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教育讯 据洛杉矶华人网报道,中国拟出新规,外国人如果要加入中国籍,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这样意味着,海外华人如果要加入中国籍,无论先前是否曾拥有中国国籍,民族都会被登记成原来所在国籍。以美国华人为例,出生在中国并曾拥有中国国籍的美国公民,如果再重新加入中国国籍,民族会被登记成「入籍(美国)」

据新华社报导,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2日就国家民委、公安部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办法」(公开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徵求意见。徵求意见稿还明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登记为「入籍(原国籍名)」。

根据徵求意见稿,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徵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本办法所称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徵求意见稿明确,公民未满18周岁,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在出现两种情况下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是公民未满18周岁,其父母婚姻关係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有抚养权的一方不同的;二是公民未满18週岁,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或继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

根据徵求意见稿,公民年满18周岁,其本人可以在年满18周岁后的两年内自愿选择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一次。

徵求意见稿规定,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桉制度。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将全市民族成份变更审核情况向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备桉一次。省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每一年将全省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备桉一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对公开徵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意见徵求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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