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成为公司监事

这事儿该怎么办?

青法案例

近年来,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登记案件并不少见,不仅严重损害被冒名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当地营商环境建设。日前,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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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最近很苦恼,因为无意间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A公司的监事,思来想去可能是几年前一次身份证的丢失。2015年6月13日,小李身份证被盗并前往当地派出报案。2016年4月8日,李某重新补办身份证。

A公司于2016年6月10日将公司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章程规定“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会决定可连任……”。2016年6月13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法人为朱某,监事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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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向登记机关撤销李某系A公司监事身份的登记。

二、审理情况及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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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陈述其A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中本人签名的材料均非本人签名,并提供派出所情况说明、居民身份证申领材料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章程载明时间至今已经过了三年,李某并未提出连选连任请求,也无证据显示该公司作出由李某继续担任监事的股东会决议。其次,经查明李某并未在该公司工作、持有股权等关联关系,李某作为A公司名义上的监事仍要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最后,李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担任A公司监事,但是根据该章程规定李某已经无法直接召集股东会会议改选监事,该公司缺席审理且唯一股东也未到庭,足以证明李某已经无法通过内部救济途径涤除监事身份。故综合考量本案事实,本院对李某要求该公司至相应部门涤除其监事事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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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公司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这种高效的模式放宽并简化了工商登记条件,有利于建立便捷平等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但是也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许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监事等,给被冒名者带来了严重困扰。因此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便成了最为人关心的事情。

一般而言,为维护公司正常治理经营模式,监事变更应当先通过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予以解决,但是公司内部私力救济程序已经无法解决或者不可能解决的情况下,应当赋予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权利。

为此法官也建议,公众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补办,更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随意出借身份证件。

供稿丨民二庭赵珍、潘雅文

编辑丨李欣然

一审丨李典佶

二审丨雷晓玲

三审丨袁 艺