学系自身原因所致。被告同意返还课本、资料费。

法院一审认为,杨某与该高职学校系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杨某认为学校不让其到校就学,未履行教育培训合同义务,但并未举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